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全集 | 江苏省发布2021年度“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典型案例

2021-12-22 19:15:00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执法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度“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重大典型案例。

来源 | 江苏市场监管

编辑 | 季文梨

发布会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通报了全省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执法工作情况。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2021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专项执法行动。2021年1-11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41万件、案值4.4亿元、罚没款11.04亿元,其中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685件、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2件、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3269件。

本次发布的2021年度“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五十个典型案例是经过设区市推荐、集中讨论、省局选评等环节,最终确定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包括“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食品、质量、消保、价格、广告、商标等多种类型,多方位展示了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严查重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下附知识产权相关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

江苏利乐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儿童玩具及用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根据淮安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通知书,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盱眙县公安局对江苏利乐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工人正在操作机器生产塑料制品,厂房内存放了大量塑料制品及毛绒玩具。经鉴定,“布罗艾”毛绒玩具(鲨鱼)、“尤恩格斯库格”木偶(蛇)、“亚特斯托”毛绒玩具(大象)、古西格格登”毛绒玩具(狗)、“托瓦”毛绒玩具(花菜)以及956套儿童坐便器及大量条形码均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物品货值达29.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目前,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盱眙县公安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的儿童用品严重侵犯了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假冒商标的儿童用品往往质量状况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尤其是毛绒玩具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极易出现儿童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对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640?wx_fmt=png “许鲜森”卤蛋99665只,标注640?wx_fmt=jpeg “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640?wx_fmt=png “许鲜森”卤蛋和标注640?wx_fmt=jpeg “京叶”卤蛋,后在淘宝、拼多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宿迁市蔡某琳销售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根据举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城区王官集宋江商店涉嫌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蔡某琳于5月7日向该商店销售一批白酒,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中40.8度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8瓶、42度蓝色经典海之蓝60瓶、42度洋河大曲蓝瓷96瓶;标注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41.8度双沟珍宝坊(君坊)酒108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白酒。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为2.53万元。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白酒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提供不出涉案白酒的合法取得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暴风行动暨“铁拳”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执法人员深挖案源,一案两查,坚决斩断制假售假产业链条,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势头,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白酒制假售假违法分子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低价倾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金额达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为0.26元/套,平均生产成本为0.33元/套。受当事人低价倾销行为影响,同行业部分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处罚,规范了行业发展,保护了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二

南通市松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如皋市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南通市松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开票价18.95元/张的价格销售给该医院315,500张医用干式胶片,合计5,978,725元。当事人与该医院二次议价后胶片单价为:14in*17in是15.8元/张,11in*14in是12.8元/张,10in*12in是11.8元/张。根据约定,开票价和二次议价产生的差额,当事人以赠送胶片的形式返还,合计赠送36,950张医用干式胶片,货值673,911.25元,并将医院现有胶片打印机升级为多功能自助取片机。当事人通过差额返货赠送给该院的医用干式胶片未在财务帐上如实记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9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款50万元,罚没款合计249.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该院,谋取到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能够促进医疗器械供应商与医院内部的整改,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日常经营,保障患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张家港保税区江畔渔庐酒楼

