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音集协与天合公司亿元合同纠纷案终审落槌
编辑 | 玄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诸子公司合同纠纷(2021)京民终929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音集协主张的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的款项95,300,233.7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共计近亿元,引发业内热议,详情可见:9976万!音集协诉21家天合案一审结果出炉。
二审法院认为,天合集团存在延迟履行支付义务、未完成“三统一”承诺、通过关联公司截留版权费、收取的版权费不进入共管账户、私下收取现金、未完成承诺的收费到账额度等严重违约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受阻,通过发放版权许可并收取版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版权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音集协因此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既享有约定解除权、也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天合集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同时,终审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不应成为其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障碍。音集协授权VOD运营商曲库复制权与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代理放映权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属于不同的权利范畴,音集协相关行为不构成违约。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并同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封面图来源 | 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