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返现”属于虚假宣传吗?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彭玉龙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晒单返红包”“好评有礼”
在网络购物中
商家随商品附送“好评返现卡”并不少见
但这属于虚假宣传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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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是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依法享有“小A”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后A公司发现,林某未经授权在某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A售后中心”的网店,并在店内销售7款标题名称包含“小A”等商标的商品。于是,A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了两款商品。
收到货后,发现包裹内除下单商品外,还有一张注明“确认收货后评价+晒图,截图发微信客服领取红包”“五星好评晒图2元”的好评返现卡。
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林某店铺中7个侵权链接的商品标题、包装盒、产品实物等处使用“小A”等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通过“好评返现”卡引导消费者对商品给予好评,属于对商品的用户评价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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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林某是否侵犯了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林某在店铺名称“A售后中心”以及部分商品的链接标题、宣传图、参数、实物等处商标性使用了“小A”等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与A公司存在合作、授权等关联关系,或者店铺产品来源于A公司,侵犯了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好评返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的反馈和评论是信用评价的主要形式,也是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林某在发货时附带好评返现卡引导消费者对被诉侵权商品给予好评,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网购秩序,使网络交易中的用户评价失去客观性,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A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综上,法院酌情认定林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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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
随着电商市场的繁荣,部分商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采取“好评返现”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评价。
2024年9月1日起,《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好评返现”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是消解了评价所具有的展示商品服务体验的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院提醒,在电商经营中,商家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原则,恪守法律底线,切勿“投机取巧”,要以合法手段提升产品销量,赢得消费者信任与好评。同时,在购买网络商品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增强法治意识,如果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行为,可依法向相关平台或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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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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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