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懿传》开播,但关键类别商标却“花落他家”

2018-08-21 21:47:13
除了抄袭风波,商标缺位对于电视剧《如懿传》或是另一个麻烦。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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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字,阅读约需4分钟)

近期,清宫剧再次称霸荧屏。前有《甄嬛传》后有《延禧攻略》,雍正乾隆两朝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成为影视迷们茶余饭后的话题。昨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如懿传》正式在腾讯视频上开播,同样讲述了乾隆后宫那些事,欲与《延禧攻略》“一较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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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电视剧《如懿传》根据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同名小说改编,电视剧的出品方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发行方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吴雪岚为编剧。

因《如懿传》小说被指涉嫌抄袭网红作家匪我思存的网络小说《寂寞宫廷春欲晚》,双方在微博上爆发的舆论战,以及匪我思存抛出的“调色盘”中展现的各处抄袭、照搬“实锤”,让电视剧《如懿传》在开播之前便已引发了网友的众多讨论以及媒体的关注。

不过笔者检索发现,除了抄袭风波,商标缺位对于电视剧《如懿传》或是另一个麻烦。

多件“如懿传”商标旁落他人

虽然电视剧《如懿传》片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雪岚成立的上海紫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如懿传”商标,但由于在第9、35类上的商标布局较晚,导致上述关键类别的“如懿传”商标被他人“捷足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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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7386号“如懿传”商标)

2016年1月29日,田某在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9027386号“如懿传”商标,并于2016年12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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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微博公开的准予注册决定)

在获得初审公告后不久,新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针对该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田某在微博中公开的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显示,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交的材料是对电视剧《如懿传》和相关演员的媒体报道,不能证明异议人将“如懿传”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项目上。

“如懿传”未体现独创性,其作为电视剧名称不应单独享有著作权,其作为电视剧名称不应单独享有著作权。此外,该件商标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调整的范畴。故对于该件商标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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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43514号“如懿传”商标)

2018年5月13日,该件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田某在这一类别上的在先申请行为,导致《如懿传》片方在该类别上的“如懿传”商标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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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微博公开的文件内容)

此后,田某亦曾通过委托律所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递交关于电视剧《如懿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律师告知函。经调查研究,该局回复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仅负责对电视剧进行备案公示和审查许可,对电视剧是否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不承担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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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85729号“如懿传”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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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43112号“如懿传”商标)

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软件等商品上,由于广州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类别的“如懿传”商标申请尚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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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89199、22900976号“如懿传”商标)

同一类别上的另外两件“如懿传”商标申请则来自上海紫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商标状态同样为驳回待复审。

笔者查询发现,广州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游戏发行商,拥有多款手机游戏、网络游戏。然而,笔者并没有发现该公司与《如懿传》片方存在合作授权关系。作为一家游戏企业,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如懿传”商标,是否意味着将借势推出相关手机游戏?目前尚不可知。

即为关键类别,《如懿传》片方自然不愿看到商标缺位。上海紫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因第22900976号“如懿传”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2018年6月14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影摄影机、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计算机、录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录音机商品与第19285729号“如懿传”商标(即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如懿传”与引证商标一“如懿传”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据悉,申请人已对第19285729号“如懿传”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但截至目前该件商标仍为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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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01403、24043918、24044008号“如懿传”)

虽然,《如懿传》片方目前享有第41类教育娱乐类别上的“如懿传”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第42类的“如懿传”商标获得了初审公告,但同为关键类别的第9、35类“如懿传”商标却旁落他人,不免有些“尴尬”。

打击抢注者,夺回“如懿传”商标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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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79022、12687275号“如懿”商标)

笔者进一步检索发现,南京流潋紫影视文化工作室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如懿”商标。

其中,第12679022号、第12687275号“如懿”商标分别核准注册在第9类、第35类上,商标申请日与注册公告日均早于上文所述的两件同类别在先申请的“如懿传”商标,两件商标已转让至上海紫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名下。不同之处在于,“如懿传”、“如懿”商标一字之差,并在商标的字体以及文字的布局上有所区别。但不难看出,“如懿”二字更具有显著性。

结合《如懿传》原著小说及电视剧的知名度,据此无效抢注者的“如懿传”商标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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