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6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畔渔庐酒楼经营场所内的部分湿纸巾有“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 家常菜”等字样,打火机上和塑料打包带上有“江畔渔庐”“长江鲜”等字样,宣传页有“春暖花开,吃长江三鲜请到江畔渔庐”等字样,使用的点餐平板电脑上有“红烧长江杂鱼 ¥68.00/份”等内容。当事人在长江禁捕后并未销售过长江鲜。当事人在长江禁捕之后未销售长江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长江三鲜”等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在销售长江鲜,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捕”政策出台以后,仍有少数商户顶风作案,为谋取相关利益,以“长江鲜”作为宣传卖点对外招揽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就是此类行为的典型表现。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深挖细查长江岸线周边涉嫌非法经营、宣传长江渔获物的违法线索,严厉查处“禁渔期、禁渔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案例四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根据信访线索,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为了达到促进小高层一楼商品房销售的目的,当事人销售人员向相关意向客户宣称:购买小高层一楼商品房的业主有房前院子的专有使用权。当事人在其所销售的12栋小高层的南侧的公共绿地上用墩柱、木栅栏、绿篱等围成一块封闭区域,销售人员会带相关意向客户去现场看房,向其证明小高层一楼业主确实有院子使用。实际上该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销售时并未获得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达到商品房销售的目的,部分商品房销售人员在向购房客户介绍宣传时,会提供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购买。等到商品房销售完成后,购房者发现问题再进行投诉举报,很难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对销售人员宣传的、影响自己购买行为的关键信息一定要仔细核实,辨别真伪。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也会给予严厉惩处,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江阴市顾山天之音琴行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江阴市顾山天之音琴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向1155名微信好友发布了一则商业宣传信息,含有“顾山镇唯一一家由中国音乐学院授权的定级考级机构,望各位家长及亲友们周知,以防上当受骗”等文字内容,另有2张附图,一张图片标有该琴行铜牌照片、“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江阴地区报名考级点”及相应红色“√”的示意宣传,一张图片标有该琴行所在镇街另一家培训部铜牌照片、“art exam 音乐考级 全国音乐考级定点机构 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 No.M0510023”及相应红色“×”的示意宣传。当事人通过误导性文字,辅以打√打×的形式,形成直接对比,误导艺考学生及家长,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服务声誉造成了损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各类网络商业宣传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虚构事实或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本案的查办对网络商业宣传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六

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汝悦春秋苑”楼盘,于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开展了“你买房、我买单,最高单套赞助200万元现金”活动。按照该活动规则,采取随机抽奖方式,确定了最高奖中奖人业主朱某,最终奖金为193.35万元。当事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7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七

胡某铧互联网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摸排,组织属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胡某铧运营的建材超市门店、物流发货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经查,以胡某某为主要负责人的玛丽五金电子商务中心,通过“聚水潭”软件,操作运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多个网店,并以“买A发B”形式实施虚构销售交易记录、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自2019年8月至案发,共向各网络刷单平台充值达580.9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网购商品时,所购商品的历史销量是影响其下单购买的重要因素,虚构交易、刷单炒信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本案中,胡某某以网络刷单的形式,短时间内在五金建材商品销售领域迅速获取流量加持,并在细分商品品类形成“头部品牌”效应,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坚决予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八

淮安市淮安区乌茶邦奶茶店制售

假冒“味佳”红茶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乌茶邦奶茶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南京晟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 “晟宣”经典锡兰红茶400袋。为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当事人在其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使用电吹风机、粘胶去除剂将购进的“晟宣”红茶包装袋上原有的标签去除,再粘贴上“味佳”经典锡兰红茶标签,然后将该茶叶作为“味佳”经典锡兰红茶以4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使用的“味佳”经典锡兰红茶标签与北京味佳委托生产的“味佳”经典锡兰红茶的标签完全相同,但并未取得授权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没收假冒80袋“味佳”经典锡兰红茶,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奶茶逐渐成为了深受年轻人喜爱的茶饮。更换茶叶标识,冒充他人畅销的茶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侵害了奶茶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九

南京宝昱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艾科美公司举报,要求查处南京宝昱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经查,艾科美公司将部分车载通讯用机箱委托当事人完成,上述车载通讯用机箱图纸由艾科美公司历经多次研发制作完成,公司对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艾科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加工承揽艾科美公司订制的机箱时,获取了产品的图纸,但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下擅自使用,为他人生产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加工承揽领域违反保密合同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同于常见的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案,是一种合法获取、非法使用的案件。在此提醒经营者对自己的技术一定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等形式认真做好保护工作,不要受到损失后再做补救,同时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十

