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们可能真的被徐远翔误导了

2015-11-30 17: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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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板凳君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阿里影业的副总裁徐远翔就这样毫无征兆的火了一把,大周末的也不让人好好安静的过个假期,非要吵得整个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上都炸开了锅:这厢说“我们不会再请专业编剧”,那厢说媒体断章取义,众编剧齐声讨伐,誓与阿里影业决裂,一场口水战打得好不热闹。

可在笔者看来,这场口水仗打得有些无厘头啊。

一场由误解引发的口水仗

先普法一下:IP也就是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首字母缩写,直译成汉语就是“知识产权”的意思,知识产权呢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也就是说,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依法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都可以划归为知识产权的范围中,也就是“IP”的范畴下。

简单粗暴一点来说,知识产权(也就是“IP”)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项,现在被影视界朋友们言必称的“IP”大概是属于著作权,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项的其中一种。当然,笔者并不是个较真的人,大家既然“约定俗成”的认为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版权)就是IP的意思的话,也未尝不可。但即便是如此,根据著作权的天然属性和法律规定: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任何一位作者,这其中就包括广大的“专业编剧”老师和徐远翔口中的贴吧吧主和小说作者们,都可以是影视作品或者小说、剧本的创作者,都可以是IP(著作权)的生产者。在法律的纬度内,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叫作“权利人”,不分高低贵贱,皆可署名或者维权,而且这种权利是自创作之日开始就享有了哟。

徐远翔口中的“IP”显然被神化了,不就多了“超级”两个字吗?看把你们给热闹的。笔者看完徐远翔的讲话全文,粗陋的理解,所谓的“超级IP”也不过就是指聚合众多的创作者,来共同完成一篇“命题作文”,然后从中选取适合市场推广的进行后续加工。其实质也不过是对创作行为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机制,这种适宜于商业运营的做法并未有什么不妥。唯一的“不妥”也是让笔者感到费解的是,这种所谓“超级IP”的创作过程完全没有必要排斥“专业编剧”这个群体,或者说,无论是“专业编剧”还是非专业的草根作者,完全都可以是“超级IP”的创作者之一啊,起码在法律的纬度里,身份并不会影响IP(著作权)的产生。而在艺术的纬度里,平等的尊重创作者的劳动也应该是应有之意吧。

这又是一场人为割裂所产生的无益口水仗。

别吵啦,看好自己的权利比什么都强

想来这次徐远翔一石激起千层浪也和近几年编剧群体在娱乐圈和法律圈的活跃有所关联吧。

网络媒体的兴起,为影视创作大开了方便之门。泥沙俱下过后,市场竞争的惨烈和对于原创内容的饥渴,催生了对优质版权资源的争夺。而原本在影视领域话语权并不多的编剧群体,突然意识到这是个“最好的时代”,社会对于创作劳动的尊重正在到达一个新的高度,而编剧们也纷纷觉醒,官司打得是一起接一起:

2012年,《北京爱情故事》火了,随之集主演、导演、编剧于一身的陈思成公开声明确定将该剧拍成电影的想法。此举惹怒了该剧的另一位编剧李亚玲,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未经其同意使用作品改编成电影构成侵权。此后,陈思成召开媒体说明会,声称李亚玲并不实际享有剧本版权。李亚玲就此起诉陈思成,要求法院确认其为著作权人。后法院认为,陈思成、李亚玲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作者,两人共同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此后,陈思成反诉李亚玲侵权,最终撤诉。

2013年,由刘德华、林志玲加盟的大片《天机·富春山居图》上映,在看过电影后,编剧张某称剧本涉嫌剽窃自己的作品《博弈图》,将拍摄方北京派格太合泛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署名编剧孙某一并告上法院,索赔百万。

2014年,109名编剧发表了“就琼瑶女士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一文,共同声援琼瑶起诉于正,称在道义上支持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其中包括赵冬苓、刘和平、薛晓璐、史航、宋方金、李潇等著名编剧。

今年5月,由张嘉译、王海燕主演的电视剧《后海不是海》在各大卫视频道热播,作为小说原作者的段威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剧制作方海宁视点传媒有限公司及金盾影视文化中心侵犯其《后海不是海》著作权。

今年10月,公众号作者杨文以“文白”署名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的文章,称影片《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了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11月,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编剧彭安宇(笔名“彭大魔”)、编剧闫非将杨文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致歉并索赔各项损失221万余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同样是今年的11月,另一部年终大剧《芈月传》也因为原著作者、编剧蒋胜男与署名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未播先热,被推上舆论的风口。

国外也有诸如此类的案例:

2013年《特种部队:眼镜蛇的崛起》两位编剧正式起诉派拉蒙、米高梅,认为《特种部队》续集《特种部队: 全面反击》剽窃了两人的创意,并指制作公司违反了默示合同,为此索赔2300万美元。

看热闹之余,忘了提醒一下,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创作,并不保护创作的思想,也就是说,只有作品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创作思想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在上述比较热络的几起官司中,也出现了内容难以量化,创意难以得到保护,判定是否侵权的界限模糊等情况。所以编剧老师们,别再只顾着无谓的口水战了,生产出优秀的作品,然后保护好自己作品的法律权利,才是唤起社会尊重的利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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