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通涉案商标均已被撤销,中美高通1号大案或成定局

2020-07-24 18:55:54
硝烟散尽,中美高通商标系列纠纷案大局已定。

1595818460331805



作者 | 布鲁斯



硝烟散尽,中美高通商标系列纠纷案大局已定。


时隔两年之后,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纸二审行政判决书出炉,上海高通(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与美国高通(卡尔康公司,Qualcomm, Inc.)之间的商标系列纠纷案重新回归公众视野。


7月21日,北京高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了(2020)京行终342号上海高通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认定上海高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这一终审判决确认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有关撤销上述商标的复审决定,即对该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扫描二维码

进入知产宝

查看判决

1595818460816277



至此,六年前上海高通在起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民事案件中所主张的所有4件商标权已悉数被撤销。该民事案件现已被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二审审理情况尚未公开。鉴于该案一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判决驳回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此次北京高院的行政判决进一步为美国高通在这场当年的知识产权“1号大案”中奠定了胜局。


参见:


双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二审开庭:最高法二审开庭审理中美“高通”商标纠纷

双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一审判决:上海高通诉美国高通一审判决全文

双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一审判决报道:刚刚!上海高院一审驳回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双方共经历了两轮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在第一轮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宣判后,原商评委重新作出了复审决定,但上海高通对原商评委重新作出的复审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再次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此次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在第二轮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作出的。



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撤销始末


上海高通于1992年7月21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等产品,系统集成,光电缆、微电子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通信及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信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据上海高通官网介绍,该公司一直致力于中文信息处理产业,“从最早的DOS时代的汉卡类产品至如今的汉字库芯片,持续为行业提供专业的中文信息产品”。


而今天在移动芯片领域叱咤风云的美国高通,则是上个世纪末入华,并于2001年成立中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美国高通曾试图收购上海高通公司,但被后者拒绝。


第一轮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由上海高通于2004年10月12日申请,2008年3月28日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科研项目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1595818460377957

▲ 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信息(来源:中国商标网)


2013年8月12日,美国高通以该商标在2010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期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但2014年4月被驳回。


美国高通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4年5月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上海高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美国高通成功了“一半”。2015年12月,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该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没能在关键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实现对该商标的撤销,并没有让美国高通感到满意。于是美国高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上海高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且前述证据或未显示该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并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上海高通于指定期间对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美国高通这次拿下了“另一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这次换上海高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高通在商标行政阶段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海高通的商标统计、上海高通的汽车车身广告照片等证据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不能证明该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多次提及的“解决方案”并不属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不能证明该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此外,上海高通的新营业执照及办公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及企业基本信息、上海高通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或者未显示该商标、或者不在指定期间、或者与该商标的使用无关,且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上海高通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内容。


鉴于此,北京高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高通于指定期间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驳回上海高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轮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在第一轮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作出后,原商评委于2018年7月4日重新作出商评字[2015]第101767号重审第1163号复审决定。原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未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上海高通不服重新作出的复审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为,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判决驳回上海高通的诉讼请求。


上海高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而非2001年商标法,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高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二审判决。


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该商标早于2014年5月1日获准注册,且“三年不使用”的指定期间为2010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处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因此对于该商标使用行为的审查适用2001年商标法是正确的。


北京高院指出,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部分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与之佐证;或证据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中涉及该商标使用在多国文字软件、字库芯片商品上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不同的服务类别上,且上海高通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向消费者提供软件商品的同时亦提供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服务,因此上海高通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上海高通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民事诉讼:上海高通诉求一审被驳回,二审难再胜



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仅仅是中美两家高通之间一系列案件之一。中美两家高通之间在行政诉讼上的你来我往,所围绕的核心正是一起六年前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在上海高院针对美国高通发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主张美国高通侵犯其4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美国高通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等。2016年5月17日,上海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当时如此巨额索赔的知识产权案件尚属少数,又由于牵涉到知名企业,所以该案也被部分媒体称为知识产权纠纷“1号大案”。


1595818460939698

▲ 该案一审宣判时的央广网报道(来源:央广网)


涉案的4件商标分别为第662482号第9类、第776695号第38类“GOTOP高通”,和第4305049号第38类、第4305050号第42类“高通”商标。



1595818460368334

▲ 上海高通注册的第662482号、第776695号“GOTOP高通”商标,和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2017年8月29日,上海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美国高通方面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享有对“高通”字号的合法权益,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上海高通相关诉讼请求。


上海高院认为,美国高通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商品与上海高通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汉卡、通讯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和服务均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美国高通方面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上海高通使用“高通”字号的时间早于美国高通方面,但双方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经营业务方面并无交集,主要经营地域分处异地,二者相互间应无影响,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美国高通的全资子公司高通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属于善意使用“高通”字号,主观上没有攀附上海高通商誉的意图,上海高通关于美国高通方面具有“恶意”的指控并无事实依据;上海高通登记“高通”字号距高通国际公司申请设立北京代表处之时不超过一年半,上海高通方面及其使用高通字号的产品在此较短期间的知名程度,并不足以使属于不同行业领域的高通国际公司有义务避让对相同字号“高通”的注册与使用。


据此,上海高院驳回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随后上海高通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虽然目前该案二审尚无裁判文书公开,但是,随着双方围绕上海高通4件涉案商标所提一系列行政诉讼结果的出炉,上海高通提起商标侵权上诉请求的权利基础已经所剩无几。除此次被终审判决确认撤销的4305050号“高通”商标外,其余3件涉案商标均已被撤销。其中,据公开信息显示,第662482号第9类“GOTOP高通”商标也已于今年(2020年)7月20日刚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撤销。


1595818461581152


鉴于目前“一边倒”的情况,无论是继续民事案件的上诉,还是最终达成和解,两家“高通”的恩怨纠葛也基本上告一段落,曾经辉煌的上海高通恐怕难以在商标上阻止美国高通。


但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又能料到未来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华侨城要“振兴康佳集团”,任重道远。

    2020-07-24 18: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