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迎二审:拟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义务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拟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拟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拟进一步明确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并拟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等。
来源 | 中国人大网
编辑 | 布鲁斯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黄海华介绍,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三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四是,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
五是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六是着重解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
黄海华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谢子龙、方燕、高纪凡、王连增等4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谢丽、贾文勤等54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施家伦、翟志海、齐秀敏等14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意见建议。我们还邀请钱海军、李智慧、甄爱华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专题调研和座谈。上海虹桥、浙江义乌、广东江海等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刚刚向大家介绍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规范平台竞争行为、完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在回答记者有关“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方面有何具体措施”的提问时,黄海华指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迅速,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增加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本次修法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一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三是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中国人大网 摄影 | 张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