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及其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2017-06-17 13:33:35
该文系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内容已经由刘平老师确认。

作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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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558字,阅读约需5分钟)


编者按:该文系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内容已经由刘平老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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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借此机会我想谈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以及实践中的问题。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有两项:保护创作和建立利益平衡关系。其中,建立利益平衡关系原则中还包括鼓励作品的合法传播,从而鼓励使用者与创作者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关系。


二、保护创作与建立利益平衡原则之间的关系


保护创作原则应是著作权法的第一性,建立利益平衡原则应是著作权法第二性,没有保护第一性就谈不上建立第二性。所以,当中国《著作权法》现有实施水平远没有达到保护创作这个第一性的要求,跨越第一性来谈利益平衡或者强调保护传播者及后续使用者的权利,是本末倒置的。因此,著作权法首先要保证原创作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下,才能进一步谈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关系。


联想到18世纪、19世纪欧洲文学家、剧作家的创作者的悲惨境遇,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原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保护不足,从而催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产生。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的比较晚,但也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目前,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数字化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原创作者的市场交易地位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弱化,对创作者的保护面临的问题更加严重。所以,这个突出问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并应在《著作权法》实施和修法当中还进一步努力加以解决。


三、以小见大——以音乐著作权保护为例


1.中国音著协发展情况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发展状况可以反映中国著作权实施水平,它是中国《著作权法》实施状况的一个缩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在1992年年底伴随着《著作权法》实施而产生的。根据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每年的会员数、收费数额的增长都处于高速增长状态,从最开始的每年几十万人民币,到现在2016年收到1.84亿元人民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人数也从最初的几百号人现在发展到国内超过8500人,其作品范围涵盖了国内绝大部分知名音乐词曲作品。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世界上其他7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以便各国音乐创作者在中国更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利。目前音著协的作品代表性和管理架构与国际上欧美日韩的同类组织不相上下,是与国际接轨的,但是与国外的差距在于其业务覆盖面和收费规模远远不能和发达国家地区的同类组织相提并论。


2.简要对比


将中国音著协与我们国家的香港地区的同类音乐领域管理组织相比,一个香港地区的收费数额一年能达到1.8亿元人民币,从中可以看到极大的反差。同时,与近邻日本相比,日本音著协管理词曲收益达到一年近11亿美元。由此数据足以看出,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普及水平给原创作者带来的权益兑现程度,从而能确实反映这个国家《著作权法》实施的水平。

 

四、著作权法实施的主要问题


1.使用者法律意识不足


我认为当初中国《著作权法》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各类作品的使用者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不够高,这是需要亟待解决的。这当然不是一个组织能解决的,是需要国家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共同努力,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逐步提高这方面的法律实施水平,而这一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2.音乐著作权领域新出现的具体问题——独家授权模式涉嫌的垄断


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中采取有力措施荡涤了中国在线音乐市场之后出现了正版化的态势,使得原来多年梦寐以求的直接收费的正版音乐模式能够得以建立。但是,一年多来中国在线音乐领域又出现了一个很明显的趋势,即所谓独家授权模式,即财力雄厚的使用者通过商业突击收购方式独家买断国际出版商的音乐词曲作品,对外声称其独家拥有了音乐作品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按照这个趋势发展,有可能出现音乐领域的一家使用者独家垄断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其他各国都没有出现过。举例来说,苹果公司的资金、技术实力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其从事正版网络音乐也是历史悠久的,为什么苹果音乐不采取这种独家授权模式呢?苹果多少年前就完全有财力和技术能力从事这种独家买断行为,我想其主要原因并不是苹果公司没有趋利欲望,而是苹果公司所在的法律环境不允许它从事这种独家买断模式。


在所谓独家授权模式中,出售所谓独家版权的出版商短期利益在初始也许得到了暂时的兑现,而这个取得所谓独家权利的后续版权使用者可以利用各种商业模式对音乐作品进行增值,这时的音乐作品获得的收益按正常逻辑推演显然仅属于获得独家版权的这家公司而与广大原创作者阶层无关。因此,此所谓独家授权模式不仅仅涉及垄断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原创作者著作权益无法得到兑现的问题。在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惯例规则下,国际出版商本是认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得原创作者权利得到兑现的,但在上述所谓独家授权模式下,这个集权利人和使用者于一身的所谓独家权利人如何能与广大原创作者和其他使用者建立利益平衡关系,这是各方应该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总体来说,在上述所谓独家授权模式下,出版商的短期利益也许能得到暂时的兑现,但垄断独家使用者此时既是使用者又是授权者,但它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纯商业公司,对其没有任何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样所受到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因此可以看出,所谓独家授权模式无非是丛林法则下的结果,不利于中国网络音乐著作权利益平衡关系的建立。


在此,希望有关部门对此有所重视,采取措施促使各方建立有效著作权利益平衡关系,维护原创作者和其他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否则,中国音乐领域可能会出现18世纪、19世纪那个时代欧洲剧作家的状况,因为没有必要法律制度的制衡,原创作者与金融资本和强势使用者之间永远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地位和对价能力。

 

五、结语


有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是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对此我不敢苟同,我认为《著作权法》首先是保护创作者的,其次是保护作品合法传播者的,只不过作品传播者的主要力量可能来自于金融资本而已。建议各位业界同仁,包括《著作权法》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通过我对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引申,对中国目前原创作者权益保护问题有更多的重视,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对此予以必要的关注,以改变原创作者著作权益被边缘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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