徐州市贾汪区老矿恒盛缘家居用品

经销处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接徐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汪区老矿恒盛缘家居用品经销处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28日开始,通过到乡下宣传、发放小礼品、口头讲解、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之后以“以免费去旅游参观,免费接送,还管吃饭”吸引消费者集中乘坐当事人联系的大巴车,到贾汪区卧龙泉景区进行参观体验,并通过会议讲座、口头讲解、现场演示等方式宣传“乳胶产品能改善睡眠,促进血液循环,减轻腰腿疼,对糖尿病、高血压、头晕有预防改善效果”以夸大乳胶产品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功效,无科学依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村老年人现在成为部分不法商家的目标群体。本案中,当事人先通过发放礼品、包车“旅游”等优惠措施吸引老年人参加活动,在活动时进行集中宣讲,夸大宣传产品不具备的功能,来谋取高额利润。案后执法人员对当地老年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联合警方对不法分子进行了打击,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淮安瑄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厂房有车辆载着印有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进出,根据企业登记查询,无法查到该地点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销售企业,经主动与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联系后确认该企业未在淮安设立分公司。2021年1月7日,该局邀请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涉事厂房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包装成箱含“英科医疗”字样的手套957箱,有包装成箱含“BAsic”字样的手套1267箱。经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员工鉴定,厂内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销售,江苏淮安瑄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并未获得公司授权,涉案产品系假冒商标产品,上述产品合计195.7万余元。

由于案值巨大,该局依法将该案移交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目前,该案已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捣毁涉案窝点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涉案商品总值1.2亿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在“筑牢疫情防控监管防线”方面具有典型性。本案案源来自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的可疑线索,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观察入微、善于存疑、一丝不苟的严谨工作态度。本案依托高效的行刑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信息共享,提升了案件查办效率;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地点涉及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

益中基健康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益中基健康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胶原蛋白肽产品,包装盒上标注专利号:ZL2014201738422存在疑点,遂开展深入调查。经查:专利号为ZL201420173842.2的专利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步法安全高效制备胶原蛋白”的系统。该专利对应的是一种胶原蛋白的制备系统,不是一种制备方法或者工艺。涉案专利号保护的内容与涉案产品之间没有关系。当事人经营的该款胶原蛋白肽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2021年4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2万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的决心。

案例三

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

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以“零口供”形式,成功办结一起跨越3个年度,历经涉罪移送、公安几经侦办又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退回而重启调查的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厂区进行突击检查,获取了入职员工名单、财务记账信息、销售合同,查扣了技术图纸、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并委托鉴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产加工所用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先后奔赴涉案产品采购使用方、涉案技术图纸提供方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搜集固定证据,查实了当事人通过对权利人技术部门前员工的高薪诱聘,掌握有关核心技术信息,在明知应知徐某、汤某等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所掌握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执法人员克服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隐蔽性高、证据搜集难的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全面固定了涉案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使其主动认罚。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案例四

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使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

非法招徕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举报人与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当事人为举报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该公司指定员工张某(女)为接待专员(已另案处理)。2020年9月举报人注册“汉室皇庭”商标予以公告,张某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向举报人传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2020异0000056452YYDB)”电子档1份,称“对方提交的异议材料,被我们拦截下来了”。该公司可提供“异议答辩”增值服务,费用280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张某传送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2020 000005645YYDB)”为伪造的虚假材料。

当事人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对外招徕业务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向特定客户进行投送,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反馈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1年4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客户“量身打造”了一款“虚假法律文书”,“贴心”向顾客推荐所谓的“增值服务”。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及时挽回了举报人的经济损失,有力震慑了不法代理机构及其员工。

案例五

无锡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网络侵犯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辖区内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一起看奥运##如果我是运动员##好好吃饭##吃货在这里#”等话题及含有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上述两条微博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专有名称标志。当事人为提高商业影响及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名称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是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网络交易监管职能,探索推进“互联网+”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与北京冬奥组委的交流协作,加强互联网领域执法协作,通过线上排查、源头追溯等手段,建立案件联查联办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在查处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强化知法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整体效能。

