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余年”首例游戏维权案件告捷
作者 | 秦玄衣 祝余
编辑 | 玄袂
自2009年完结至今十几年,腾讯旗下阅文集团的《庆余年》小说依然能收到读者数量可观的月票和推荐票,随后同名电视剧上映、同名手游开启提前预约,更引起一股全网热潮。
这就是大IP的魅力。
近日,一起关于《庆余年》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有果,法院判令被告霍尔果斯奇遇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盛趣游戏(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16, 690元。
恶意攀附未上线大IP游戏被判赔百万
2020年初,电视剧《庆余年》在腾讯、爱奇艺两大视频平台热播,不到三个月,该剧在两大平台播放量超过150亿,成为当时人人在追的现象级热剧。
电视剧火爆上映期间,知名游戏厂商盛趣游戏亦投入极高成本,对《庆余年》同名手游进行宣发,以期游戏上线后有良好的用户基数和知名度。
但随即,盛趣游戏发现市场上有另一款所谓“庆余年”游戏正在多个游戏平台大力推广,在收到盛趣游戏发送的律师函后,该游戏仍以原状运营推广,盛趣游戏遂联合另外二公司将之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
盛趣游戏主张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项:
第一项是被告在9k9k、第一手游、19游戏网、 易玩、安软、三国游戏网等平台使用了“庆余纪”、“九州庆余纪”、“庆余皇朝”、“庆余年记”等游戏名称及“同名小说”等虚假宣传内容;
第二项是被告在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了与侵害原告“五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图标,如下,
(上为被诉侵权图标,下为原告美术作品)
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认为:
1、原告主张权利的“五竹”图案系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和美感,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在游戏图标中使用的蒙眼古装男子像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原告在先于发布会、宣传片中大量使用,被告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知道并会关注该手游的相关制作、宣传等情况,因此可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五竹”美术作品。在原告作品认定成立,并且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条件下,被告侵害了原告“五竹”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电视剧《庆余年》首播后赢得高口碑和收视率,《庆余年》手游更早在2019年7月通过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大量宣传,为日后手游的推出做准备,被告通过更换“庆余年”相似名称、换“五竹”相似图标并标注“小说改编”等宣传方式提供游戏下载,容易误导相关公众第一时间即联想到该游戏是否与 《庆余年》存在关联性,继而提高游戏的关注度和下载量,抢占游戏市场和吸引玩家。被告明显具有通过攀附原告作品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过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盛趣游戏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16690元。
IP跨界合力 让侵权人无处遁逃
对于一个大热的小说IP来说,其拥有十分广阔的改编空间,如改编为影视剧、有声书、动漫、游戏等,巨大的流量效应容易使各行业的侵权人虎视眈眈,试图攀附其知名度、搭便车。
由于互联网各领域之间存在较明显壁垒,原始权利人为保持各类型改编产品的优良品质,往往会将作品不同类型的改编权及衍生权利授权给相应领域具有更高专业度的公司。此类授权又分独家授权与非独家授权之分,被授权人有时又会将自己获得的权利拆分授权给下一家公司,造成IP权利链条较为纷繁复杂的情形。
这样容易造成两种后果,第一种是在转授权阶段造成误判,使得下游被授权人作出超过权利边界的行为,被上游其他著作权人追责甚至起诉侵权。
如在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趣公司)诉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城漫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游趣公司从《鬼吹灯》漫画出版方城漫公司以200万元的对价取得《鬼吹灯》漫画的网络游戏改编权,之后根据《鬼吹灯》中的人物、场景、图像等内容开发了网络游戏《鬼吹灯OL》,但其后收到盛大的起诉,此时上海游趣才发现,上海城漫并无《鬼吹灯》原作的转授权,而只能对上海城漫自己改编、创作的漫画、形象本身进行授权,最终,上海游趣只能通过支付450万元授权费的方式从盛大手中取得“鬼吹灯”网游的授权。
