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综合体的“二维分解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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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吕成伟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一、研究背景
随着技术与文化的发展,企业向市场推出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不再单一,往往呈现出多种类型的“创新点”及其对应的知识产权竞合于一物的情形,也即“知识产权(IP)综合体”。而这些创新点相互之间常常存在着交集,对外表现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导致权利人很难按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其进行精确的拆分,因此在授权时往往以上位概念对全部知识产权进行“一揽子授权”,例如游戏行业或电视节目模式的“IP授权”;尽管很难对这种一揽子“IP授权”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过这并不影响被授权方打着IP的大旗,在任何奇迹都有可能发生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疯狂吸金。
然而作为法律人,应当洞察到这种喧嚣背后的隐患:上述不确定性有可能在后续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侵权诉讼中给权利人带来麻烦。例如在侵权诉讼中,除非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否则法庭仍然会要求权利人将笼统的IP综合体进行拆分,而拆分之后的各项IP是否还具有维权的作用与价值就很难讲:尽管宏观层面构成整体相似,但拆分成多个微观元素后,每个元素却有可能被认为属于“公知领域”,反而导致维权受阻。因此,企业在平时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就有必要对这些IP综合体进行合理有序的拆分,分门别类进行评估与管理。而对于这样的“拆分”,应当建立一套能够形成系统的步骤与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仿照物理学中矢量分解的思路,通过“IP分解坐标系”对上述IP综合体进行分解。
二、IP分解坐标系的建立
考虑到IP综合体的特殊性,笔者拟以平面直角坐标系的形式建立“IP分解坐标系”,从横轴与纵轴两个维度对IP综合体的各元素进行评价。
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横轴为创造性,横坐标数值越大,创造性程度越高;纵轴为思想-表达轴,初步分为四个层级:思想、载体、抽象表达、纯粹表达。在横轴的正方向上有一条平行于纵轴的红线,该红线是代表“基本创造性”的分隔线,如下图所示:
针对IP分解坐标系,有以下几点需要释明:
1、纵轴的四个层级是按照从思想到表达这一连续的变化过程设置的,本质是对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灰色地带”进行细分。“抽象表达”是将纯粹的表达经过抽象处理后的形式,而“载体”是对纯粹表达或抽象表达的记录实体。笔者认为,“载体”应当作为纵轴的“原点”,即“载体”的虚线与坐标系中的横轴重合;横轴以下因为缺少直接的载体,一律属于思想层面。一件智力成果要让外界知晓,至少应当有相应的载体,载体形式可以是硬盘、纸、甚至口头,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最起码的底线。
2、“基本创造性”是指能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中最低要求的“创造性”,而非《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任何经过分解后的IP综合体,如果经评估适合申请专利,其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的标准另行评价,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本文所举的例子。
3、纯粹表达必然有外在的表现形式,因此是显性的;纵轴负方向区域因为缺乏载体,属于纯粹思想,因此是隐性的。而介于其中的“抽象表达”与“载体”属于显性+隐性,例如一款软件的代码、算法与硬盘,就软件实现的技术功能而言,代码属于显性的“抽象表达”,算法属于隐性的“抽象表达”,硬盘属于显性的“载体”。一般来说,主要创新点为显性的IP综合体更可能接近表达,优先考虑用著作权、产品专利等进行保护;主要创新点为隐性的IP综合体更可能接近思想,优先考虑用方法专利或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
4、对“抽象表达”这一层级来说,如果有必要,可以继续细分为“数据层”“应用层”“含义层”,同样以计算机软件为例,软件功能的文字描述所承载的含义属于“含义层”,与软件功能相关的算法属于“应用层”,算法对应的代码属于“数据层”,整体的变化趋势是从“台前”到“幕后”,从具体到抽象。如下图所示:
在建立了上述“IP分解坐标系”后,就可以对相关的IP综合体进行分解。
三、二维分解法的步骤
以笔者的一家顾问单位开发的一款生产线条码扫描系统为例,该系统由安装在生产线的多台电脑中的软件客户端、安装在每个工位上的扫描枪以及待加工产品上的条形码组成,在产品到达不同工位时,由相应的操作员使用扫描枪对产品的条形码进行扫描,产品目前的状态就录入了客户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任何有权限的人员可以随时查看任何一件产品是否已出库,是否在返修等信息,还能将上述信息批量打印。
第一步,将该系统的组成元素按照是否可被直接感知到,分为可视元素与不可视元素。
可视元素:软件(操作界面)、硬件(包括电脑、扫描枪等)。
不可视元素:整体系统的功能。
第二步,将上述元素按照IP分解坐标系中纵轴的四个层级(纯粹表达、抽象表达、载体、思想),一一拆分。
以软件(操作界面)为例:
