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被判停用“乔丹”商号并赔偿乔丹35万元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连续三天在报纸和网络上刊登声明,澄清两者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连续三天在报纸和网络上刊登声明,澄清两者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赔偿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