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2025-11-27 08:00:00
11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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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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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副院长吕涛通报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工作情况,民三庭庭长徐兴军发布了典型案例。济南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清霜,青岛中院副院长李焕亭分别通报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并同山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于志涛回答了记者提问。山东高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发布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高院首任技术调查官代表应邀参加发布会。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工作情况

山东法院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及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职能作用,为科技创新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技术类案件7734件,年均增长超过20%。审理的14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标杆性案件,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坚持守正创新,以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服务保障科技创新

一是坚持九分落实,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高度自觉。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十项措施》,围绕科技成果、科技主体、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体制机制建设等4方面提出10条具体措施,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十项措施发布以来,全省法院强化贯彻落实,审理发明专利侵权案件630件,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是加强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服务保障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围绕“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目标,进一步加强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专业能力建设,抓实技术类案件提质增效,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服务保障济南、青岛都市圈高水平建设。两法庭新收技术类案件7277件,审结7100件,年均增长率13.73%,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健全司法保护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准确把握涉科技创新审判工作的规律特点,制定《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工作办法(试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43家,专业化审判体系不断完善。联合省科技厅召开“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专题座谈会,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签署《技术事实查明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举行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聘任仪式,打造技术事实查明齐鲁样本。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上作交流发言,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搭建“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工作经验,获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

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保护,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涉高端芯片、工业母机、尖端材料等“卡脖子”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5500件,其中审结敦骏公司诉腾达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案,系全国首例“网络通信领域实施方法专利权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有力助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强产业”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在依法审理涉海信、潍柴、重汽等传统产业纠纷案件、以司法促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妥善审理涉歌尔、金岭、奥德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其中审结“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为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持续注入法治动能。

三是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依法审结涉科技创新主体案件1128件,技术合同案件2361件,以司法裁判促进技术合同有效履行,其中审结航天长征公司诉鲁西化工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通过对因科技成果权属、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纠纷的正确认定,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三、强化新兴领域创新成果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数字经济司法保护。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协作联动,推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依法审理涉数字经济领域案件32656件,其中审结“咪咕”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二是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共享经济等领域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等相关纠纷案件,其中审结“短视频”商业诋毁案,强化对微博、抖音“短视频”宣传模式的司法引导,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三是加强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立足司法职能,依法加强涉网络、数据、平台企业等公平竞争维护,进一步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其中审结“VR魔趣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全国首例XR行业不正当竞争案,对促进XR行业等新型商业模式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强化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国家粮食安全

一是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守护“农业芯片”。依法审结植物新品种权案件480件,其中审理的涉“济麦22”“鲁葫1号”“伟科609”等6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入选案例数量位居全国法院第一。

二是加大农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助推农业科技机械化水平提升。妥善审理涉农业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准农业技术等农业科技成果纠纷案件,其中审结“防爆种种子带编织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树立了严格保护专利权及有效护航农业科技主体创新创造的鲜明导向,以高水平司法服务农业科技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农民及品种权人权益保护,服务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出台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16条意见,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门司法文件,为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拧紧“安全阀”。

五、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中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强化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中医药强省建设。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批示“请推广宣传”。依法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125件,深化基因、生物科技、生物制造、创新药等生命科学创新成果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报对山东法院以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保障中医药发展纪实予以宣传报道。

二是强化老字号司法保护,助力齐鲁中医药品牌建设。聚焦宏济堂、广育堂等“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司法保护,以司法促推中医药品牌传承创新发展,其中审结涉“宏济堂”等传统中医药老字号侵权案件,正确处理商标与老字号权利冲突,促进齐鲁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

三是强化严格保护,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其中审结荣昌制药“肛泰”商标侵权案,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入选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助力中医药品牌建设。

六、加强竞争秩序维护,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

一是加强竞争秩序维护,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审结涉科技创新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628件,其中审结大众点评“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助推科技创新法治化市场环境建设。

二是坚持规范发展并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其中审结“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案,加强对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严惩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有力规范竞争秩序。

