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游戏版号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观点梳理及评析
作者 | 魏大海 胡依璇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近年,国家加强了对游戏行业的监管,严控游戏版号的审批,从源头上减少游戏的市场供给。在严管政策下,游戏版号的审批断崖式下降,且仍未放松管控。据统计,2017-2023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放游戏版号数量分别为9368个、2105个、1570个、1405个、755个、512个、1075个。[1]较之游戏版号的锐减和严控,游戏市场的庞大规模和海量需求仍然在增长。[2]在此背景下,不法商家盗用游戏版号上线游戏的现象频发,也催生了相应的诉讼案件。依笔者代理实务经验观察,对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定性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今年最新出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定了在该地区通过民事诉讼(不正当竞争)制止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可能,尤其值得关注。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研究心得,对游戏版号盗用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以供参考。
一、盗用游戏版号运营游戏案件的裁判观点梳理
(一)案件及法律适用统计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以“游戏版号”、“不正当竞争”为主题词检索,共搜到14件涉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详见文末附表案例检索报告)。尽管整体案件数不多,但对同一问题的观点相差悬殊,非常具有代表性。目前,盗用游戏版号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法律规定的基本范围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具体法律规定、被引频次及适用情况详见表1、图1和表2。
表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具体规定
图1 所有案例说理部分的法条引用情况[3]
表2 法院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及占所有案例的比重[4]
由此上可知,尽管在法律的理解和具体适用上存在差异、甚至对立,但是多数裁判观点均认为游戏版号盗用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数意见和做法有代表性和一定共性,但少数意见由在审判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作出,其观点和做法,同样值得高度重视。
(二)支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要点
在支持游戏版号盗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例中,对具体的法律适用,各地法院判决存在分歧。
1.部分认为游戏版号盗用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告提供伪造的游戏版权授权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等材料给平台审核,用以游戏上架;并在游戏中的“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位置均标注原告的企业名称,在审批文号位置使用原告的审批文号。多个判决并无详细论理,直述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也有部分判决依照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思路进行了逐一分析。[6](1)关于游戏版号的民事权益属性争议,首先承认游戏版号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而非一项民事权利。同时也论述道,市场经营者获取上述行政许可,最终目的在于将其网络游戏推向市场以获取经营利益,因此,相关市场经营者对上述行政许可享有民事权益。(2)关于市场竞争关系。认为,多数情况下,游戏版号拥有者与盗用者都是游戏行业从业者,包括开发商、运营商、代理商等,二者明显存在市场竞争关系。(3)关于盗用行为的不当性。主张游戏版号盗用行为将导致内容未经审批的游戏非法上线,行为人可以借此逃避行政审批和监管,同时也导致公开上线的网络游戏内容处于不可控的状态。此举不仅存在不当性,且具有非法性。(4)关于损害。指出被告盗用游戏版号的行为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在同一渠道上架推广自身游戏,也会对原告在其他渠道开展游戏合作以及联合运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游戏用户的流失和商业机会的丧失。在分析完版号盗用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属性后,主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无具体条文对游戏版号盗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2.部分赞同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12件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司法案例中,有9件都认定游戏版号盗用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7]法院主张,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伪造《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及授权书等资料,并在被控侵权游戏页面使用原告享有运营权利的游戏版号,显然会使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玩家在内的一般公众误以为涉案游戏属于原告以及已获得出版审批,导致对原告的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有法院还分析了混淆行为的“有一定影响力”要件,结合当事人的游戏评估报告、所获奖项、新闻报道等证据来判定原告所有的游戏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8]
3.另有主张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系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某A公司与某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正因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降低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选择成本,提升交易环境的整体可信度。某A公司和某B公司均从事游戏开发行业,某B公司主观上应当明知上述信息归属于某A公司及其为取得上述信息投入的成本,却在自己开发的被诉游戏的页面进行标注。某B公司就被诉游戏宣传所使用的上述信息为虚假事实,某B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9]
(三)否定不正当竞争主张的裁判要点
1.否定游戏版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在重庆某某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否定了一审法院认可持有人对游戏版号享有的民事权益,认为: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仅是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编号,主要用途是方便不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和行政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字号、特有包装装潢等可以附着企业知名度、影响力和商誉的标识并不相同。因此,网络游戏版号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属民事权益。[10]
