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奶粉品牌“纽瑞优Neurio”的商标“劫”

2024-03-08 19:10:00
以乳铁蛋白深耕中国市场的知名奶粉品牌“纽瑞优Neurio”,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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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方有得

编辑 | 布鲁斯

以乳铁蛋白深耕中国市场的知名奶粉品牌“纽瑞优Neurio”,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劫”,原本毫无争议的纽瑞优Neurio品牌奶粉,近1年来市场上却出现了带有“JAT”标识和“NRI”标识的两个版本的产品,虽然都标有纽瑞优Neurio标识,却带有两个不同厂家标识和不同生产厂家的来源。宝妈们怎么选?是摆在消费者面前的一道选择题。

据悉,带有“JAT”标识的纽瑞优奶粉是通过跨境购或直邮等途径进入到中国市场。“纽瑞优”“Neurio”在中国的商标权利人为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提瓦公司),其在全国多地海关已经对上述跨境进口产品进行了投诉和举报,目前上述产品已经被查封和扣押。同时也已经针对此种商标侵权行为在全国多地提起了侵权之诉。不过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贝购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却意外首战不利。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奥提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奥提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权利的“根”

据了解,奥提瓦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等。据奥提瓦公司官网介绍,其旗下品牌“纽瑞优Neurio”创建于2011年5月。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早在2011年5月奥提瓦公司就在中国最早申请注册了“纽瑞优”及“Neurio”系列商标,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9、30、32类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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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确保国内外产品品牌的一致性,奥提瓦公司迅速进行了海外商标注册。彼时作为奥提瓦公司时任股东的陆某,受奥提瓦公司委托,于2011年10月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了“Neurio”商标,并代为持有该商标,上述商标于2012年8月注册成功。

2012年来自新西兰的“纽瑞优”有机奶粉上市,时隔一年来自澳大利亚的“纽瑞优”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入中国。至此,奥提瓦公司凭借敏锐的商标意识完成了中国和海外“Neurio”商标注册,来自澳大利亚货源地的“纽瑞优Neurio”奶粉一路高歌,赢得了中国消费者的喜爱。

重庆一案的被告贝购公司成立于2014 年11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据贝购公司开办的名为“比格洋货”网站显示,其系一家主营跨境业务的公司,主要销售的产品包括婴幼儿奶粉和护肤用品。

盘根错节的“网”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奶牛产出的牛奶品质以其纯净,而闻名全球。为了保证稳定的货源,让国内消费者享用这一高品质的牛奶,2014年8月作为时任奥提瓦公司股东的陆某和何某在澳大利亚成立Sunnya公司,陆某和何某作为Sunnya公司的股东和董事。

据了解,成立后的Sunnya公司主要从事健康食品和乳制品的研发、生产、出口和销售的业务。在奥提瓦公司的统一管理下,Sunnya公司负责在澳洲采购,奥提瓦公司在中国负责组织销售,形成了以中国和澳大利亚为中心,向外辐射到新西兰、韩国等市场,并逐步布局全球。

Sunnya公司的发展引起了澳大利亚上市公司JAT的高度关注。2018年6月, JAT收购了Sunnya公司51%的股权,成为Sunnya公司的控股公司。

据奥提瓦公司介绍,JAT在收购Sunnya公司时,后者并不持有“Neurio”商标,“Neurio”商标仍为陆某个人持有。所以在“股份收购协议”中,并没有包含收购“Neurio”商标这一条款。

但是,在JAT公司收购Sunnya公司后,计划在国内各大平台入驻并开设纽瑞优Neurio旗舰店。由于京东、天猫等电商跨境平台需要品牌方直接授权,而当时“Neurio”在澳大利亚的商标权,并不在Sunnya公司名下,而是继续由陆某个人持有。

为了克服这一障碍,2018年6月18日,Sunnya公司和陆某签订商标授权协议,Sunnya公司拥有澳大利亚“Neurio”商标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商标所有权。陆某于2018年6月29日将澳大利亚“纽瑞优Neurio”商标,以0元的费用“转让”给Sunnya公司,同时约定陆某拥有将“Neurio”商标随时转让回自己或指定人的权利。