三是妥善处理涉外纠纷,助力培育“创新友好”国际化营商环境。始终秉持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审理涉外纠纷,用鲜活生动的司法保护案例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其中审结“美可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化审判理念变革,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坚持统筹协调平衡理念,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确保重大利益平衡,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进一步做实“三强三优”,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大对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强产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强化对农业、中医药科技成果司法保护,打造山东特色司法保护品牌,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科技创新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是进一步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进一步加强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专业能力建设,助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深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整体保护效能。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加大司法协同保护力度,持续打造“知联护新”特色品牌。

四是进一步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持续提升队伍专业素能。深入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能”专项行动,加强技术类案件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个案发改-类案评析-质效反馈-条线统一”业务指导体系。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建设,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力量。

答记者问

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担当和作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全面。既有专利案件,又有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案件;既有侵权案件,又有权属案件,还有行政、刑事案件,反映出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为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行为、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了全方位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覆盖领域广泛。既涉及航空航天、智慧环保等新兴产业,又涉及油气开发、矿井运输、冶金轧钢等传统产业,还涉及中医药、农业种植等民生领域,体现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创新性突出。既涉及高端装备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又涉及智能化控制等新兴领域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反映出山东法院坚持以守护科技创新为主线,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

四是司法导向明确。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密结合科技创新成果的创新程度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着力加大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十强产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问:在刚才的发布内容中提到,济南中院近期研究出台了通过加强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到加大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能详细介绍一下主要是侧重哪些重点领域的司法保护吗?

答:为贯彻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济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近期,我们济南中院研究出台了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省会新质生产力发展,将主要在以下重点领域加强司法保护:

一是积极回应中科院济南科创城、齐鲁科创大走廊、国家超算(济南)中心科技园等创新平台的司法需求,通过“法治体检”“法护宜商”等活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培育、保护与应用。

二是聚焦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等全市四大主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空天信息、人工智能等“13+34”产业链体系,加强涉及行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引导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因编辑、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健康发展,助力工业强市战略深入实施。

三是聚焦数字济南建设,依法适用互联网专条及数据保护专款规定,依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导数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聚焦“中国北方种业之都”建设,综合运用品种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手段,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司法保护,严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种子套牌等侵犯农业科技成果行为,有效保护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

问:刚才的发布内容中提到,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方面进行了系列探索,能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吗?

答: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自设立之初即开始积极探索具有青岛特色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2018年和2022年先后两次聘任技术咨询专家、技术调查官,实现技术门类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提请人大任命32名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先后出台《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办法》《专家陪审员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构建起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今年9月法庭第三批聘任技术咨询专家41名、技术调查官26名,优化后的技术专家库人员结构更合理,学历层次更高,涵盖技术领域更宽。

技术专家积极履职,参与诉讼活动200余次,涉及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庭审调查、技术特征比对、专家论证等多方面工作,作出了卓有实效的贡献。在涉手机振膜实用新型专利案、氯虫苯甲酰胺发明专利案、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案等案件中,利用专业优势,提供客观、专业、公正的技术调查意见,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共同打造了一批在全省全国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法庭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效显著提升。

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典型案例

目录

1.依法运用网络证据、强化农业科技成果保护——“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2.依法认定科技成果权属、加强创新主体权益保护——“衬套自动压边设备”专利权属纠纷案

3.依法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强化科技创新保护力度——“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4.依法监督专利行政执法、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5.依法认定药典标准对专利权效力影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益心舒颗粒”技术合同纠纷案

6.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有效保障中小创新企业利益——“智慧环保项目”技术合同纠纷案

7.加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技术秘密犯罪——“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1

依法运用网络证据、强化农业科技成果保护

——“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知民初34号[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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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系“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立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连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其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数量达310吨。圣某公司认为立某合作社、耿某连上述行为侵害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立某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某合作社、耿某连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立某合作社、耿某连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销售价格为3.5元/斤,侵权销售额为217万元,按照大豆种子平均收购价格2.36元/斤计算,立某合作社、耿某连每斤获利为1.14元(3.5元-2.36元),立某合作社、耿某连侵权获利超过了30万元,故对圣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判决立某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我国是世界油料生产与消费大国,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提高大豆油料自给率是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内容。本案的裁判,在种业侵权案件中有效运用了网络证据,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

全国人大代表、潍坊科技学院特聘教授  邹宁:种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加强大豆植物新品种保护,既激励权利人积极开展育种创新,又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根基。该案中,法院通过网络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人获利,依法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挽回权利人因被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为相关案件运用网络证据提供了重要参考,充分体现了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