第二种是易造成被授权人维权进程的困难,权利链条越长、相关方较多,维权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也越高,侵权人有可能以著作权链条缺失作为抗辩理由。
本案中,三原告玄霆公司、盛绩公司与数龙公司,分别拥有《庆余年》小说全部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依据影视剧开发游戏并独占“庆余年”游戏名称、庆余年手游独占性运营、发行、推广权利,除了三原告,本案中还出现了盛云公司、上海腾讯公司、新丽公司等企业的身影。
可以看到,《庆余年》这一IP由于极高的商业价值,其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及周边产品权利分别被不同主体所购买,盛趣游戏作为游戏改编、发行权所有人,为了在维权诉讼中确保著作权链条完整,还申请追加原始权利人玄霆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并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共涉及8家权利主体,阅文集团、腾讯影业等企业与盛趣游戏联袂,提供相关授权协议达10余份,确保了权利基础的稳固性。
对此,知名游戏法律专家孙磊认为,同一小说IP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联合维权,使得被告基本无法以著作权链条缺失来做抗辩,这一做法对于其他IP跨界改编维权案件也同样适用。
知识产权强保护 为IP跨界保留竞争优势
笔者在梳理涉及游戏改编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常见的游戏侵权案件多数是由初始权利人(如玄霆公司)对市面上冒用知名IP商标的游戏进行起诉,或是获得游戏改编发行权利的正版游戏对“换皮”、“盗用素材”的仿冒游戏进行对抗。
本案是首例正版游戏未上线,游戏改编发行权人便从盗版游戏运营主体中获得侵权赔偿的案例。
据孙磊介绍,从本案被告企业名称可以看出,该公司可能属于“马甲包”,马甲包买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业内做法,为了规避应用渠道的限制,一般都会用不同的“海南”“霍尔果斯”等壳公司主体发行,马甲包有很大一部分题材是仙侠类,多从自动挂机的页游改编而来,开发成本低,主要靠安卓市场的吸量挣钱,而为了“吸量”常常蹭热门IP,从热门IP的名称上或者图标上贴靠。
以本案被告为代表的一批游戏公司,以低开发成本,博取热门IP的巨额流量,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时,其低质量的游戏体验,也会使相关玩家对未上线的正版游戏产生不良评价。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指出,《庆余年》手游尚未投入市场,被告使用上述名称运营相关游戏将影响该手游投向市场后,相关公众对该游戏可能产生的评价,从而导致原告产生损失。
通过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研判出当前知识产权司法界的“先保护”趋势,即在热门IP影视、游戏等改编盛行的市场环境中,对衍生权利所有人预留一定的竞争优势,从而打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防止出现“不劳而获”的恶意攀附,削弱权利人的创新热情。
另外,本案审理法院在原告正版游戏未上线,也未产生实际运营收入的情况下,通过综合考量,以“五竹”美术作品为基础,判令被告赔偿盛趣游戏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额不可谓不高。
作为对比,图片侵权类案件中,单案平均判赔额不到4000元,考虑到多图合并起诉的情况,每张图片获赔区间大致在300元到数千元不等,一些获过奖摄影作品、手绘类美术作品获赔可达单张6000元、8000元。
(图源:知产宝案例数据库)
与之对比,本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盛趣游戏经济损失100万元,除了“五竹”美术作品独创性、“庆余年”IP巨大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也体现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引领下,上海法院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高判赔、严惩戒”保护力度。
结 语
近年来,用户的内容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尤其对于原创优质IP更是如此,以《庆余年》为代表的文娱大IP,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跨界改编潜力被广大用户认可与期待,这也对权利人维权也提出了更高挑战。
《庆余年》游戏侵权案中,盛趣游戏联合阅文集团发起,腾讯影业、新丽传媒等其他“庆余年”IP权利人作为业内头部企业也广泛参与的跨界IP维权联动,为维权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更大意义上也为我国整个新文娱产业中广大IP权利人更多的跨界IP合作与维权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示范和意义。
(图片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