案例六

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假冒专利、不正当竞争

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美团APP店铺首页宣传拥有23项专利,并附有专利证书图片。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部分专利证书不实,遂于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在其一楼走廊内陈列6个专利灯箱,将陈列的专利证书发明人修改为其3名院长,其中2项专利未经授权。此外,在咨询室和3名院长的办公室等场所也分别存在上述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宣传牌。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在其美团店铺首页上传23项专利证书,宣称拥有23项专利技术,其中只有5项专利证书真实。2月1日当事人再次上传23项专利,将专利证书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改为田力普。

当事人在并未使用专利技术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起在美团店铺的产品中宣传使用了吸脂专利技术,称使用后多吸30%-60%,缩短50%以上的恢复时间,并在同一网页中宣称院内医生为“韩国首尔大学医学院特聘外籍教授”等虚假内容。此外,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组织员工进行刷单,虚构销售状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发布虚假广告以及虚假商业宣传,依据《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违法情节多,在非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变造专利证书,宣称自己为专利权人,在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专利证书,在产品未使用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宣称产品的专利技术优势,扰乱专利管理秩序,并通过刷单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乱象进行深挖,对其线上、线下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排查,通过医美行业系列案件的查处,全力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

案例七

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而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17年起至检查当日为3家服装设计公司共代理申请注册了880件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后,当事人为上述3家公司在多达8种商品、服务类别上代理申请注册的商标141件,其中有91件商标因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同类别上近似,被驳回不予注册。经查,上述3家公司自成立起均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同一人。当事人通过代理上述3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他人过期没有续展的商标或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抄袭、模仿改动后再注册或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类别中进行抢注。在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上述3家公司并未在核准登记的行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而是由当事人实际控制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进行转卖获利,期间囤积了大量商标待售。上述3家服装设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行业经营范围,抢注大量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当事人在明知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4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负责人刘某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优势主导实施的商标抢注、囤积转卖行为不但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增加了商标异议等后续程序的费用支出。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违规代理行为,更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案例八

江苏优睿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型钢产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连夜对江苏优睿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睿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800根印有“ANCULS”标识的型钢产品。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批产品系无锡隆仕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仕达公司)生产销售但尚未结算货款,执法人员遂对隆仕达公司进行调查,查阅复制了相关财务及生产经营票据,采集固定了手机、电脑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查实涉案钢材系优睿普公司定型定标委托生产,隆仕达公司联系惠山区洛社镇新鼎捷机械部件厂(以下简称新鼎捷机械厂)制作了印有“ANCULS”商标的2套字模,用于生产加工印有“ANCULS”商标标识的型钢产品,并销售给优睿普公司。截至案发,隆仕达公司共生产型号规格为41mm*41mm*2.0mm且印有“ANCULS”标志的型钢800根,拟以8.64万元的货款进行结算。经“ANCULS”商标注册人鉴定,确认上述型钢均为未经许可授权生产的侵权产品。优睿普公司、隆仕达公司、新鼎捷机械厂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字模,委托加工并生产销售标有“ANCULS”标识型钢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1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优睿普公司、隆仕达公司、新鼎捷机械厂作出没收800根侵权型钢和2套用于生产侵权型钢的字模,并分别处以30.24万元、21.6万元、0.2万元,合计52.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由权利人举报而案发,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搜集获取的手机网络社交软件聊天信息的甄别分析,抽丝剥茧,追根溯源,在进一步查清涉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实施全链条打击,不仅对委托生产单位优睿普公司依法予以查处,还顺藤摸瓜对加工生产涉案侵权型钢的隆仕达公司、加工制作侵权商标字模的新鼎捷机械厂同时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既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进行了应有的惩戒,也向社会公众亮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立场,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

