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由答复OA引起的关于对背景技术撰写的一些思考

2022-12-14 12:45:00
个人观点,如有不足,欢迎指正。

作者 | 李奎忠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2.3节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由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即《专利审查指南》要求背景技术中需要阐述清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背景技术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会构成对本申请保护范围的限定,因此,为了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往往会将背景技术所记载的内容描述的比较笼统,具有比较大的概括性。

例如

在目标物体识别领域,现有技术一般所采用的方案为通过无人机携带的摄像装置对目标区域进行巡检,基于图像分析检测的方法,利用机器学习等相关算法实现对目标物体的检测,但为了尽可能减少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内容对本申请构成的限定,往往可能会对现有技术进行一些改动,例如,将上述无人机巡检,机器识别的方式调整为人工巡检目标物体,而人工巡检存在耗时,耗力,巡检效率低下的技术问题,如此以来,既能扩大保护范围,又可以清楚阐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是在笔者在实际处理OA的过程中发现这种将背景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并非适用于所有案子,甚至有时由于盲目扩大保护范围,容易影响到案件本身的新创性,增加了答辩的难度,影响案件的授权。

例如

某申请文件记载的背景技术为:向后端发起数据请求是绝大多数网站的请求数据方式。若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因为网速慢或者是请求的数据量较大的情形下,会重复的请求数据。由于并不能确定数据的返回时间点,所以有可能会出现先请求的数据后返回,最终页面上显示的并不是最近的一次请求。容易注意到的是,基于上述内容,可以认为现有技术在向后端发起数据请求,请求数据的过程中,存在因为网速慢或者数据量大造成重复请求数据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其提供了一种数据请求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发起第一数据请求之后,在目标请求集合中查找第二数据请求,其中,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至少一个请求,并且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的请求是已经发起但是尚未返回数据的请求,所述第二数据请求携带的标识与所述第一数据请求携带的标识相同;

如果查找到所述第二数据请求,从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移除所述第二数据请求,将所述第一数据请求加入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以及执行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的请求。

审查员在评述该申请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公开了在当前查询请求与历史查询请求标识相同的情况下,阻塞当前查询请求,执行历史查询请求即可,并在历史查询请求执行完成后,将历史查询请求的查询结果作为当前查询请求的查询请求返回给请求方,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在发起第一数据请求之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请求的标识在目标请求集合中查找第二数据请求,其中,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至少一个请求,并且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的请求是已经发起但是尚未返回数据的请求。

但在答复过程中,基于说明书所记载的“本申请实施例背景技术中提到的问题仅发生在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请求,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有数据请求携带的标识与目标标识相同,说明该数据请求与第一数据请求为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确定了在本申请中历史时间的第二数据请求,与第一数据请求不是同一数据请求,本申请中的标识是用来指示的两个数据请求的类型相同,而不是用来指示两个数据请求为同一个数据请求。即本申请具有特定的应用场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发生在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请求则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原权项进行了修改,将该方法应用场景限定在了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并将标识相同,则数据请求的类型相同添加至原权项中,最终拿到了授权。

由上述举例可知,若在撰写背景技术中的过程中,可以简要写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仅发生在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则可有助于审查员更好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避免同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方案进行混淆。

总之,笔者认为在撰写背景技术中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保护范围与新创性,为此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

1. 如果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创造性较高,则可以将背景技术写的简略一些,体现出其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

2. 如果案件本身方案比较简单,其仅是对现有技术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做出的改进,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限定,可以在背景技术中采用简略描述的方式,引出本申请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但需要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写明该现有技术的具体方案是什么,其次,写明本申请相对于该现有技术所做出的改进,或者将现有技术的方案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例,而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另一种可选的实施例,并写明后者相对于前者所做出的改进,即尽量在说明书中写清楚现有技术中的方案,以便审查员或者其他读者,将本申请同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深刻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3. 如果案件本身具有特定的应用场景,其仅可以在特定的应用场景下,解决某一特定的技术问题或者是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会存在某一技术问题,则建议写明这一应用场景。

上述只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如有不足,欢迎指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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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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