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奇的不老传说

2024-01-16 18:00:00
——米老鼠版权到期后不受保护?

图片

——米老鼠版权到期后不受保护?

作者 | 孔夏雨 李叶文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据华特迪士尼公司的公开报道,米老鼠形象于1928年11月18日随着第一部有声动画《威利号汽船》(Steamboat Willie)的播出而公开发表,成为迪士尼的经典象征之一,至今已有95周年。

依据《Copyright Act of 1909》之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最长可达56年,即米老鼠形象的著作权保护可至1984年止。

1976年,也就是米老鼠形象将于8年后踏入公有领域时,在华特迪士尼公司等的强力“游说”延长版权保护期限下,美国国会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将版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创作人死后的50年,法人延长至作品发表后的75年。也就是说,此时米老鼠形象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2003年。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戏称”为“米老鼠保护法”。该法案进一步将创作者的作品保护期延长至70年,法人则延长至自发表后的95年或创作起的120年,以期限先到者为准。此时,米老鼠形象的版权保护期延长至2023年,即已于2024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

就此,初代米老鼠的“寿命”长达95年,版权保护期届满。

一、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1、国内外作品的保护期限[1]

作为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英国议会于1709年公布了《安娜法令》,不但确立了版权私有的规定,还为版权的保护设定了期限: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作者享有14年的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保护期满作者未死亡的,可以顺延14年。尽管此时的法令保护的作品范围仅限文字作品及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此后世界各国对版权保护及保护期限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52》(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二十五年。1971年的修改版本未对上述规定作出更改。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最早公布于1886年,其对作品的保护期限的一般规则为作者死后50年止;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该作品合法公之于众后五十年期满。此后的修正版本均未对上述规定作出更改。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公布的《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保持一致,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只要一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经授权出版的日历年年底计算即不得少于50年,或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版,则为自作品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起计算的50年。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为履行承诺,立法机构对国内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就包括《著作权法》。该法自1990年公布后,共经历了三次修正,至2020年的修正,我国对作品权利的保护期限的态度均保持一致,为: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的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但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做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也就是说,我国对于作品人身权所包含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法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即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期间未发表的,不做保护。两者的区别在于,自然人作品无论其是否发表,保护期均至其死亡后的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与其何时发表相关联。简而言之,作品类型的选择会影响权利的保护期长短,通常需要考虑权利人的知名度、市场反响等,以达到最佳保护力度。

换句话说,初代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限已届满,但在我国,除发表权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三项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2、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之转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四项人身权和十三项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或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取得报酬。

何以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是作者的精神性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可分离、转让;财产权与经济相关,取决于作者利用其作品获得的相关报酬,其可以自己行使,也可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将权利转让。理论上,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关联,但实际又相互独立,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作者的人身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也仅可享有财产权而无人身权。

我国立法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属于人身权。而域外立法的人身权并不仅限于上述四项,还设定了作品的回收权,指作者有权在作了适当赔偿损失的前提下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该项权利赋予了作者一种极端的权利保障,拥有收回的权利,但仅在极少数国家的立法中体现,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伯尔尼公约》表明,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但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而发表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我国对其的保护期不同于另外三项人身权。发表权,顾名思义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何时何地何种形式。财产权的行使往往取决于该作品是否发表,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时,会有人认为,发表权属于财产权或者同时具备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实际,财产权实现基础并不代表其本身是财产权,发表权的本意在于是否公之于众,由作者的主观意志决定,其行使发表权后,不再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十三项权利,发表的行为是单独分离的,不可将两者混淆。正是财产权的实现取决于作品的发表,将其保护期与财产权保护期做同一规定,有利于推动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的传播动力,也可实现作品的经济转化。

总而言之,作者授权许可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其仍享有著作人身权,同时可要求他人声明自己时作品的作者,并且反对任何形式的作品歪曲、割裂或者更改、损害的行为。

二、米老鼠形象之演绎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样,《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对其作品进行改编、音乐改编和其他变动的专有权利。

