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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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变更业务范围是常有之事,但某些特定的经营者将业务范围中的“商标设计、代理”项目增了又删,试图模糊时间点、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商标代理机构认定时间点问题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删除就可以当作“无事发生”吗?

01

案情简介

开平市塘口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口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了第60068513号“塘口驸马粽”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米粉(条状);饼干;月饼;龟苓膏;糖果;蜂蜜;巧克力;食用淀粉;粽子”商品上。

第60068513号商标

塘口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增加“商标设计、代理”等项目,后于2022年1月18日业务范围变更,删除“商标设计、代理”项目。2022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商评字[2022]第228932号关于第60068513号“塘口驸马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塘口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塘口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设计、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塘口公司主张其经营范围已不包括“商标代理”服务,故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之情形。

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的便利条件从事商标抢注等不当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对于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准,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后对其营业范围的变更,并不能改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进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性质。虽然塘口公司目前已在营业范围中删除了“商标设计、代理”项目,但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申请时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事实。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粽子”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03

法官提示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制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便利条件进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不当行为,从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认定的时间点应以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准,后续变更经营范围的事实,不影响对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另外,“代理服务”仅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四十五类第4506类似群组的服务项目。除商标代理服务之外,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予支持。

供稿:立案庭

作者:倪成杰

编辑:文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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