2.反对扩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在否定版号持有人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时,认为盗用游戏版号更多破坏的是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游戏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对于逃避行政审批和监管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法院不宜过分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否则容易导致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涉或将本应由行政机关管理的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范畴。此外,游戏版号盗用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其违法所得应由行政机关予以罚没,而不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赔偿给未受到实质损害,也未产生任何经济损失的当事人。[11]
3.认可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反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有判决载明,游戏未实际运营时,游戏版号也未投入商业活动,尚未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故游戏版号盗用行为无法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12]另有判决认为,游戏版号不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无论其是否经过使用。著作权人依法取得游戏版号,需在游戏中公示,但相关公众无法单独从该游戏版号识别其来源,故单纯的游戏版号盗用行为很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13]也有判决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不实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为目的。行为人为上线运营侵权游戏提供虚假的游戏产品行政审批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范畴。[14]
二、盗用游戏版号运营游戏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游戏版号的法律属性
1.游戏版号是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有关游戏版号的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见下表3),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由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15]经批准出版的游戏,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公示对应的审批文号和出版物号,即所谓的游戏版号。游戏出版服务单位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游戏版号等信息,且这些信息之间具有唯一对应性。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将“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归类为行政许可[16]。据此,行政法的角度,游戏版号是游戏出版发行的准生证,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审批的对象与产物。
表3 有关游戏版号的法律规定
2.游戏版号兼具民事财产属性。游戏版号作为国家行政监管、审批的产物,其标的对象是游戏作品。而游戏作品无论是底层的计算机源代码、外在表现的人物、情节、美术作品、音乐等等构成要素均是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是公认的知识产权私权益。尽管游戏版号如同车牌,不可直接用于市场交易,但其价值性毋庸置疑。游戏版号的获取直接关乎游戏能否上线运行,能否实现经济收益。在一定条件下,这些行政许可还可以与其他财产一起或独立地成为交易标的,例如游戏公司通过股权收购、代理合同或联合运营合同等方式变相地实现版号连同游戏一起合法交易。作为一种稀缺资质,版号显然能提升游戏的价值,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在交易价格中得以体现。另外,对行政许可的研究,早已认识到,特殊行业的行政许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是民法上的财产,但可以为相对人带来经济利益。[17]之所以会出现盗用的行为,直接原因是版号限号所致,内在原因是借他人版号得以运营游戏,从而实现经济收益。
(二)盗用行为的法律性质
1.盗用版号运营游戏是行政违法行为。《网络出版服务规定》第五十一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九条均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即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盗用的游戏版号为他人所有,盗用后套用在己身游戏上,属于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根据规定,当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并于2023年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直接禁止了套用行为。对盗用游戏版号进而套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规定层面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不存在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2.盗用游戏版号运营游戏侵害了他人民事合法权益。一方面,行为人在先盗用游戏版号会占用上架资质,侵夺版号持有人的商业机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要求,游戏平台在联合运营游戏时,须核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当游戏版号被盗用后,真正的被许可人无法再通过同一版号在同一平台发布自己的游戏。若版号盗用者与版号持有人在不同游戏平台上线运营游戏,前者很大程度上会挤占后者的游戏市场。从直接竞争的角度来看,由于用户需要主动选择进入不同平台来接触这些游戏,盗用版号的游戏并不一定会立即挤占版号持有人的游戏市场。然而从间接影响的角度来看,如果盗用版号的游戏在其平台上获得了较高关注度和玩家好评,则容易经过广告、社交媒体等传播方式影响到更广泛的用户群体。一部分版号持有人所运营游戏的用户及对该游戏感兴趣的网民,可能会转而选择版号盗用者的游戏。因此,虽然套用者未直接运营版号拥有人的游戏,不构成对游戏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但是因为套用者的使用行为,不可避免会对版号拥有者向用户提供游戏作品,赢取市场竞争优势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盗用版号上架的游戏也会侵害游戏玩家的权益,游戏版号既是对游戏上线出版申请行为的审批结果,也是对游戏内容合法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结果。网络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程序能有效遏止涉及违法行为的网络游戏,保障玩家接触到的是健康、积极、合法游戏。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出现促使网络游戏脱离了出版管理部门的掌控,容易滋生违法、不健康游戏,给游戏玩家的身心健康及财产造成损害。另外,由于套用的冒牌游戏与合法审批的游戏名称及身份信息相同,且在游戏开始运行界面即向游戏玩家展示,容易导致游戏玩家混淆,误导游戏玩家选择错误的游戏。