由此,一场商标纠纷的隐患埋在了几方之间,而该隐患随着一场“夺权”,终于在2022年10月开始爆发。

据奥提瓦公司介绍,2022年10月21日,JAT新任董事王某通知何某和陆某,要加入3个JAT董事到Sunnya公司董事会。何某和陆某认为,JAT此举违反了“股份收购协议”,于是同日奥提瓦公司邮件通知Sunnya公司终止其继续使用“纽瑞优Neurio”商标,并决定将Sunnya公司代持的商标立即转回奥提瓦公司。

至此,奥提瓦公司与Sunnya公司关系破裂。奥提瓦公司表示,其于2022年10月就已停止委托Sunnya公司采购产品,其后续销售的产品根本不来源于Sunnya公司。

而Sunnya公司则继续在澳大利亚生产“纽瑞优Neurio”品牌产品,并通过各种渠道在中国继续销售“纽瑞优Neurio”品牌产品。为此奥提瓦公司在中国多地对此种行为提起了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之诉的“理”

于是就有了文章开篇的,奥提瓦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贝购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在这一案中奥提瓦公司认为,“纽瑞优NEURIO”系其旗下的乳铁蛋白产品品牌,同时其为“Neurio”“纽瑞优”相关中国商标的权利人,贝购公司进口、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铁蛋白产品,未经允许大肆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严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提瓦公司经营 “Neurio”“纽瑞优”品牌多年,产品、商标知名度极高且市场价值巨大。贝购公司的侵权行为已在相关产品市场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违法获利巨大,对奥提瓦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奥提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下: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5792637 号、第25797592 号、61116472号、第 6111454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铁蛋白产品,立即销毁所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存乳铁蛋白产品;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法来源的“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奥提瓦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贝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奥提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奥提瓦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为第25792637号、第25797592 号、第61116472号、第61114540号商标。上述商标尚属有效期限内,奥提瓦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人,取得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权。奥提瓦公司虽将其在中国注册的纽瑞优\Neurio 相关商标授权纽瑞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独占使用,被许可人纽瑞公司对侵权行为没有提起诉讼,奥提瓦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是贝购公司通过平行进口方式取得的正品,被告的店铺中明确介绍案涉商品具有Sunnya 公司官方授权书,案涉商品罐体上的生产商、溯源码等信息亦可明确该产品的来源,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涉被诉行为影响了案涉商标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功能或产生丑化、淡化案涉商标商誉的后果,并未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且为正规渠道购入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庆一中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否适用平行进口相关的法律问题,专家如是说。

专家点评: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一、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商标权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平行进口需满足两个前提:从本国以外的地域进口与本国商标权利人为同一主体或者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的主体所生产的商品,要求从国外进口商品的生产商与国内商标权人系同一主体。若二者并非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便在商品来源上具有同一性,由于权利主体的差异,相关商品不能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利人许可进口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而本案中中国商标“Neurio”和“纽瑞优”的权利人为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出口国"NUERIO"“纽瑞优”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为Sunnya公司,Sunnya公司在中国并不是“Neurio”和“纽瑞优”的商标权人,商品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并非同一个主体,也不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虽然已经获得了出口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授权,但是出口国的商标权人在进口国并不拥有商标权,从国外进口商品的生产商与国内商标权人并非同一主体,因此,从案件事实来看并不属于平行进口。

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为了保护正常的国内市场秩序,许多国家都采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定平行进口属于合法行为,其原因在于平行进口能够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福利。即使认定平行进口合法,但是具体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平行进口要件,不能冲击基本的商标保护制度。

二、满足侵犯商标权的要件

根据Sunny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第2003879号、2003878号商标注册证以及在新西兰注册的第1141429号、第1141430号、1158888号商标注册证显示,Sunnya公司为"NUERIO",“纽瑞优”系列商标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标注册人。贝购公司销售的产品虽然具有Sunnya公司的授权,且产品是由贝购公司采取跨境电商的采购方式向Sunnya购入,但由于中国境内"NUERIO",“纽瑞优”商标权并不属于Sunnya公司。因而Sunnya公司是无权在中国境内授权贝购公司使用"NUERIO",“纽瑞优”商标的。实际上贝购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NUERIO",“纽瑞优”商标未经真正的权利人授权。双相同的使用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造成了消费者混淆,因而满足侵犯商标权的要件。贝购公司的行为只能说明其在澳大利亚获取产品的来源合法,不能证明贝购公司在中国销售同样的产品合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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