康信视点 | 如何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

2024-11-14 23:59:00
本文将简单介绍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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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雅楠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官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索情况(检索领域、在检索时查阅的电子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以及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或专利权评价意见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能会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此项报告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此项报告进行自证。

本文将简单介绍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主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由此可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主体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

申请人/专利权人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申请人/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申请人/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被控侵权人

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属于被控侵权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时机为:

(1) 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

(2) 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

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文件

以不同的请求主体进行区分,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文件如下:

请求主体

所需文件

申请人/专利权人

如果是自行办理或委托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则只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如果委托非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则需提交:
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②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利害关系人

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②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等;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复印件等)
 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情况下需提供此委托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样式及所需填写的内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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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费用

需要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人民币。

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发时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注意: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应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时同时缴纳,如果费用未与请求书同时缴纳,则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费用均已提交之日起计算起始日。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

如果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更正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请求不需要额外缴纳官费,只需要提交一份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陈述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理由即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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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程序启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更正请求一旦被接受,官方会下发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更正请求未被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其下发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中告知请求人原评价报告无误,不予更正,并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

以上笔者简单介绍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办理流程,希望本文内容能对申请人/专利权人等或专利申请流程人员在处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操作时有所帮助。如有任何不妥,望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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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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