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商店游戏版号新政之深度解读
苹果商店游戏版号新政?
作者 | 胡岩 植德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笺柒
据报道,苹果在2020年7月向开发者发送邮件,载明,为了使开发者的付费游戏和有内购功能的游戏能在中国大陆的App Store上 架,请在App Store中游戏页面的应用程序信息部分,输入批准文号和证明文件,然后提交更新。苹果将在7月31日进行重新审查, 在7月31日以后,没有提交批准文号的游戏,将在中国大陆的应用商店下架。具体邮件如下[1]。
这一要求并非突发其来,准确地说, 是苹果对其2020年2月提出的“中国区商店的游戏需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文号”这一要求的后续跟进。以下是中国开发者披露的一则其2020年2月25日收到的苹果商店的消息,其中已经明确提出2020年6月30日是截止时间[2]。
因此,苹果商店2020年7月份发出的邮件只是给了开发者们一个月的宽限期罢了(从2020年6月30日宽限到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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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月和7月的通知/邮件中都提到,这是响应的中国法律的要求。这里的中国法律,最直接就是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不管是国产游戏还是国外游戏, 上线运营前都需要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领游戏出版物号, 也就是通知中所说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局颁布的批准文号”, 即俗称的“游戏版号”。
不过, 网络游戏需要游戏版号并不是2016年才开始的新规定。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网络游戏管理体制的历史。
事实上,非联网的电子游戏, 早年间就已作为电子出版物而纳入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但是,新产品、新业务的发展常常领先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在互联网时代是司空见惯的情形。
2002年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虽然考虑到了“电子出版物”的“互联网发行”,却没有预计到今后风靡世界的是不需要“电子出版物”作为媒介的“网络游戏”[3]。而与此同时,根据2003年出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互联网传播、流通的“游戏产品”却一直被认为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 从而被纳入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4]。这也是网络游戏双部门管理的历史原因之一。
尽管如此,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始终强调其对网络游戏的管理权限,2009年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这里的“前置审批”,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5]。
2010年,文化部发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将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纳入互联网文化的范畴,要求运营者必须持有相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1年重新修订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也进一步完善了2003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游戏产品”的定义,将“通过互联网传播、流通的游戏产品”调整为“ 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游戏”,从而覆盖了大部分市面上的电子游戏产品。
从此,网络游戏走上了稳定的双部门管理的道路。不过,实践中, 在执法层面,对手游的关注程度要晚于对端游的关注程度,这和游戏市场的发展轨迹也是一致的。
到2016年2月,几经周折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终于出台,取代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这一要求[6]。这也正是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2019年7月, 由原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合并而成的文旅部发出文旅部令,提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方面的管理职能划转至国家新闻出版署。
从以上的梳理可见,网络游戏需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之后才能获得游戏版号),对于市场而言, 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要求。事实上,主流游戏公司在这一点上都做得比较好,因为不获得游戏版号就上线,导致的风险难以估量。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相关的行政处罚包括取缔、关闭网站、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的, 罚款幅度是违法经营额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等等。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将受到证券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管。2019年末或2020年年初,深圳证监局对辖区某上市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因之一就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收购的游戏业务存在严重的版号违规情形,包括运营100多款无版号游戏[7]。
这也是为什么2018年游戏版号审批因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变动而暂停后,“所有新游戏无法上线商业化,互联网千亿元产业几乎瞬间停摆[8]”。那么,苹果商店严格执行版号的要求,其带来的直接变化究竟是什么呢?