华特迪士尼公司对初代米老鼠的二次创作自1928年第一次发表起,就不断在进行,包括整体的形态、色彩、服饰等细节。换句话说,米老鼠等动画形象不断在“转世”,在“基因改良”后不断升级换代;这一切都源于迪士尼公司强大的创新团队,具有极强的“独创”能力。二次创作使迪士尼公司获得该演绎作品的新版权,仍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演绎作品的呈现,以原始作品为创作灵感,不仅仅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重现,更体现在对已有作品的改变,即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表现形式的独立。因此,演绎行为应当征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其演绎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虽无法禁止他人对原始作品的演绎,但可对其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主张相应的权利。

如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申诉的“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更多地是在讨论委托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及权属的证据分析,但一审、二审法院中同样涉及到了演绎作品的说理,我们认为对米老鼠形象之演绎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

“演绎者对作品依法享有演绎权,演绎权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95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包含了刘某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央视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根据动画片艺术表现的需要,在原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艺术创作成分。由于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原作品中三个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态’,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成,故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由于该演绎作品是由央视支持,代表央视意志创作,并最终由央视承担责任的作品,故央视应视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创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等创造性劳动必须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也应当鼓励在原创作品基础上的创造性劳动,这样才有利于文艺创作对的发展与繁荣。”

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上,认为:

“95版动画片中三人物形象包含了刘某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同时央视创作团队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并无不当。至于2013版动画片的人物形象,与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上构成实质性相似,2013版动画片的片头载明‘原造型刘某’,亦说明其人物形象未脱离刘某创作的原作品,仍然属于对刘某创作的原作品的演绎作品。”

尽管演绎作品以原始作品为创作基础,并未脱离原始作品的基本形态,但原始作品与演绎作品仍属于两个独立的作品,在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时,演绎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的权利并不受原始作品的影响,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十七项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仍按照《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进行确定。

简单来说,1928年的初代米老鼠的版权已到期,对其进行“原封不动”再现地复制行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使用时应当表明作者华特迪士尼公司的身份。此外,自1928年起,华特迪士尼公司已对米老鼠形象进行了多次改编,如果任何人对初代米老鼠形象也进行二次创作,就该演绎作品是否侵犯华特迪士尼公司的演绎作品,仍需要根据具体的作品独创性,进行比对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迪士尼公司对初代米老鼠的演绎作品享有新的版权,若未经许可,在我国,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复制发行、传播的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会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故而仍需引起重视;不要被一些“米老鼠已过版权保护期”、“米老鼠”版权已进入公有领域等片面信息所误导。

三、艺术领域的多角度保护途径

对于艺术领域作品,诸如美术作品,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还可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保护途径予以保护。

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期满前十二个月或期满后六个月的宽展期内,均可办理商标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从公开途径检索迪士尼公司注册的商标情况,其中包括大量的“米奇”、“米老鼠”文字及图形相关的商标;也就是说,如果迪士尼企业公司对其名下的“米老鼠”类商标做持续地续展工作,其商标始终处于合法有效状态,除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等其他情形的发生,任何人均不得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侵犯其商标权。而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是否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其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何为商标的使用,究竟是否侵权,应当依据个案分析。

《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在此之前的1984年规定的保护期限为五年,期满前可申请续展三年;1992年、2000年、2008年规定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无续展的规定。对专利权人来说,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延长,其可根据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实施情况、相关行业发展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续缴年费维持其专利权,给予专利权人更长的考量期。当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不当然排除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为保障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特点,在申请日以前不得为公众所知,即不得通过出版物、使用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应当在设计被公开之前进行申请;否则会因提前公开而导致外观专利被无效,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

四、著作权保护期满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该作品,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上文讲述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其在我国的保护期限仍不受限制,任何人在行使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应当尊重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对进入公有领域作品进行演绎时,需要注意在此之前已有的演绎作品,仍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此外,还应当注意其他的保护途径,避免侵权的可能。

注释

[1] 限于篇幅,仅对自然人作品及法人作品的期限进行引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威利号汽船》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二审法院在此案中认定了适用“可比协议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费率时,选择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需考虑的若干因素;确定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判断当事人存在过错可以考虑若干因素;并明确了实施人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实质。

    2024-01-15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