纯粹表达:系统软件的操作界面设计,显性。
抽象表达:操作界面对应的代码与算法,显性+隐性。
载体:存储上述代码的硬盘磁道,显性。
思想:界面整体应符合需方的操作要求与用户体验,隐性。
第三步,以“基本创造性”为标尺,对于各个层级的创造性进行初步评价。
纯粹表达:操作界面设计采用传统的形式,无创新。
抽象表达:操作界面代码是在开源程序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具备基本创造性。
载体:传统存储技术不存在创造性。
思想:提高生产线自动化程度,该思想本身属于公知领域。
第四步,根据第三步的结论,在IP分解坐标系上描点并用平滑曲线连接。得到下图:
蓝色的曲线代表“操作界面”经过二维分解后的图像,可以看出曲线仅有一小段位于创造性分隔线(红线)右侧,且距离红线很近,整体表现出的创造性程度远远不够,因此对该元素进行知识产权挖掘与保护的价值不大。
同样地,我们再以该系统中不可视元素中的“整体系统功能”为例,按照以上步骤进行分析、作图。
纯粹表达:产品说明书中对整体系统功能的文字描述,显性。(过于简单,文字描述的辨识度不高,不具备基本创造性)
抽象表达:实现系统功能的代码与算法,以及文字描述所承载的含义,显性+隐性。(使用了少量开源代码,但整体算法结合文字含义具有较高创造性)
载体:生产线不同工位的信息储存单元、信息传送装置、总服务器与上述元件的物理连接、电路连接,显性。(元件的连接方式具有一定创造性)
思想:实现扫描过程的全自动监控与智能化管理。(过于笼统,不具备基本创造性)
作出的图像为:
上图中,曲线大部分位于红线右侧,具备可以挖掘的创新点,考虑到创新点大多分布于“抽象表达”与“载体”区域,且最重要的创新点体现在算法(隐性)上,因此适合用专利进行保护。权利人可以直接根据算法以软件专利的形式撰写;也可以用“一种具有产品扫描功能的生产线”或“一种生产线产品扫描方法”作为主题撰写,以硬件为主,淡化算法。这取决于上图中B、C两点哪一点更为突出。
上述方法还可以用于分解一些更为复杂的IP综合体,例如近年来兴起的“弹幕网站”,其特点是在视频播放的过程中,观众发表的实时评论会出现在相应的画面上,形成一种独特的视觉效果与互动乐趣,这种出现在视频上的评论被称为“弹幕”。有些时候这些“弹幕”甚至比视频本身更加“抢镜”。
假设A网站首先想到将弹幕加到视频上这一方案,针对其网站上的“弹幕视频”,用二维分解法进行分解。
纯粹表达:视频+弹幕的组合。视频本身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弹幕是不特定观众评论的组合。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一句评论不具备基本创造性,但是不排除个别观众的评论特别有文采,本身构成作品,具备创造性。而对于弹幕的集合,笔者认为属于汇编作品,因为弹幕的位置、颜色、飞行轨迹等等都能够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具备一定创造性,而这种弹幕参数的设置显然是弹幕网站提供者的智力成果。
抽象表达:视频与弹幕对应的代码与加载弹幕的算法,视频与弹幕文字的代码不具备创造性,而弹幕以何种位置、颜色、飞行轨迹进行播放,取决于网站框架中针对弹幕生成、运行等一系列动作的代码与算法,具备较高的创造性。
载体:视频与弹幕分别存储在服务器硬盘的磁道上,与一般的计算机硬件存储功能没有明显区别,不具备创造性。
思想:将视频评论实时加载于视频上的思路相较于普通的在视频下方展示评论的方式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与商业价值,具备基本创造性。
作出的图像为:
上图中,具备较高创造性的创新点分布在了“纯粹表达”与“抽象表达”区域,因此可以优先考虑用著作权对单部作品+弹幕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弹幕的算法这一最大的创新点仍为隐性,因此仍然应当通过方法专利对其进行重点保护。
四、二维分解法的现实意义
在理论层面,二维分解法将IP综合体通过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创新点归类与创造性评判,尤其是针对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灰色地带”进行了细分,能够为一些新兴的智力成果提供知识产权归类与保护的参考。如笔者此前撰写的《探寻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一文中,针对“电子游戏规则”的保护提出了两种思路,一是形成较为详尽的文字记录,以著作权、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二是结合相关硬件以专利形式保护。以上两种方案分别对应二维分解法中的“抽象表达”与“载体”,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游戏规则主要创新点是显性还是隐性,选择适合的保护方案。
在实务层面,很多IP综合体已经成了企业的重要资产,如何运作这些资产成了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挖掘的蓝海。而一旦涉及资本,势必要对IP综合体进行解构与评估;如果IP综合体的分类始终是一笔糊涂账,那么最终将会影响到IP综合体价值的体现。通过二维分解法可以使企业做到对IP综合体“心中有数”:该综合体包含了哪些具体的知识产权,哪些价值较大、哪些价值较小,核心竞争力又是哪些,等等。对于大型企业或专业的IP管理机构来说,如果将该方法有机地嵌入已经相对成熟的IP评价体系,除了能进一步完善上述体系外,还能结合相关图像帮助企业发掘更多的有价值IP、或协助完善IP布局。
五、小结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新兴事物以难以想象的速度不断刷新当代人的眼界。IP领域作为感受时代脉搏的前哨战,每次新技术浪潮的袭来都会暴露大量法律与企业管理上的空白,这也对IP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对于IP综合体的研究受限于样本数量,可能导致“二维分解法”的普适性有待考验,但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通过IP同仁的不断批评与完善,形成一套更加完美的IP分析制度,使中国企业的IP管理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