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专业律师对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的长考(附锦囊五条)

2015-10-29 14: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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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汪 正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前言:要想走得快,一个人走;要想走得远,一群人走;要想走得准,一行(hang)人走

对于互联网+时代,借用《双城记》中的名言,“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那么,在这个充满振奋、浮躁和迷茫、困惑的时代,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路在何方?知识产权服务整个行业何去何从?面临互联网+的冲击和碰撞,知识产权服务该不该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如何创新?

在言传身教、师傅带徒弟、讲究“传帮带”的传统法律服务行业(当然也包括更为特定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我们经常说到的一句话是“要想走得快,一个人走;要想走得远,一群人走”。换言之,“要想走得快,一个人走”讲的就是:一个高年级的律师、代理人,如果单打独斗,将大量的精力集中于个人发展、专注于自身修行,该律师、代理人修成正果的周期可能会大大缩短。原因就在于,培养、带领低年级律师、代理人乃至多个低年级律师、代理人必然或多或少地占用高年级律师、代理人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另一方面,高年级律师、代理人如此“奋于顾身”(奋于顾及自身)的观念和做法,结果恐怕只能独善其身,个人虽可能获得些许成就,但终究不会取得太大的成就。要想走得远,获取更大成就,就必须培养、带领整个律师、代理人团队一起走,即,“要想走得远,一群人走”。

综上,对于律师、代理人个人而言,“要想走得快,一个人走”;对于律师、代理人团队而言,“要想走得远,一群人走”。那么,对于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知识产权其他服务机构组成的整个行业而言,应该怎么个走法呢?个体可以讲究效率和速度,团体可以讲究距离和长度。但是,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必须讲究方向和高度。即,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发展方向和稳定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道理很简单:方向对了,速度才有意义;方向对了,长度才有捷径可言。否则,方向错了,只能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或者跌入迷宫、多走无谓的弯路。个体的速度或团体的长度出现失误,至多是局部的损失和优胜劣汰。但是,行业的方向性错误,则是普遍的毁灭性打击或极大的资源浪费,其破坏性远远大于个体和团体的失误。换言之,对于个体、团体及行业三者而言,各自发展的维度并不一样。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而言,“要想走得准,一行(hang)人走”。即,整个行业广泛参与讨论、探索,相互配合、相互合作、扬长避短、携手同行,正如部分同仁倡导的“同行(hang)同行(xing)”。

最后,借用笔者大学同窗之高中同窗的一句话:“稳稳地走,准准地走。终有一天,你会发觉:你是世界上走得最快的人!”据说此语是该同学在校级创意大赛中荣获奖项的文字部分。笔者深以为然,并一直铭记在心,现谨以此语与诸君共勉。

什么是创新?创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创新与传统是什么关系?

在讨论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创新之前,有必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创新?对于创新的理解,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创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创新是颠覆性创新(大创新),还是改良性创新(微创新)?人无我有,还是人有我优?行业创新,还是个体创新?专业技能创新,还是服务意识创新?技术创新,还是思维创新?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方面的内容,创新二者兼有,而且二者都很重要。上述内容不是有我无你、有你无我的绝然对立,而是有你有我、你我同伴的巧然融合。

第二个方面,创新与传统是什么关系?有人可能会认为,创新不就是“不破不立、破而后立”吗?笔者认为,应当全面理解创新与传统之间的关系。首先,“不破不立、破而后立”无疑是一种创新,但创新绝不仅限于此。其次,在这个充满浮躁倾向、崇尚拥抱变化的时代,坚持某些传统实际上也是一种“创新”。创新与传统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扬弃”这一素朴的哲学思维。所谓扬弃,是指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不是简单地抛弃,而是克服、抛弃旧事物中消极因素,保留、继承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新事物有积极意义的因素,并将其发展、提升到新的阶段和新的层次。因此,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留优良传统实践,改进不足,填补遗漏,而不是将孩子、脏水一起泼出去。从某种程度上讲,创新不易,守“旧”更难。最后,融合也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类似于美国的鸡尾酒文化和目前流行的混搭时尚。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实践,经营模式、商业模式受法律保护需具备特定的条件,经营模式的创新门槛和壁垒相对较低。换言之,能用烧钱解决的,那都不是事儿;能用技术解决的,也都不是事儿。试想,你能用资金和技术一夜之间进入一个行业,别人不是照样能够轻而易举地进入吗?在互联网创新行业,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最后变为烈士、前浪被后浪拍死在沙滩上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能用烧钱和技术解决的,那才叫事儿。所谓不能用烧钱和技术解决的事儿,除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之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从商业经营、市场运营上形成他人无法模仿或者即便模仿也无法超越的壁垒。而要构建这一壁垒,除了资金、技术之外,必须结合所进入行业自身特有的专业性形成综合的竞争实力。

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创新?互联网+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权+互联网?