3.盗用版号运营游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及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判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考察行为是否满足四要件。一、主张方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二、两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三、行为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四、行为是否有违商业诚信。版号持有人拥有合法授权的版号,其对该版号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排除他人对自身使用造成的妨碍,理当无异议。另外,持有人对版号使用可能产生的收益享有合法权益,也不应有异见。主张方对版号当然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满足要件一的要求。要件二中的竞争关系,由于都属游戏提供方,系行业同业竞争对手,亦当无异议。关于竞争性损害,同前述,盗用版号运营游戏不仅会直、间接损害版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在此不重复。对于第四点,将盗用的他人版号信息套用在己身游戏上,规避行政机关监管及平台审查,是直接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遵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在民事领域的要求。违反诚信、不合乎商业道德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必然属于应受公权力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后者严重程度更高。违法经营行为远超民事不诚信的程度,属于公权力介入的对象。行为违法则必然民事上是不诚实信用、不道德的行为。
三、对当前审判实践的简评
(一)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符合法理与实践
盗用游戏版号套用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文已经进行了逐一论述,对此不再重复。在此,主要对否定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观点简要分析。否定论者和江苏高院的判决,其核心观点在于认为,游戏版号为行政公权所授,行政许可不属于民事权益,民事主体对其不能主张私法益。该观点认定游戏版号为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但断然否定行政许可不具有民事权益,则过于武断。续前述关于游戏版号的财产属性的论述,经营领域的行政许可把关的是市场准入,拿到行政许可就取得了市场准入的通行证。较之非管制经济领域,行政许可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管制越严,竞争越不充分,获取经济收益的机会越多。游戏版号的限制减少了游戏的市场供给,在有限的选择、无限的市场中,版号对于经营游戏的企业是稀缺资源,价值重大。企业对行政许可的授权行为本身不能主张民事权益,但是对为经营所需而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的经济价值不可否认。游戏经营企业拥有禁止他人侵害行政许可对象即游戏版号的妨害行为,同时也享有独占该行政许可依法获取经济收益的合法权益。一言蔽之,游戏版号持有人对版号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法权益。既然拥有不受侵犯的民事权益,那么游戏版号持有者对他人的侵害行为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至于盗用游戏版号行为的行为性质判断,考虑到民事相关法律并无将其明确为游戏版号权,难以适用民法典具体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此违反商业诚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可供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原则性规定,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该条因为原则条款的地位,在适用中遭受了诸多质疑,要求秉持谦抑。对此,笔者也表示赞同。但是也应看到,该原则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必要性,既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对明显违法,且损害竞争对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游戏版号盗用行为,显然不宜保持谦抑,置之不理,放任侵权和损害。如果否认民事救济的维权路径,版号持有人遭受的直、间接经济损失无从获得救济和弥补。判决驳回版号持有人的权益主张,完全将制止盗用的行为推向监管投诉,而版号持有人对执法程序与结果毫无主动权;此做法,一定程度上会变相起到纵容违法行为的后果。
(二)第六条与第八条的适用有利于制止盗用
因为版号盗用后套用于侵权人游戏,既涉及向平台方提供版号等文件,同时在被套用的游戏运行过程中,会向游戏玩家等相关人员展示版号信息,包括游戏版号持有人、运营方的身份信息、同名游戏等,该展示过程及后果,由于误导性错误信息,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人员混淆,实际上也能起到游戏产品的推广介绍作用。尽管盗用人使用版号文件及版号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上线游戏获取收益,但是其误导性虚假信息的使用极易起到混淆、宣传的作用,形式上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禁止混淆的规定、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同时,适用该两项规定,有助于强化对盗用行为的规制,亦可避免单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引起过度争议。
(三)否定侵权的观点对损害赔偿有参考意义
侵权否定论者,尽管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上难以赞同。但是该论点关于行政许可的认定,及基于被许可人不得从行政许可获利的背后考量有一定合理性。行政许可是公权力配置市场参与要素的手段,市场主体不能直接变现行政许可获利。盗用方套用版号上线运营的同名游戏与版号持有人的游戏并非同一游戏,该行为非通过实施针对版号拥有人游戏作品的侵权行为获取利。换言之,在无证据证明纯粹系混淆之外,盗用方从游戏玩家等获取的经济收益主要源自其游戏作品本身,与版号所有人的游戏作品本身无直接关联。也即不能直接以版号所有人游戏收入的减少金额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尤其是在当版号所有人游戏并未真实上线运行的情况下,尤为需要考虑此点。在此情形下,宜综合考量盗用人的主观故意、持续时间、维权成本、被耽误上线期间可能的经济损失、消除影响可能需要的投入等酌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对此合理金额之外的非法获利部分,应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没收。
四、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多维治理路径
盗用游戏版号后的套用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损害多重法益,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从当前调研情况看,通过行政执法制止盗用游戏版号行为的案例鲜见。这与执法线索来源不足、执法力量配置不够等存在直接关联。具备高效率的行政执法力量未能发挥其应有之效。对举报投诉及日常巡检发现的盗用游戏版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处罚金额,让盗用者无利可图。
二是强化民事救济。当前对盗用版号的侵权行为性质出现了否定民事救济相反判例,该判决可能在该司法省份甚至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对该判决的观点,上文已经进行了简评。需要呼吁的是,民事救济手段在制止盗用版号的违法中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违法盗用版号上线运营游戏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条规定,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对权利人给予充分救济。
