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之争”纠纷不断,侵权判赔标准谁说了算?
作者 | 杨涛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辑 | 墨客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保护水平一直备受各界关注。长期以来,归因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救济实践的不尽如人意,使得其激励创新的制度要义、社会功能和应有内涵饱受质疑。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每集200万元的标准酌定权利方遭受3200万元的经济利益损害,并对判决理由与计算依据作了充分阐述。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救济居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一环,它不单是知识产权创造与交易的秩序保障,更关系到社会整体营商环境优化、新兴经济发展态势、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诸多风险的挑战应对等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应当说,《云南虫谷》案判决摆脱了知识产权酌定赔偿制度长期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重新诠释并界定了司法酌定方法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的运用策略和实施路线,为加强文化产品原创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
Part1
创新保护的政策取向
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与此同时,围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的批评一直未曾间断,诸如“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证据举证难”“诉讼周期长”等等。有鉴于此,加强知识产权侵权保护、提高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曾要求,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
尔后,有关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核心精神和基本立场,如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等,广泛且频繁见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作为贯穿知识创新时代的主旋律和主思想一直延续至今。
长期以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趋势被确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甚为重要的是,它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思想宗旨一脉相承。毋庸讳言,将来司法保护的总体趋势必然是加大保护力度、提高判赔金额、增加违法成本。这也意味着,《云南虫谷》一案的出现绝非个例,其与近些年涌现的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标志性案件和典型性案例一样,皆以实例化、可视化的裁判标准印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精神。
Part2
酌定方法的严格适用
一方面,《云南虫谷》一案判决明确了酌定赔偿之适用原由。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诸种方式适用的首要问题,是应该严格依次循序适用,还是应该交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或法院依职权选择,立法上还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理论上也仍处于争论的漩涡之中。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规定有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但内容各异,在历史变迁中也屡有反复,具体操作上亦不一而同。在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用上,该案对“为何不适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赔偿等计算方法”的疑问给予了明确的说明与详细的解释。
具体来看,法院没有罔顾顺位的原则性规定要求而径直采取酌定赔偿方法,而是持谨慎态度,利用了较大的篇幅分门别类地细致阐述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等赔偿计算依据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没有将这些计算方法纳入适用视野之内。也正是基于此,这一行文在最大程度上同时回答了另一关键问题,即而后启动酌定赔偿方法时应当给出的理由和根据之问,进而防止了司法权力在赔偿方法选择上的失范。
另一方面,《云南虫谷》一案判决把握了酌定赔偿的基本原理。在酌定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类型、知名程度、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方面的因素。对此,法院判决并不是依循固有的“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的司法路径而一笔带过、草草收场,而是力求突出赔偿计算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抽茧剥丝、条分缕析地对各种参酌因素进行了重点而不失系统的层次阐述和逻辑验证。
其后,在检视双方证据事实的基础上给出判断结论及其科学依凭。显然,较之过去的许多案例,这一做法更为可取。它不囿于旧式的司法惯例,摒弃了以往众多酌定赔偿裁判范例中笼而统之的抽象化、模块化、定式化的推理思路和论证过程。而且,通过在参酌因素解析与赔偿数额量化之间对应关系的表达中展现出司法“个案认定”的特点,增强了案件的具体正义性。
Part3
赔偿证明的多方论辩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赔偿难与举证难之间往往关联甚密,尤其是在酌定赔偿中,法官参酌影响损害赔偿的诸种要素与证明责任分配之间的逻辑联系至关重要。原因在于,酌定赔偿制度的出发点是为缓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证明难问题,但缓解证明困境与免除举证责任在酌定赔偿语境下并非同义。换言之,在酌定赔偿中,举证责任亦是必要的,绝非可有可无,更不是忽略不计。
面对现实中酌定赔偿证明责任的虚无主义倾向,《云南虫谷》案判决一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举证虚化”的惯常弊病,大范围地聚焦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等诸种损害赔偿计量标准要求的各项元素,引导当事人之间就损害事实与赔偿计算的焦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展开举证论辩。使之切中肯綮,反映损害赔偿的真实面貌,为后续法官的酌定裁判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与资源,也为赔偿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奠定了基础。回溯案件审判过程,为明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当事人多方积极参与进来,展开了充分系统的证据交锋。
尤为重要的是,参与各方没有固守规范的僵硬文义,将举证的视野局促于酌定赔偿应当考量的模糊性概念和抽象化术语之内,而是经由规范解构,将证明的触角进一步延伸至涉案作品知名度、制作成本、侵权主观状态等细化元素。纵观整个证明过程,各方紧紧围绕“侵权情节”这一中心议题,力图厘清损害赔偿责任中事实问题与规范问题的交织性与复杂性。其间,既关涉法律层面的规则问题辨析,如警告函、平台义务、管控治理等,也涉及产业信息与行业数据的经济分析,如会员费、热度榜、播放率、收益率、宣传推广等。
Part4
裁判结论的市场基准
在《云南虫谷》案中,法院选择酌定赔偿模式而放弃了传统意义上较为确定的计算方法。然则,方法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客观标准的放弃。法院通过综合性考察方法的运用,汇聚反映涉案作品市场性、价值性、利益性损害的所有数据、信息、素材,进行去伪存真的规范化处理,继而作出契合涉案知识产权价值的事实认知与法律判断,减少了裁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不一致性等瑕疵。
法理上,只有当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治理水平和解决创新问题的能力达到与整个市场环境所期待的稳定的、合理的水平值时,大规模的创造活动和产业繁荣才会涌现。从整个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始终贯彻“司法定价围绕市场定价”的总体思路和“数额裁量不离价值基准”的根本遵循。这是因为,私人产权属性之外,我们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另一重要经济性定位。与任何资产的价值损失属性一样,酌定赔偿标准亦与市场挂钩,即遵循“有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也要参照市场价格”的价值立场。
回顾本案的一些细节,其判定依据与我国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一直不遗余力倡行的“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是相契合的。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额高低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直接关联性,以市场定价或者以涉案作品在市场上的资产价值表现作为裁判准则,任何规范性标准都应服务这一中心,与之相应的法庭定价技术也必须紧扣这一核心元素。《云南虫谷》案判决也为今后类似案件在明晰赔偿评价的法律标准时提供了裁判思路的借鉴和裁判规则的启示,任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运用均应恪守客观市场价值取向。
Part5
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
近年来,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维权成本过高、侵权成本过低、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版权更不是待宰羔羊,这已是不争的社会常识和法治常理。直面产业发展病症,直击权益保护痛点,知识产权制度理应担当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为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对此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达成一项基本共识: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个中原因繁杂多变,其中重要的诱因之一便是判赔金额偏低。
毋庸讳言,损害赔偿数额量化水平的高低是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效能的关键要素,亦是彰显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和目标追求的重要评判标准。过低的侵权赔偿数额不仅有违当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普遍加大判赔力度的社会大趋势,而且极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难以弥补性,制度的损害填补功能也会遭致缺损。如此一来,低赔偿率对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将无济于事,遑论对网络侵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遏制效果和威慑作用?
受此影响,文化产品的创作质量和市场规模必将逐渐衰减,最终受损的仍旧是大众利益、行业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就此而言,与许多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一样,《云南虫谷》案反映出的现实意义和行业影响不可谓不深远。综上,在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理念下,只有为知识产品定好价,才能给创新激励加把力,继而方可厚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产业前景繁荣兴盛的沃土,在新技术时代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与法治环境。
(封面来源 | 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