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广东高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2023-04-25 16:22:50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明晰规则,引导数字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成效。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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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明晰规则,引导数字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成效。

此次共发布6个案例,包括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各种侵权形式,涵盖数据、算法、云服务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等领域。在马某华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马某华利用物联网环境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将侵权商标展示在销售的蓝牙耳机上,深圳中院判处马某华等有期徒刑6年至2年,体现了广东法院依法打击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行为,对类案裁判具有典型意义,该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腾讯公司诉珍分夺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认定珍分夺秒公司抓取微信公众号用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了广大用户的海量信息安全,对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示范意义。智搜公司诉光速蜗牛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深圳中院将模型选择优化形成的核心算法认定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例,进一步明晰了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维护了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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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马某华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物联网环境下移动设备的商标使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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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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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环境下通过配对链接等无线通信技术将商标展示在配对设备上的行为,同样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使用”商标,该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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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苹果公司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在耳机等商品上。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等生产假冒苹果商标的蓝牙耳机对外销售牟利。案涉假冒苹果蓝牙耳机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 “Airpods”或“Airpods Pro”,销售金额高达22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蓝牙耳机的消费者需要通过蓝牙配对来寻找设备,对蓝牙耳机产品来源的识别不仅仅是通过产品包装,更主要的是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识别蓝牙耳机产品来源。被告人生产的假冒苹果蓝牙耳机在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在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链接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导致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刑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马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六名从犯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深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物联网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案是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司法对移动数字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传送和智能化识别所呈现的新型商标使用方式的认定标准,穿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表象,准确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打击了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对类案裁判具有典型意义。

02

腾讯公司诉珍分夺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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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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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经营者获取网络平台的海量用户数据并上传至服务器进行数据处理,使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海量用户账号、密码置于不确定的风险中,易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秩序、危及数据安全及用户权益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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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是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运营商,管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账号、密码。珍分夺秒公司是“公众号助手”应用软件的开发商,该软件安装包下载过程中,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用户账号、密码提交至珍分夺秒公司服务器。腾讯公司认为,珍分夺秒公司的“公众号助手”软件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并保存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及密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珍分夺秒公司立即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珍分夺秒公司通过使用近似商标、近似软件名称及宣传语等方式误导微信公众号平台用户下载其“公众号助手”软件多达2623.89万次。珍分夺秒公司通过“公众号助手”软件下载过程获取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上传至其服务器的行为,属于对微信公众号用户账号、密码等数据进行收集、存储的行为,缺乏正当性,且不符合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珍分夺秒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构成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珍分夺秒公司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本案是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通过依法规制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广大用户的海量个人信息安全,传达了人民法院依法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烈信号。

03

汉涛公司诉伍某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刷好评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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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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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平台的评价规则,采用“刷好评炒信”等数据造假方式帮助商家快速提高在平台上的排名及星级的,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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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该平台点评规则显示,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并对炒作评价等破坏信用评价体系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伍某龙经营的自然人独资公司食味先公司(已注销)是一家新媒体代运营公司,该公司为“大众点评网”商家提供提升店铺星级、收藏量、预约量等服务,通过刷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商家快速提高评分、星级,以获取平台流量。汉涛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伍某龙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788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伍某龙采用“刷好评炒信”等方式帮助商家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商业宣传,快速提高商家在平台的排名及星级,违反平台评价规则,影响平台信用体系,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不仅使消费者产生不良的消费体验,也会使消费者对“大众点评”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信誉。综合考虑“大众点评”平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伍某龙对虚假好评刷量行为的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规模较大等因素,判决伍某龙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7880元。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日渐具有“变现能力”,这种“变现能力”催生了系统性刷单、刷好评等以数据造假方式帮助商家快速攫取流量的代运营产业链。本案积极回应实践需求,依法规制“刷好评炒信”的数据造假行为,对维护平台的公平、自由经营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4

智搜公司诉光速蜗牛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司法保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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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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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模型选择优化作为核心的算法,即使所采用的模型均为公知信息,但若模型的选择与权重排序需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测试等,该算法应视为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可能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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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智搜公司是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产品有“天机”APP以及AI写作机器人,采用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实现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功能。光速蜗牛公司采用与智搜公司实质相同的推荐算法,用于融资、推出APP应用程序,并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深圳市技术创新计划创业资助项目申请书》,从中非法获利。智搜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光速蜗牛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光速蜗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智搜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智搜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为“天机——大数据追踪引擎”搜索算法,涉案算法可用于更精准的检索及向用户提供信息,能为智搜公司带来商业收益和竞争优势,智搜公司已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光速蜗牛公司在其开发的“学点啥”APP中使用实质相同的被诉侵权推荐算法,无法说明研发过程和提供研发记录,并聘用了三名原智搜公司研发团队成员,侵犯了智搜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光速蜗牛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赔偿智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例。算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技术之一,推荐算法技术已经在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代表的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本案从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侵权判断等方面,明晰了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维护了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05

加盐公司诉字节公司、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算法推荐中平台运营商帮助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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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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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应承担与其算法能力及平台内容管理模式相符的责任,对分发的内容采取符合其算法能力的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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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加盐公司是《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的著作权人。悠久公司在其运营的科普网转载前述文章后,该文章被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该平台运用文本分类算法将前述文章发布于其“首页/科技”版块,字节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加盐公司以字节公司、悠久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字节公司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其所运营网络平台上用户内容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进行平台内容的类型化推荐,其具备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技术条件和信息管理能力。因此,字节公司对于今日头条平台上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负有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的义务,如其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则应根据其所提供网络服务的方式、管理信息能力、获利分配模式以及停止侵权措施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字节公司、悠久公司的行为使悠久公司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涉案文章得以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字节公司、悠久公司赔偿加盐公司经济损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使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等数字信息技术作为运营工具,已成为互联网内容平台的新业态。本案明晰了平台运营者帮助侵权责任认定的算法技术基础和法律依据,规范了数字技术在内容平台的应用,对强化网络资讯的著作权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6

快意公司诉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利用云服务架构模式扩大许可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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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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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个软件许可证对应的是一个用户端。若利用云服务技术将一个软件许可证应用于多个用户端,则扩大使用的客户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应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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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公司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厂别或超过用户数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敏实集团公司将涉案ERP系统软件安装部署在其公司的服务器上,员工通过远程连接登录至服务器上安装的Linux操作系统,在该操作系统中对ERP软件进行访问和使用。鉴定机构对敏实集团公司提交的log files进行分析,统计使用涉案软件时产生的log in及log out 记录,鉴定结论为2017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1380个,2018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927个。原告快意公司及敏实集团公司等二十四名被告均确认,logfile文件是QAD ERP软件自动生成的,记录了各被告OS用户或者Linux用户使用软件的登入登出情况。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甲方同意并遵守标准许可证授权使用规范”,虽然敏实集团公司购买了多个涉案软件许可证,但仍然应当遵守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及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涉案软件。敏实集团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二十三个被告与敏实集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敏实集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云服务技术发展变化对如何准确、恰当、合理地解释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带来的挑战。本案顺应计算机技术发展新趋势,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新技术,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依法认定行为人超授权范围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对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陈康秀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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