三是对情节特别恶劣者进行刑事追责。盗用游戏版号的行为,涉及伪造上线游戏所需的行政许可资料及版号持有人的主体身份资料,可能触犯刑法。上述伪造材料一般包括“假授权”、《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等文件。如果制作“假授权”的过程中伪造公司印章,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即可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系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核发,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伪造该版号核发单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在执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对游戏版号盗用行为涉及刑事案件的,也有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18]另外,国内已经出现多例对盗用版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并大规模扣押游戏公司经营者及主要运营人员的刑事案例,引起了法律从业者对该问题的关注。[19]赞成者认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取得版号发行网络游戏可以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反对者认为,游戏无版号、盗用版号出版,仅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本文认为,《出版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出版业务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提示性规定,不能完全忽视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涉罪风险。当游戏版号盗用行为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严重损害扰乱市场秩序”,例如存在涉案金额数目巨大、多次违反行政规定、社会危害性严重等情节,该行为很有可能会落入刑法规制范围,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四是强化平台共治。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在联合运营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游戏平台作为游戏成功推向市场的关键环节,其职责涵盖了游戏的多渠道分发与用户触达。在实践中,游戏平台往往会与游戏开发者、运营商签署《合作协议》,涉及联合运营、渠道投放、项目分成等商业细节,因此在诉讼环节游戏平台也常被列为共同被告。若游戏平台无法证明自身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尽到合理的审核与注意义务,同时原告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平台实质上参与了网络游戏的联合运营,在此情境下,游戏平台将被视为游戏运营商之一,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平台是审核把关的关键方,要充分发挥平台守门人的作用,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督促其积极履责。
附盗用游戏版号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检索报告:
dee70c73cc792f3d97d6ad605326eb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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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数据来源于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https://www.nppa.gov.cn/bsfw/jggs/yxspjg/.
[2]据中国游戏工委发布的《2024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4年1-6月,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472.67亿元,同比增长2.08%;游戏用户规模6.74亿,同比增长0.88%,再创新高。
[3]唯一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裁判,针对的是盗用版号成功上架游戏后实施的“热更新”、“切支付”行为,实际上不属于游戏版号盗用行为的认定,故后文对该条不作重点讨论。
[4]此处“总计”的统计标准为,法院最后是否支持游戏版号盗用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5]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8446号、18448号、18449号、18450号、1845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粤0106民初3884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03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034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4754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031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8446号、18448号、18449号、18450号、1845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粤0106民初3884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034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7715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8446号、18448号、18449号、18450号、1845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粤0106民初3884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0341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0)粤0106民初3884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 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
[15]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https://www.nppa.gov.cn/bsfw/xksx/cbfxl/wlcbfwspsx/202210/t20221013_600725.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8月30日。
[16]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审批事项清单》,https://www.nppa.gov.cn/bsfw/xksx/xzxksxqd/201802/t20180208_4922.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8月30日。
[17]参见高富平:《浅议行政许可的财产属性》,载《法学》2000年第8期,第23-29页。
[18]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 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
[19]《经典案例集之二:非法经营罪,版号合规之重》,载《GBA游戏法》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JEMk0td0Rl05icoaQI8qpA,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9月1日。
[20]鲁永峰:《未取得版号发行网络游戏是否构成犯罪?》,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JUm72GmjUHBwx8sKDBQSJA,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9月1日。
[21]喻皓:《游戏套版号构成犯罪?依据不足,影响巨大》,载《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obcsljpCjJm5WjKr24XhXw,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9月1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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