在基本搞清楚什么是创新后,我们不妨再来谈谈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创新。

第一个问题,互联网+”是互联网+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权+互联网?“互联网+”是国家层面提出的顶层设计,以互联网行业为出发点、着力点提出。对于特定行业(比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而言,则是“+互联网”。即,从线上走到线下的是“互联网+”,从线下走到线上的是“+互联网”。由于国家政策层面及民众关注最多的是“创新”和“互联网”这两个概念,所以我们可能产生错觉,误认为创新就是互联网,互联网就是创新,创新必称互联网。事实上,“万众创新”的形式有很多种,互联网只是其中的一种创新形式。对“万众创新”的理解应该是:万众来创新,创新有万种。对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而言,互联网只是工具,知识产权服务才是根本。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应该是知识产权+互联网(专业+工具),而非互联网+知识产权李克强总理近期在《求是》杂志也发表文章认为:现在还有些争论,到底应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实际上“互联网+”和“+互联网”都非常必要。比如德国工业的主要特点就是“+互联网”,不少重要的制造业企业在专注于技术和产品研发生产的同时,利用互联网集众智进行开发和销售。我认为“互联网+”和“+互联网”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相通的,核心都是运用各种方式把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带动起来,推动企业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创造活力。

第二个问题,“互联网+”或“+互联网”中的互联网”是指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思维?仅仅拥有互联网技术,创新获得成功的难度系数是很大的;仅有互联网思维,创新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功。知识产权服务的成功创新,既需要互联网技术作为工具,也需要以互联网思维进行经营、管理和营销将该工具进行最大化的运用。就互联网技术创新而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互联网技术与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特质的关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于: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同案”可能异判。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具有高度争议性。因此,知识产权服务具有专业性、个案性等法律特质。鉴于此,互联网技术与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特质需要相互融合:一方面,知识产权服务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将知识产权服务的部分业务标准化、产品化;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需要适应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特质。

第三个问题,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互联网思维与传统精华思维是什么关系?互联网思维七字诀“专注、极致、口碑、快”被奉为互联网行业创新的至上法宝,互联网创新理论也强调痛点、刚需、用户体验、低价免费等概念。那么,互联网思维与传统精华思维是什么关系?实际上,传统精华思维一直强调敬业、匠人精神、市场营销、利基市场和价格营销等。传统精华思维已经涵盖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思维只是传统精华思维的最新表现形式,尤其是现代市场营销学的最新表现形式。有人甚至撰文认为,互联网思维就是毛泽东思想。如果进一步刨根问底,笔者相信,目前流行的互联网思维肯定能在孙子兵法、三十六计等古典书籍以及古典哲学中找到根据和对应。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也逐条批驳互联网思维,并认为:对待互联网,不能冷淡漠视,也不能恐慌性宠爱。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服务的创新而言,互联网思维与传统精华思维是相通的,没有本质的区别。

知识产权服务五大创新思路

在搞清楚什么是创新、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后,我们终于可以接下来谈谈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的思路,即,知识产权服务如何创新的问题。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服务至少存在五大创新思路经营模式创新、案源开拓创新案件代理创新学术研究创新以及团队建设创新其中,经营模式创新目前正处于风头正劲的风口,是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的最新形式。其它四种创新主要针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案源开拓创新,属于王道和硬道理,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创新的最终目的和最直接的动力。案件代理创新、学术研究创新以及团队建设创新都服务于案源开拓创新,是案源开拓创新的有效途径。

在知识产权服务五大创新思路中,经营模式创新目前最受关注,最吸引眼球。但是,如前所述,创新绝非简单的除旧迎新。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的角度而言,经营模式的创新固然值得关注,部分优良的传统实践作为知识产权服务的本分、本职和本质仍然值得保留、发扬。而且,创新的范围绝不能仅限于经营模式,而是应该同时着眼于、着力于那些本分、本职和本质的操作实践。我们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尤其是作为本分、本职和本质的“彼”。对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而言,除了经营模式的创新之外,其它四个方面的创新也极为重要,属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本分、本职和本质。限于篇幅,本文仅锁定知识产权服务经营模式创新问题,对案源开拓、案件代理、学术研究以及团队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创新暂不展开讨论。

知识产权服务创新思路之经营模式创新

对待当前的知识产权服务经营模式创新,既不能顶礼膜拜式地将其神化,也不能嫉恶如仇式地将其妖魔化。神化、妖魔化都是两个极端,我们应该回归正常化,客观地、冷静地、理智地看待知识产权服务经营模式创新。此外,当前的知识产权服务经营模式创新具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经营模式创新需区别看待。在此,笔者斗胆试图对目前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部分创新模式进行客观地评议,并尽笔者所能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供各位经营模式创新者参考。

