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义务主张现有设计,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A公司
我司前员工离职后加入并持股你司,随后利用我司核心技术协助你司制造、销售侵犯我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该立即停止侵权!
B、C公司
凭什么?我们在你司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该产品,我们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故事梗概
A公司是“模拟除颤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于2021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专利,用于模拟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进行急救训练教学的仪器。
A公司发现,B公司和C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A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还发现,曾从事A公司模拟除颤仪相关项目研发的前员工周某、廖某、覃某、段某先后离职,2个月内即首次持股B公司,并从事相关职务。A公司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C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于A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即完成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B公司享有先用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经比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因B公司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初始设计方案,加之周某等四人曾在A公司任职,有机会接触涉案专利设计方案,且负有不侵害A公司商业秘密的合同义务,四人离职后极短时间内即出现与涉案专利相似的方案,被诉侵权方案系B公司原创、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纯属巧合的主张难以成立。由于B公司所谓先用权抗辩的依据来源于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披露行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责难性,不能据此主张先用权抗辩。
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B、C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A公司名称为“模拟除颤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万元。
法官说法
肖海棠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庭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诉侵权人在有关抗辩事由中应当是善意或者无过错的一方,任何人不能因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张先用权的相关依据,系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义务而获得的技术方案,则该被诉侵权人不得据此主张先用权抗辩,否则将使得被诉侵权人因自身违法公开行为而获得利益,明显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专利法的立法精神。
该案裁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的适用规则,以及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索和生动演绎,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促进、保障和引领职能,从而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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