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业秘密,真的是商业秘密吗?

2023-09-27 08:00:00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即某些信息一直没有被主动公开,其拥有者以为是商业秘密。而该信息一朝被侵犯时,信息拥有人才发现,原来其并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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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前  言

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传统理解往往是自行采取保密措施。然而,在现代商业社会,泄密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显然需要重点考虑泄密后的维权途径。而许多案例中,当事人在泄密后才发现,其自认为的“商业秘密”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导致重大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即某些信息一直没有被主动公开,其拥有者以为是商业秘密。而该信息一朝被侵犯时,信息拥有人才发现,原来其并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当一个公司或个人认为某个信息是商业秘密,其必然存在重要的商业价值。如果这些信息最终被发现不符合保护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必然会对公司或个人产生相当的负面影响。因此,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合理的、正确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了规定。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可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法定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通常所称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具体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法释〔2020〕7号)的第3、5、7条。

秘密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企业内部人员或个人本身才知道,如果自行公开这些信息或者这些信息早已经为公众所知,这些信息就不具备秘密性。

价值性,是指这些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具备商业价值。例如说,如果竞争对手获得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他们可以模仿或者超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再例如,商业秘密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获得优势地位,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需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何种保密措施能够被认为达到了“合理”的标准呢?此问题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进行探讨。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法释〔2020〕7号)第一条做了举例,主要有以下两类:

  •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二、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失败的原因

如前所述的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可以推知,商业秘密保护应当关注的四个主要方面:

  • 商业秘密的来源和权利主体;

  • 是否具备秘密性;

  • 是否具备价值性;

  • 是否具备保密性。

在侵权案件中,首先必须明确权利人是否拥有权利,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中,商业秘密的来源和权利主体至关重要。例如,在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等与南通市旺茂实业有限公司(原南通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三个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主张共有技术秘密,对于涉案信息一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但是,却无法明确涉案各项技术、经营信息形成的具体时间以及对应的权利人。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确定三个原告主张的各项涉案信息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三个原告的主张[1]。事实上,如果该案中的三个原告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很可能得到保护的,但是因其前期保护措施的缺位,导致权利主体得不到确认,从而丧失了自有的知识产权,使无形的财富遭受了有形的损失。

关于价值性,在侵犯技术秘密的纠纷中鲜有争议,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往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通常价值较大。在侵犯经营秘密的纠纷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此时权利人方需要举证证明涉案的经营秘密具备商业价值,而被诉侵权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涉案的经营秘密不具备商业价值。例如,在广州纳尼亚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张锦慧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法院认为单个客户信息,未被纳尼亚公司整理为客户名册,也不可能成为特定客户,不具有商业价值[2]。

关于秘密性,笔者认为在诉讼中采取的策略非常重要。涉案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往往都包括较多的信息。在一些案件中,秘密点选择不当,有时前后矛盾,甚至把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主张,结果自然是自讨没趣。而另一些案件中,明明主要的信息已经被公开了,但是秘点的选择非常有技巧,在公开的信息中很难找到这些秘点,法院最终支持了侵权主张。

关于保密性,则取决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管理水平。例如,在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永锋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原告方华威公司的设备销售给第三方玉锋公司,很快发现第三方玉锋公司减少了订单,采购了被告方永锋公司的设备。进一步发现,被告方永锋公司的设备是从原告方华威公司抄袭得来,于是发起侵权诉讼。法院认为,华威公司主张的永锋公司在玉锋公司处擅自测量华威公司设备即是属于反向工程的范畴,并不是华威公司所称的盗窃行为。且永锋公司在玉锋公司处测量华威公司设备时,华威公司也未能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以防止永锋公司测量。此外,华威公司二审中称没有证据证明永锋公司披露了上述技术信息。所以,华威公司所称永锋公司盗窃获取并披露其技术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3]。能够反向工程的设备,在公开销售前,最好进行专利保护。但是,本案中,如果华威公司的保密措施得当,技术秘密得到保护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三、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路径

企业要想合理的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从员工做起,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企业应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密责任。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信息是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企业要想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篡改或者损毁。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因员工失误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企业可以使用加密技术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即使数据被窃取,也无法直接解读出商业秘密。此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对商业秘密的访问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投入,防止黑客攻击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合同涉及商业秘密泄露,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形成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力约束。

面对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应对机制,确保在发生泄密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企业应建立泄密事件的预警机制,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政府、行业组织等外部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和使用行为。

四、总  结

总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保护,否则就很可能面对维权不能的风险。企业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2310号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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