案例2

依法认定科技成果权属、加强创新主体权益保护

——“衬套自动压边设备”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1417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民初255号[烟台安某材料疲劳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奥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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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鲁民终1417号

基本案情:2020年,烟台奥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开展“开缝衬套”“衬套”技术研发并取得技术成果。盛某涛时任奥某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主持并参与了上述技术研发工作。2023年,烟台安某材料疲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衬套自动压边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安某公司,发明人为盛某涛。奥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盛某涛在奥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属奥某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某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衬套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了研发并形成了技术成果,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具有相关性,盛某涛作为奥某公司的研发人员,利用奥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发,接触、控制、获取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信息,涉案专利与盛某涛参与的奥某公司本职工作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安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未能提交研发涉案专利或技术来源相关证据,亦未对将盛某涛列为发明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系盛某涛在奥某公司任职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属奥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衬套自动压边设备所涉衬套配件广泛应用于新型航空航天领域,保障航空航天设备运作可靠性及使用寿命。本案的裁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及认定标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乳腺外科主任  杨其峰该案系涉及航天航空设备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关系到新领域加工设备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及研发成果的归属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衬套自动压边设备”通过自动化方式提升了冲压装置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其生产的衬套是保障航天航空设备运作的重要配件。法院通过分析涉案专利和权利人技术成果的关联,结合相关研发人员使用权利人研发资源的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了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确定了权利归属,有力保障了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具有重要启示。

案例3

依法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强化科技创新保护力度

——“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762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民初1639号[烟台杰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烟台杰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某公司)系“一种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杰某公司认为山东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制造销售油管滚筒装置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诉侵权产品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且体积较大不易移动,杰某公司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未能全部展现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保全规则后,经杰某公司申请,法院赴新疆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高端装备科技创新获得充分有效保护的典型案例。连续油管滚筒装置是将连续油管作业与电缆遥测技术有效结合的高端装备,但体积较大不易移动。山东法院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赋能,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的特点,通过拍摄视频固定技术特征,采用区块链技术保存视频证据,高清视频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存储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本案的裁判,积极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用足用好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有效保障了石油行业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发展。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大学教授  刘国良山东省人民政府《“十强产业”行动计划(2024-2025年)》载明:“加快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的高端装备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为山东企业发展高端装备产业指明了方向。该案所涉“连续油管滚筒装置”通过保障测井数据传输与连续油管作业同时开展,降低成本并提高了测量精度和工作效率,属于石油行业高端装备。被诉侵权设备体积较大且位置距离审理法院较远,但为加强高端装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依权利人申请,从山东青岛出发,奔波3000余公里,远赴新疆克拉玛依实地勘验,拍摄视频进行证据保全,并使用区块链技术保存,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法院在该案中通过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了大型高端装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取和固定证据难题,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为高端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4

依法监督专利行政执法

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案号及案由: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1070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初7号[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局、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系“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权人。诺某公司因与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某知识产权局处理。某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止挡上设有两个直角面,两个直角面之间为“导角”,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止挡上设置弧形导向面”,裁决兴某公司专利侵权不成立。诺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止挡上两个直角面之间的“导角”亦为弧形导向面,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止挡上设置弧形导向面”,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诺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责令某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司法监督。本案的裁判,在科技创新领域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了国际创新企业对山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对于支持和监督专利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具有重要价值。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研究员  张硕近年来,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促进国际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寻求行政、司法保护。该案中法院针对涉外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开展司法审查,精准认定技术特征,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标准统一。案件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以法治护航创新、以保护促进合作,妥善处理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领域国际合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我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