案例九

南通市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

假冒专利输液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卫生院药房及仓库现场检查中发现:由南通市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销售给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卫生院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030237538.7”内容标识,该院现场提供的专利证书,表明该专利权已于2020年7月14日终止,涉嫌假冒专利,构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其作为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供应商,明知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对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万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件,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事人作为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供应商,明知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对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不仅损害了参与阳光采购医院的权利,更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案例十

常州市江源印刷有限公司侵犯

“陽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州市江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1060个,印有“无锡阳山水蜜桃基地”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400个。另查明,使用在桃子等第31类商品上的“陽山”商标,是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016462号,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5月至2023年5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外,由于“陽山”与“阳山”在字形、意指等方面近似,当事人在水蜜桃包装盒上标注“陽山”与“阳山”均未经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许可,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1060个、印有“无锡阳山水蜜桃基地”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400个,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陽山”水蜜桃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其代表的地理信誉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本案发生在水蜜桃上市季,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维护地理标志品牌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本案也警示相关印刷企业在承接带商标的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标识及商标登记事项。

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优时佳钟表发展有限公司侵犯

“江诗丹顿”“万国”服务类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优时佳钟表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称为“江诗丹顿”“万国”等名牌手表官方售后维修中心,请求本局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手表维修的经营业务,未经“江诗丹顿”640?wx_fmt=png和“万国”640?wx_fmt=png品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网站http://njsgpc.wbjszx.com/网页中宣称为“南京江诗丹顿官方售后”和“南京万国官方售后”,配有“江诗丹顿”和“万国”品牌图形,吸引客源,引导消费。当事人在给维修客户的取表单上印有“江诗丹顿”   “万国” 品牌图形,在手表维修的相同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的服务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开展相关服务的经营额29.7万余元。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4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惩处此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优尚进出口贸易(睢宁)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 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接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下称权利人)举报,请求对优尚进出口(睢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优尚进口美食家”销售的盐焗开心果、扁桃仁、腰果仁、核桃仁、碧根果仁等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注“640?wx_fmt=png/KIRKLAND Farms”标识,该标识右下角标注“TM”。经对比、辨认,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640?wx_fmt=png/KIRKLAND Farms”的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640?wx_fmt=jpeg”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核实,当事人共销售带有“640?wx_fmt=jpeg”商标(标志、标识)的食品经营额为211.15万元。2021年12月,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协作执法的典型案件。为准确界定当事人商标与权利人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对接,反复研商论证,作出准确定性。本案对同类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三

曹某等人制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韩国“NERYD”(商标注册号37998343)品牌服饰国内授权使用人举报反映,某互联网平台网店内销售的“NERYD”品牌服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线索核查工作,结合对涉案商品网络销售交易信息的筛查,判断该网店销售侵权“NERYD”品牌服饰的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并通过商品销售、退货的快递收寄地址,初步确定了涉案侵权商品的仓储发货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核实了涉案网店经营者曹某身份信息、库存商品仓库位置、涉案侵权服装代加工单位、印花及吊牌生产单位。2021年7月5日,专案组执法人员兵分多路,分别在无锡市滨湖区、惠山区及苏州市常熟市等地同时开展突击执法,查获12000余件假冒“NERYD”“KIRSH”“nice ghost club”等数十种韩国品牌的服装及相关吊牌、印花模板,同时抓获曹某等7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经查, 曹某等人自2019年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各类侵权韩国潮牌服饰,涉案商品价值500余万元。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联系韩国驻沪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韩国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上海代表处,协调相关品牌权利人对涉案服装进行侵权鉴定。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现已刑拘1人,取保候审6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执法人员在未掌握涉事主体经营信息,仅有涉案商品网购退货地址的情况下,利用“铁脚板+大数据”,通过细致缜密的外围调查,准确锁定侵权商品仓库,依托高效的行刑衔接、联动执法机制,“线上线下”协同配合,将以曹某为主要负责人,集吊牌制作、印花织染、服装加工、物流仓储在内的制假售假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并主动联系权利人所在国驻沪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协调开展侵权鉴定事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涉外品牌权利人的高度赞誉和由衷感谢。

