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用良法为创新护航

2021-06-08 11:06:45
  编者按  6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修法是对制约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改革开放的题中之义,也是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将系统梳理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亮点,探讨两部法律的实施对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意义。  专利法修改:创新发展添动力  6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这是专利法自

  编者按

  6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修法是对制约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改革开放的题中之义,也是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将系统梳理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亮点,探讨两部法律的实施对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意义。

  专利法修改:创新发展添动力

  6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这是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故意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为侵权者戴上“紧箍咒”;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为促进专利成果转化按下“快进键”;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激发外观设计“微创新”等。

  为侵权者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部署。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此次修法凸显严保护的重要举措。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这显示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此外,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表示:“恶意侵权用重典,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为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恶意专利侵权行为以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屡禁不止的恶意侵权者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还提高了专利权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可以说,这一举措既是规制故意侵权的‘紧箍咒’,也是推进科技创新的‘加速器’。”

  专利转化按下“快进键”

  如何唤醒“沉睡”的专利,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是此次修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旨在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此次专利法修改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陶鑫良表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专利信息对称性,使得专利许可的数量与频次有所增加,从而促进我国专利成果转移和转化;专利许可手续的简化降低了专利许可的操作难度,其有助于提高我国专利许可效率及其交易效果。

  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围绕我国现阶段激励创新制度环境建设需求,此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让科技创新造福社会。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专利信息应用与服务体系从制度上予以总体安排,增加了专利信息方面的规定,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外观保护激发“微创新”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外观设计水平逐步提高,其对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相对于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局部外观设计正逐渐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虽然这些“微创新”正在成为撬动行业变革的新支点,但创新者却面临专利保护难的困境。专利法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有望成为上述难题的“终结者”。

  目前,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其符合企业需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我国企业更好地利用规则,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朱冬看来,专利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可以使申请人不再对不同产品的整体形态、局部设计不同的组合方式提交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利于降低专利布局成本,还可以有效解决侵权者抄袭他人局部设计要点等问题。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以满足企业向外申请的需求,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条件。专利法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从而降低申请成本,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设计、调整保护范围的机会。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法还新增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意在加大药品专利保护力度,做好原研药和仿制药利益平衡,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立良法,则天下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必将进一步释放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巨大能量,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注入不竭动力。

  专利法修改一问一答

  问: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答: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问: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问: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答: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问: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答: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本报记者 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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