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们注意了!“速冻庆丰包子是个冒牌货”

2017-08-08 19:36:58
工作太累,二两“顶汽”的庆丰包子,再搭配一碗黏糊的炒肝,在食客举起筷子大快朵颐之时,既填补了寂寞的内心,也将工作了一天的劳累一扫而净。然而,当食客遇到冷冰冰的速冻庆丰包子时,是不是很糟心。别糟心了,北京庆丰包子铺为了杜绝假冒庆丰包子鱼目混珠现象发生,一直在努力维权。

作者 | 方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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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210字,阅读约需2分钟)


工作太累,二两“顶汽”的庆丰包子,再搭配一碗黏糊的炒肝,在食客举起筷子大快朵颐之时,既填补了寂寞的内心,也将工作了一天的劳累一扫而净。然而,当食客遇到冷冰冰的速冻庆丰包子时,是不是很糟心。别糟心了,北京庆丰包子铺为了杜绝假冒庆丰包子鱼目混珠现象发生,一直在努力维权。

 

这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7月份刚刚审结的一起一审案件中,北京庆丰包子铺维权再次成功。法院一审认定,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御品公司)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稻香村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标有“庆丰包子”标识的速冻包子,侵犯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庆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不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且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万元,另外还要变更不得含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 

据北京庆丰包子铺介绍,其于1956年开业,1982年正式成立。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餐、饮料、酒;销售副食等。其在第30类、第42类、第43类,馅饼、包子、饭店、餐馆等商品及服务上,拥有第8988464号“庆丰及图”商标,第1171838号“慶豊”商标及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专用权。

 

北京庆丰包子铺诉称,其拥有的“庆丰及图”商标,“慶豊”商标及“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不仅构成驰名商标,而且还享有“庆丰”企业名称权。两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其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御品公司擅自使用原告驰名商标“庆丰”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北京庆丰包子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不得含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万元。

 

被告辩称 

涉案商品由御品公司生产,监制商为稻香村公司。

 

两被告答辩称,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在此期间,其已经不再经营此类产品。而且原告的第30类“庆丰及图”商标于2015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被告在此日期之前生产的产品均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涉案商品的商标为“御厨坊”牌,而非“庆丰”牌。同时,相关售货信息并非两被告发布。

 

御品公司同时还辩称,原告产品只在自营餐馆和加盟店销售,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没有销售冲突,并且被告已经更换包装,只是原告主观认为只要含有“庆丰”二字的包装都涉嫌侵权。另外,被告郑重声明,其不需要冒充庆丰包子,可以更名经营,避免原告主观臆断。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包装正面显示“御品庆丰”文字,字体较大,起到了更加显著的识别效果,容易使得消费者用以识别该商品来源,故被诉侵权商品上对“御品庆丰”文字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另外,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御品庆丰”完整包含了“庆丰及图”商标的显著文字“庆丰”,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在此期间,“庆丰及图”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御品庆丰”完整包含了原告“慶豊”“庆丰包子铺及图”的主要识别部分。且原告的“慶豊”等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消费者容易认为“御品庆丰”与“慶豊”等商标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两被告在包子等商品上使用“御品庆丰”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该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告企业注册前,原告商标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亦可以证明原告“庆丰”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御品公司将“庆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商标及字号价值,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客体的数量、持续的时间,主观因素等,认为原告因被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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