粗略总结一下,当前的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的经营模式可初步分为中介平台和工具两类,最主要的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电商代理交易平台类,比如知果果、知了网等。对于电子化申请商标和专利,中国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推出电子申请,部分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发的软件也带有部分申请流程化、电子化的功能。知果果、知了网等新兴电商代理交易平台类则将这一部分功能放大。这部分交易平台的创新主要有两个特征:其一,实现部分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其二,通过标准化带来规模化效应,从而试图达到低价甚至免费的效果。尤其是知果果,通过一系列的市场运作,引发了行业的广泛讨论,并吸引了足够的眼球。无可否认,至少从这一点上看,知果果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应该是成功的。当然,标准化、规模化是互联网思维以及互联网技术创新的通用模式。但是,法律特质具有专业性和个案性。标准化、规模化与专业性、个案性存在一定的冲突。笔者也注意到,知果果开始与传统代理机构开展合作,互补长短。标准化、规模化与专业化的融合,这应该是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将来发展的一个方向。

第二种类型是律师中介、评价平台类,这种创新项目较多,比如百度律师、知产宝等。其中,最近比较吸引眼球的是搜索大佬百度进入这一行业,推出百度律师服务。此外,还有知产宝借助其独特的案例库优势在2015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强势推出“中国律所/代理公司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案件竞争力排行榜(2010-2014)”,基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例这一相对客观、相对具体的指标而对其做出评价。这是知产宝进行的一次全新的尝试和创新。当然,评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服务水准的指标很多。仅就代理案件本身而言就包括以下方面:知识产权案件代理数量;代理案件的胜诉率;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案件在法律层面的创新程度;最高法院、省级、市级法院评定的典型案例、创新案例的不同权重;当事人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在商标行政诉讼中胜诉率的区别;当事人规模及知名度;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及其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等等。

第三种类型是案例库工具类,比如知产宝Darts IP、北大法宝等。对于目前主要的知识产权案例库,笔者都在使用,使用最多的是知产宝。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例库工具,评价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专业、专注。只有专注,才能带来专业。在人力、技术、资金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优势资源猛攻一个焦点,将该焦点的方方面做到细致乃至极致,其价值远远大于泛泛撒网的模式。大而全固然好,但小而专也不失为一种策略。对于小而专的模式,如果好钢用在刀刃上,那么这一模式至少是后来居上、弯道超车的有效策略之一。其二,案例数量道理很简单:案例“挂万漏一”有时可能无伤大雅,因为未能纳入到案例库中的那个案例可能跟其它在库案例案情类似。但是,未能纳入到案例库的某个案例也有可能是唯一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在先案例。在此情况下,未能纳入到案例库中的那个案例则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另外,只有案例达到一定数量且案例齐全不缺,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才有意义。其三,便捷,包括功能便捷以及使用场景的便捷。笔者非常欣赏“知产宝”推出移动版时提出的口号和理念:“世界在移动,我们不能静止”。其四,足够智能、以用户需求驱动为理念。当然,这一标准是评价案例库工具类的进阶标准和更高目标。纵观目前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各类案例库,其中的佼佼者充其量只是雪中送炭,基本解决用户的温饱问题而已;远远没有达到锦上添花的效果,没有达到用户所期望的小康水平,没有根本解决用户的痛点问题。当然,换个角度思考,正因为目前状况尚不理想,痛点、刚需、风口仍然存在,这也正好印证案例库的巨大潜力和发展商机。

第四,检索查询工具类,比如权大师、智慧芽等。实际上,商标、专利查询、监控在权大师、智慧芽等之前已有国际著名的服务提供商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以及国内的服务提供商白兔软件、国方软件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权大师、智慧芽等并非是从无到有、从0到1的颠覆性创新。但是,权大师、智慧芽等确实呈现了若干创新点。这一类型的经营模式确实需要创新,也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比如,商品、服务查询功能看似微不足道,实则作用很大。第一,由于新兴技术日新月异,新兴产品、服务不断推陈出新,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对稳定,可能无法及时反映最新的商品、服务名称。此时,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时就面临其并非标准项目、从而可能无法被商标局接受的难题。在此情形下,查询出其它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的商品、服务,尤其是在大数据库的背景下,则可能起到很大的参考意义。第二,由于部分商标在申请时并非标准项目,因此,在异议、驳回复审案件中可能涉及商品、服务的类似群划分以及相同或类似的判定问题。笔者在近期的一起商标行政诉讼中就面临这一问题,该案涉及“瑜伽砖”、“瑜伽带”的类似群划分问题。根据传统的举证方法,就必须先检索出“瑜伽砖”、“瑜伽带”的著名生产厂商,然后检索出上述著名生产厂商申请注册的商标,最后根据上述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划分的类似群进行举证说理。毫无疑问,这种传统的举证方法是相当耗时费力的。而查询软件的这一商品、服务查询功能则让传统的代理工作变得轻而易举。

另外,结合笔者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十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确实存在大量的创新风口,比如远程办公、办公流程电子化、电子文件管理、证据电子化存储和管理等等。这些方面的创新必将大大推动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从而为知识产权服务注入新的活力,最终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带来大量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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