案例5

依法认定药典标准对专利权效力影响

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益心舒颗粒”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997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知民初841号[山东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某药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安徽科某药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某药物公司)系“益心舒颗粒的质量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山东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药业公司)与科某药物公司签订《合作产业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科某药物公司以其研制的独家专利中药产品益心舒颗粒与中某药业公司合作生产药品,中某药业公司向科某药物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合作期间,因科某药物公司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益心舒颗粒的质量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于2018年4月20日被公告终止。中某药业公司认为因涉案药品专利权终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及科某药物公司返还中某药业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之后支付的利润分成款40万元。科某药物公司则主张益心舒颗粒纳入2015年中国药典后导致涉案药品专利进入公有领域,科某药物公司不必再缴纳专利年费,亦不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益心舒颗粒是科某药物公司独家专利中药产品,并约定新药价值(含专利权等共计60万元),可以看出涉案药品专利系中某药业公司与科某药物公司合作的重要基础,而2015年中国药典“益心舒颗粒”标准并未包含涉案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涉案药品专利权终止系科某药物公司未缴纳专利年费,并非2015年中国药典“益心舒颗粒”标准施行导致涉案药品专利进入公有领域。考虑到涉案药品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可体现为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具有重要意义,科某药物公司未缴纳涉案药品专利年费导致涉案药品专利权于2018年4月20日终止,科某药物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中某药业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关于利润分成款,中某药业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一共向科某药物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131.2万元,其中,2018年4月20日之前支付了91.2万元,2018年4月20日之后支付了40万元,但根据协议约定,中某药业公司在2018年4月20日前应向科某药物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547.8万元,中某药业公司已支付的利润分成款尚未超出其应支付的利润分成款,对中某药业公司要求返还利润分成款4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准确认定药典标准对药品专利权效力影响,合理认定创新成果转化环节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专利权人未及时缴费导致药品专利权终止,影响技术合作合同目的实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的裁判,昭示中医药药品专利权人只有及时维护权利,才能更有效促进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省中医药研究院主任医师  周胜红:“中医药作为传统医药的杰出代表,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山东法院依法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保障中医药发展,该案就是在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准确认定违约方,服务保障中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在双方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涉案专利权终止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权在双方合作生产创新药品中所起的作用,明确了涉案专利权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指出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药典技术方案在质量控制技术方案方面的区别,认定涉案专利权终止系因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非药典导致涉案专利权实质失效,以此确定专利权人系违约方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为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相关法律后果亦提醒中医药专利权人应及时尽到专利维护义务。

案例6

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

有效保障中小创新企业利益

——“智慧环保项目”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862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5民初64号[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与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东营智慧环保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三某公司开发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一期建设项目,中某公司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回款后再向三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三某公司为小型企业,中某公司为大型企业。中某公司支付了合同第一、二阶段款项,三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智慧环保项目通过了验收。三某公司向中某公司主张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中某公司以未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回款为由不予支付,三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某公司支付采购合同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某公司为小型企业,中某公司为大型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合同关于中某公司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回款后再向三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施行)规定,该条款无效,中某公司应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向三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法院判决中某公司向三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系正确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保障中小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技术合同“背靠背”条款效力,为中小企业投资创新的资金来源、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保护了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省立医院主任药师  周小明:中小企业是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创新的“源头活水”,保护中小企业就是保护健康的创新生态。中小企业以独特的灵活性和创新效率,比大企业更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通过及时转化创新成果,有力推动传统领域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在为大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时,因其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会遇到拖延合同款问题,导致其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的能力受到制约。法院在该案中依法认定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约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判决大型企业向小型企业支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培育和保护创新型中小企业,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

加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

严厉打击侵犯技术秘密犯罪

——“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刑终368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3刑初23号[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某豪、宗某峰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某公司)主要从事冶金传送设备的研发制造,系“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技术秘密权利人。黄某豪、宗某峰先后在雷某公司任职并签署保密协议。黄某豪离职后成立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公司),宗某峰离职后亦加入该公司。瀚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雷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经评估,雷某公司因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为21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瀚某公司从宗某峰获取并使用雷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黄某豪系瀚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某峰违反保密义务复制雷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均造成雷某公司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瀚某公司罚金三百万元;黄某豪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刑事典型案例。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是在高速轧钢线材生产中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完成集成线材输送、捆扎等工序的输送设备,本案技术秘密系冶金线材输送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本案的裁判,通过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的刑事制裁有力惩戒了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东岳集团首席科学家  张永明民营企业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该案中,相关人员及单位非法获取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冶金线材输送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造成该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法院经技术比对,依法认定上述人员及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程度成正比的司法导向,营造了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良好法治环境。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裁判文书整理、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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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7 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