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图书名称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08-21 20:58:44
今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作者 | 李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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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925字,阅读约需4分钟)

 

因认为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海豚公司)出售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的书名与其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图书书名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技出版社)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并赔偿约50万元。


今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小编在梳理庭审直播的同时,搜集和整理了原告此前的相关纠纷、其他图书的类似纠纷,给大家做一个延伸阅读。


起诉缘由


原告北京科技出版社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出版了一套《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图书,上市仅一年销量便超过10万册,原告于2014年1月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分别重印了18次和11次,发行量大,深受读者欢迎。


上述图书的书名,原告采用了统一的丛书名即“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的确定采用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逻辑方式。原告图书分册书名的确定也是原告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原告图书的特有名称,由于上述图书的大量销售,其书名也被广大读者熟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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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和第二辑丛书)

 

2018年3月,原告发现北京金海豚公司在出售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原告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公证费3500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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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


庭审聚焦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主要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江西美术出版社的图书晚于其图书的发行时间,且被告的书名与原告书名一致,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被告北京金海豚公司是侵权图书的销售方,二者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则指出,原告图书的出版发行并未证明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的出版行为存在著作权瑕疵,出版图书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其本身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提交了图书CIP数据查询打印件予以佐证。


对此,原告认为,图书CIP只是备案信息,不影响图书的权属及其他。原告使用涉案书名前没有其他人使用,是原告最早使用的。


最后,双方同意庭后协商调解,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模仿频现


据小编在知产宝上的检索,北京科技出版社此前也曾因《我会表达自己》图书名称被擅用而将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林美术出版社)、北京启致文化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科技出版社的丛书《我会表达自己》因多次重印且获相关儿童教育工作者推荐认可,应为知名商品,而吉林美术出版社在北京科技出版社之后出版发行自己的《我会表达自己》丛书,虽内容不同,但书名相同,旨在利用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商品知名度取得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行为显属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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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

 

除此之外,小编在某电商官网检索“我会表达自己”图书,还发现了中国某出版社所出版的系列丛书,尽管图书书名上并未出现“我会表达自己”,但是商品名称上赫然标注“新版我会表达自己”,并且图书名称采用的是北京科技出版社所使用的“正面引导”逻辑命名方式。


北京科技出版社是否会对其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认定此种命名方式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知产力将对此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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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的系列丛书)


类案关注


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因图书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小编在知产宝上检索并整理了相关案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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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案件1外,其他案件的被告书名与原告书名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法院均认定原告的图书构成知名商品,书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图书名称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购,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案件1则略有不同,该案中原告的书名为《20岁定好位,30岁有地位》,被告的书名为《谁说这辈子只能这样?》,但被告在其图书封面和封底均突出使用了与原告书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且设计样式相同,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将被告的书误认为原告出版或与原告的书有特定联系,被告攀附原告图书声誉以谋取竞争优势的恶意明显,法院因此亦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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