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宁德时代3580万元!中创新航又一专利侵权纠纷败诉
来源 | 综合上证报中国证券网、中新经纬、21世纪经济报道等消息
编辑 | 布鲁斯
2月21日,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发布公告,披露了其与宁德时代之间专利纠纷的最新进展。
据公告称,宁德时代针对中创新航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锂离子电池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一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中创新航已于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福州中院在对该案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中创新航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等。
中创新航表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涉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中创新航同时表示将针对该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
据《公告》,中创新航于2021年10月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闽01民初2595号民事起诉书。宁德时代针对中创新航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次涉诉专利的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要求停止侵害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2022年7月,宁德时代提交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将该案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800万元。
最终,福州中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判决,要求中创新航停止销售侵害涉诉专利的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万元等。
中创新航另指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中创新航还声明,本公告之判决尚不会对本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本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其在公告中强调。
中创新航还表示,本公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作为国内动力电池出货量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三的两大巨头,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的专利纠纷案件长期以来备受行业关注。
根据2023年1月的新能源车合格证数据,在中国市场动力电池装机量排行中,宁德时代位列第一,装机量为7.17GWh,市占率44.3%。中创新航位列第三,装机量为0.79GWh,市占率4.9%。
中创新航与宁德时代的专利权之争由来已久。自2021年7月起,宁德时代先后起诉中创新航侵权其五项电池专利,索赔总额高达6.47亿元。同时,宁德时代还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中创新航。据媒体报道,涉诉专利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
此前,中创新航公告,其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已针对其中一起专利侵权诉讼,即宁德时代于2021年就“集流构件和电池”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作出一审判决。宁德时代主张向中创新航索赔1250万元。根据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赔偿宁德时代总计296万元。
针对这起案件,中创新航同样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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