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申请“B乎”商标被驳,理由:格调不高(附裁定)
作者 | 秦玄衣
谢邀。人在美国,刚下飞机。
这是知乎最为人知的一个梗,以此为代表的一批答主科普知识的同时,又凸显自己的格调(“逼格”),知乎也因此得名“逼乎”。
不过,知乎却在申请“B乎”这一商标的时候,被商标评审机关认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以下为驳回复审决定全文。
关于第44823267号“B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7980号
申请人: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23267号“B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1767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27298号“B 宝能 BAO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况且,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共存。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普通公众产生不良的联想,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报道及广告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B”,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人脸识别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B乎”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1年08月11日
嬉笑怒骂,皆可成品牌资产
“B乎”或者“逼乎”,无疑都是对知乎的一种打趣,其中虽包含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但使用久了、使用多了,反而具有高度指向性,使得逼乎=知乎。
将其申请为商标,既可用于官方玩梗,也能防止被他人搭便车。
事实上,各大互联网品牌都开始将一些“野生”梗纳入自己品牌旗下,夯实品牌资产。
比如拼多多,就曾大规模申请了“拼夕夕”商标。
京东被一些人称为“狗东”,他们也申请了很多“京东狗”商标。
网易呢,也将游戏玩家给创始人丁磊起的绰号“丁三石”申请注册商标。
至于腾讯,则很早就大规模申请了“鹅厂”商标。
不过大厂们也有失手的时候。
“渣浪”的梗,很多新浪员工都在用,商标却被他人注册。
“小破站”,据说最早出自A站,后来成了B站网友对B站的爱称,但两家都没有申请,反而被其他人注册。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