众所周知,版号申请的时间长度难以控制,而且,自从2018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公开实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以来,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始进行总量调控, 游戏版号更加物以稀为贵。在游戏发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些灰色区域,例如,套版号, 换皮在多地同时申报版号,通过“游戏出海”暗度陈仓等。细心的读者们可能也发现了,有些报道中提到,“不过,一些游戏在上架海外其他地区时,同步勾选“上架中国区”的选项,即可无需版号同步在中国App Store上架。今后,这一做法也行不通”[9]。
可见,受此次新政影响最大的,是前述游戏(中国区苹果商店的收费游戏和附有内购程序的游戏)的两类开发者,一是国内的中小开发者,包括个人开发者,二是以中国市场作为目标市场的海外开发者(也包括那些“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国内开发者)。
对原本就苦于版号短缺的国内中小开发者来说,苹果严格实施版号政策,意味着其再不能依赖苹果的“网开一面”,但说到底,这本来就是他们应该遵守的法律要求。
对海外开发者而言,他们开发的游戏要获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版号,必须作为“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进行前置审批,无论在时间、金钱、管理上的成本都将大大增加。虽然宏观上说也有可能促进版号申请代理业务的繁荣,但对于某些并不是以中国市场作为主要市场的开发者而言, 有可能就放弃这一市场了。
苹果商店为何在时隔四年之后(从2016年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开始计算)开始落地执行这一政策,或者,更准确地说,为什么现在需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不妨从各个角度分析一下。
“游戏本身应获得版号,无版号的予以下架”,毫无疑问,这一政策一定会降低中国区上线的收费游戏的数量,从而影响苹果的收入分成,经济上并没有益处可言。
那么,对苹果而言,又有什么其他的好处呢, 或者说, 能避免哪些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这一新政将有利于降低商业上的风险。一般来说,对游戏分销平台而言,比较常见的可能导致其决定下架某个游戏的,一是内容合规问题, 二是侵权问题。前者涉及平台的行政责任[10], 后者涉及平台的民事责任[11]。
对前者而言,从若干涉及苹果应用商店的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至少截止该等案件中所述事实的发生时间,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主体并非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法律实体[12]。也就是说,严格来讲,苹果应用商店并不受中国法律(行政管理方面)的管辖。
当然,对一个在中国有大量用户以及关联实体的跨国公司而言,一个境外平台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所考虑的并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因素,这是题外话,此处不多展开。
但是对后者而言,如果被侵权方为中国主体,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一样适用于境外的侵权方。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应用商店收到以权利方名义发送的律师函或其他函件,指出某游戏侵权,要求将该游戏下架。对应用商店而言,判断此类要求中所提到的游戏是否侵权就成了决定是否下架的关键。而要求游戏开发者提供版号,有助于应用商店作出这样的判断。
不过,必须说明的是,以游戏侵权为由要求下架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发函者认为自己才是游戏的著作权人,或者,发函者并不质疑游戏开发者/提供者对游戏本身的权利, 但是认为游戏侵犯了自己对其他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比如说,认为游戏的情节抄袭了自己的小说等)等等。根据游戏版号信息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只能针对前一种情形。
在申请游戏版号时,著作权权利链文件是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重要审查材料之一。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还需要提供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过的“著作权授权合同”。
可以初步判断的是,一个获得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游戏版号的游戏,著作权整体权属方面应该问题不大。另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在其官网公示审批通过的网络游戏,可以通过游戏的版号查询到对应的出版单位和运营单位。
因此,如果有其他方声称游戏的开发者/提供者并非游戏的著作权人,自己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那么应用商店就可以根据其获悉的版号信息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公布的版号信息、出版单位、运营单位等信息进行比对,初步判断这类诉求的可信度,避免盲目下架,造成损失。
5以上是不是苹果决定严格实施版号政策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正如上文所介绍, 虽然说版号问题本质上是行政管理问题,但鉴于版号申请程序中对内容、著作权权属、保护未成年人机制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对减少游戏的著作权争议,规范市场秩序是有好处的。2020年以来,游戏市场监管力度空前加强,苹果的新政策,可以说也是为此加了一把火吧。
注释:
[1]https://m.tgbus.com/news/129448 [2]https://zhuanlan.zhihu.com/p/109034024
[2]2002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第五条
[3]2003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第二条
[4]《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6]《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7]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ztzl/ssgsjgxx/jgal/202003/t20200311_371913.htm
[8]《财新周刊》2018年第44期特稿《千亿游戏产业去产能 版号约束下的众生相》(原题为《游戏版号之困》)
[9]http://news.ynet.com/2020/07/24/2753688t70.html
[1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等。
[1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 [12](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判决书、 (2014)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判决书等。目前是否有所改变,视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