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再审裁定 | 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梵克雅宝维权成功

2024-06-26 18:20:00
梵克雅宝获有利终审判决,原审被告申请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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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游

编辑 | 布鲁斯

2021年,知产力曾关注了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简称梵克雅宝公司)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案中胜诉的消息。

该案一审中,梵克雅宝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海瑷晶珠宝有限公司(简称瑷晶公司)、北京和信利成珠宝有限公司(简称和信利成公司)构成对梵克雅宝知识产权的侵犯,包括其仿冒梵克雅宝公司“Alhambra”系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共计300万元等。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珠宝设计可以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并认定Alhambra系列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瑷晶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一审认定瑷晶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两被告赔偿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50万元。

详见:

梵克雅宝“四叶草”维权成功,一审被认定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随着该案二审以及近期再审的审结,这起纷争也宣告尘埃落定——二审、再审法院均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2023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梵克雅宝公司与瑷晶公司、和信利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2021)京73民终1624号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瑷晶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年(2024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2024)京民申1545号再审裁定,驳回瑷晶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要点

就Alhambra系列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该案中,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主张Alhambra系列的2种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     一种是Vintage Alhambra设计,由以下设计特征组成:四叶图案形状、金珠镶边、主平面与边框对比强烈;

-     另一种是Pure Alhambra设计,由以下设计特征组成:四叶图案形状、平滑镶边、主平面与边框对比强烈;

-     在上述2种设计中,四叶图案均由硬石制成,如贝母、绿松石、蛇纹木等,并配以贵金属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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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tage Alham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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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e Alhambra

-     上述设计特征并非由珠宝产品的技术功能、性质或实用价值决定,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形状构造类装潢;

-     同时,上述设计特征的组合显示出较高的独创性,应当被视为具有显著性;

-     此外,梵克雅宝长期以来,对具有以上设计特点的Alhambra系列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从梵克雅宝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Alhambra系列的销售额及广告投入极高。相关公众已将上述设计特征与梵克雅宝建立了关联关系。

-     因此,上述两种Alhambra系列设计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审判决确认各被告作为相同行业的经营者,在首饰产品上使用了与梵克雅宝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近似且在视觉上无差别的设计,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梵克雅宝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予以维持,二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支付15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含合理支出)。

扫码进入知产宝查阅该案二审判决

案号:(2021)京73民终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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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定要点

原审被告主张:

根据(2022)京行终5963号行政判决书的认定,平面商标的立体化使用无法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不能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因此,二审判决关于四叶草造型的珠宝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认定错误。本案应与第5963号行政判决书做出一致的基本事实认定。梵克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指向对四叶草造型珠宝自身的使用,而非是对标志的使用,二审判决仅凭借梵克雅宝公司的自制证据认定四叶草造型的珠宝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基本事实认定与第5963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4528号行政判决书的认定相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叶草造型的珠宝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认定相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本案中,梵克雅宝公司主张的涉案装潢为“Alhambra”系列珠宝的四叶图案金珠镶边产品和四叶图案平滑镶边产品。上述装潢的设计特点为:外围四边呈圆弧状,四个中心朝内的圆弧相包围形成四叶图案形状,正反面外围嵌有金珠镶边或者平滑镶边,主平面和边框对比强烈。上述产品形状不属于珠宝类产品的通用造型,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具有特有性。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梵克雅宝公司在中国市场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通过大量销售“Alhambra”系列珠宝的四叶图案金珠镶边产品和四叶图案平滑镶边产品,使得相关公众将“Alhambra”系列珠宝的四叶图案金珠镶边产品和四叶图案平滑镶边产品与梵克雅宝公司紧密结合,前述产品在中国具有一定的影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Alhambra”系列珠宝的四叶图案金珠镶边产品和四叶图案平滑镶边产品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无不当。尽管立体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但商标与商品装潢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二者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二者并不冲突。瑷晶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附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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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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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涉案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且与商标注册情况不相冲突,对于梵克雅宝标志性的Alhambra系列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鉴于Alhambra系列具有极高的行业知名度,该案受到珠宝行业的广泛关注,法院判决支持权利人诉请,亦将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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