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专利,右商标,“怪兽”入华麻烦不断

2018-05-16 18:02:21
2015年,可口可乐以21.5亿美元入股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Beverage),并收购了其16.7%的股权,怪物能量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便提上了日程。尴尬的是,在怪物能量公司还未进入中国市场的2014年,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曼斯特公司)在饮料、食品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怪兽”商标。怪物能量公司不仅针对曼斯特公司“怪兽”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还针对其饮料产品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

作者 | 赵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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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219字,阅读约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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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可口可乐以21.5亿美元入股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Beverage),并收购了其16.7%的股权,怪物能量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便提上了日程。尴尬的是,在怪物能量公司还未进入中国市场的2014年,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曼斯特公司)在饮料、食品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怪兽”商标。或许是为了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纠纷,怪物能量公司在中国市场最终以“魔爪”命名。


当然了,更名为“魔爪”,只是怪物能量公司的缓兵之计。围绕着其与曼斯特公司之间的商标、专利纠纷,已经进入人们的视线。怪物能量公司不仅针对曼斯特公司“怪兽”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还针对其饮料产品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近日,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曼斯特公司第201430235005.3号“饮料罐(怪兽维生素果味饮料)”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纠纷相继展开


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中,怪物能量公司提交了两组证据:


证据1:公证书的复印件,涉及多家媒体有关涉案专利外观的展示报道


证据2:第201430072963.3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为曼斯特公司



怪物能量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当庭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2018年04月11日,合议组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公司明确其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


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当庭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理由如下:


涉案专利设计的产品是饮料罐,证据1 也公开了一种饮料罐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做对比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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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瓶体的形状、瓶身的图案以及配色等均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涉案专利公开了公开底面视图。

②涉案专利的瓶身直径与高度的比例相比较于对比设计更小

③涉案专利中字“M”的图案黄绿色层叠更明显

④涉案专利顶部还有一圈文字和边缘图案


综上合议组认为:虽然存在上述四点区别点,但区别①属于使用时不容易见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涉案专利所显示瓶底也是易拉罐常见的瓶底设计,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区别②的比例变化也不明显,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区别③和区别④都设计图案的微小改变,并没有改变对比设计色彩搭配和图案所带来的突出的视觉印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在整体形状比例,图案构成和元素表达以及配色上均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影响,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专利复审委宣告201430235005.3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商标诉讼早已开始


据悉,这并不是曼斯特公司和怪物能量公司第一次针锋相对,早在2016年,怪物能量公司曾就曼斯特公司名下的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起过行政诉讼。


诉争商标为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怪3.jpg),最早由南京怪味楼发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饮料制剂商品上。


2013年6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上海领驭公司。2015年5月13日,经核准后再次转让予曼斯特公司。经续展,诉争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针对诉争商标,怪物能量公司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3779号决定,认为上海领驭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怪物能量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怪物能量公司的撤销申请,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


怪物能量公司不服,于2015年6月2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过维持诉争商标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对此,怪物能量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诉争商标权利人已经变更为曼斯特公司。


2017年12月2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曼斯特饮料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怪4.jpg,第15201961号)标识,但由于在标识中加入了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闪电图形且在字体上明显不同,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法院最后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商撤销商评委[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这两个商标显示的商标状态分别为“商标无效”和“公告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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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维护好自己的专利和商标外,还要迎接来自红牛、乐虎、东鹏特饮的挑战,外来品牌“怪兽”要想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这些内忧外患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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