案例四

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

“fisch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建筑用螺杆、胶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2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当事人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建筑工地中使用的“fischer”品牌化学螺杆、胶管系侵权假冒产品。执法人员遂对该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在工地仓库中发现了涉案产品,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对已在工地建筑幕墙内使用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测试。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10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产品属于固定建筑外立面幕墙所使用的化学螺栓,需要久经时间和风雨的考验。建筑施工商在建设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维系到建筑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

镇江新区锐特机械设备厂

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DuPontTMKalrez®密封圈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至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镇江新区锐特机械设备厂销售给其公司的DuPontTMKalrez®密封圈是假冒产品,涉案货值高达180余万元。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调查,并成立专案组。

因涉案密封圈为美国注册商标,鉴定程序困难,专案组经多次协调沟通后,终于与涉案产品的生产经销商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密封圈均为未经授权假冒杜邦公司、杜邦聚合物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专案组对制假售假过程抽丝剥茧,迅速查清整个制假售假网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迎难而上,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薄弱点,突破心理防线,最终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镇江新区锐特机械厂销售给奇美化工各种型号假冒的DuPontTMKalrez®密封圈共计615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1.266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产品鉴定是本案的一大难点,涉案密封圈为美国注册商标产品,经多方沟通后将产品寄至美国进行鉴定。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就违法行为界定、非法产品追溯等环节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有力推动了案件查办工作。本案的查办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六

南通庭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BOSS”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雨果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当事人南通庭旭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家纺用品上突出使用“BOSS”文字,侵犯了雨果公司在中国注册的“BOSS”及“BOSS HUGO BOSS”商标专用权。

经查,2021年4月5日,当事人与伊拉克某客户签订外贸合同,约定由当事人生产一批“BOSS”系列的家纺套件,当事人自行购买面料,裁剪缝制成床笠二件套共5373套,床笠三件套共3600套,上述床笠二件套和床笠三件套所使用塑料透明包装袋内均放置印有“BOSS”字样产品单页两张,使用的外包装纸箱正面和侧面中间位置均印有640?wx_fmt=png字母图案。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4.9万元,扣除运费18.26万元,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65万元。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5372套床笠二件套和3599套床笠三件套;2、罚款1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虽然在产品床笠和枕套上未使用“BOSS”字母标识,但是在外包装纸箱及单个产品塑料包装袋上突出使用了“BOSS”字母,仅在“BOSS”字母下方增加了“HOME COLLECTION”(中文译:家用棉纺织品),并不影响“BOSS”字母显著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的查办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七

吴某强无照制售侵犯

640?wx_fmt=png”、“640?wx_fmt=png”、“MLB”、“BURBERRY”、“640?wx_fmt=png”、“640?wx_fmt=p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背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熟市莫城街道一间二楼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吴某强在该处从事服装、背包销售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发现货架上堆放有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外套1209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外套270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外套165件,标“MLB”标识的背包50个,标“BURBERRY”标识的衬衫83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帽子80个,共计1857件(个)。同时执法人员在二楼一间房间内的桌上发现1台烫印机,桌上堆放有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吊牌145张,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印花片386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服装、背包和吊牌、印花片的合法来源以及相关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证明材料。吴某强于2020年12月底租下了该间仓库,从事商标侵权服装、背包销售经营活动,并通过微商相册发布侵权商品图片及销售价格,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上述商品。根据当事人供述,截至案发时共售出了标“BURBERRY”标识的衬衫8件,其余款式的销售数量无法核实,结合微商相册商品图片及价格,当事人经营上述6款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3095元。

当事人未经“640?wx_fmt=png”、“640?wx_fmt=png”、“MLB”、“BURBERRY”、“640?wx_fmt=png”、“640?wx_fmt=png”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且明知上述物品涉嫌侵权,却依旧制售经营。经权利人鉴定,涉案物品均为假冒商品。另查,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因经营过程中未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背包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8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外套1209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外套270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外套165件,标‘MLB’标识的背包50个,标‘BURBERRY’标识的衬衫83件,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帽子80个,烫印机1台,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吊牌145张,标‘640?wx_fmt=png’标识的印花片386张;2、处罚款15.3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被誉为企业声誉的“象征”,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仅是打假治劣的必要手段,更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体现。本案中涉案服装、背包没有正规的生产途径及检验检测,倘若流入市场,不仅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企业形象,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办,对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八

倪某胜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微信上购买了一箱芝华士酒,收到产品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加之购买价格较低,所以怀疑有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并现场查看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实物,认为该产品涉嫌侵权,遂与芝华士酒商标权利人取得联系,请其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进行鉴定。经权利人鉴定,该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产地的商品。”根据“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并共同对案件进行研判,综合考虑举报人所提供的有关信息,本案的生产销售方“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安徽巢湖一农村厂房内成功将4名制售假酒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查获各类成品酒2000余瓶,空瓶2500余个,各类标签23000余个,灌装原酒140箱,压盖机、激光打码机、封口机、磨码机等设备5台。经查,自2021年4月份以来,倪某胜伙同陈某基、管某斌和陶某等人从广东购买原酒和包材,在巢湖市散兵镇的一隐蔽厂房内灌装成野格、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杰克丹尼、芝华士、百龄坛特醇、皇家礼炮等品牌洋酒对外销售,涉案案值200余万元,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公安机关共同对案情进行研判,取得共识,依法办理移送手续,率先启动、实践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规定,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本案的查办对于破解当前知识产权领域打假工作难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九

南通市崇川寻汁一包包店销售侵犯

“LV”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崇川寻汁一包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LV”商标的卡片包、零钱包及小狗挂件饰品等18种104件商品,当事人未能说明涉案商品来源。经“LV”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值4.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对不法经营者形成一定震慑,有力遏制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十

 泰兴市久创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伪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兴市久创机械有限公司搭赠销售假冒多个涉外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20年4月起,当事人委托公司员工从淘宝网店购买“640?wx_fmt=jpeg”、“640?wx_fmt=jpeg”、“640?wx_fmt=jpeg”、“640?wx_fmt=jpeg”、“640?wx_fmt=jpeg”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合计1090个,其中“640?wx_fmt=jpeg”标识汽车轮毂盖子440个,“640?wx_fmt=jpeg”标识汽车轮毂盖子120个,“640?wx_fmt=jpeg”标识汽车轮毂盖子300个,“640?wx_fmt=jpeg”标识汽车轮毂盖子120个,“640?wx_fmt=jpeg”标识汽车轮毂盖子110个,购进价格均为1元/个,当事人通过支付宝付款1090元。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查获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990个,其中“640?wx_fmt=jpeg”标识的418个、“640?wx_fmt=jpeg”标识的280个、“640?wx_fmt=jpeg”94个标识的、“640?wx_fmt=jpeg”标识的102个、“640?wx_fmt=jpeg”标识的96个。上述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合计100个。当事人自述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未单独进行销售,发货时未将其安装在汽车轮毂上,为促销汽车轮毂,在消费者需要时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给对方,没有经营额。

当事人虽未直接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但在消费者购买汽车轮毂时作为赠品进行搭售,当事人作为赠品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视同销售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1年3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990个,罚款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搭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当事人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并未使用在产品上,而是作为赠品随商品一起销售。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没有以侵权产品营利,只是将其作为赠品,即使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大部分消费者也不会因为赠品存在问题而去投诉和维权。搭赠是商品的一种促销策略,目的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实现商业利润,这种搭赠行为实质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本案的查办有力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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