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一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1日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法从全国范围撷选了8个涉体育纠纷的民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
保护体育知识产权、严格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重点内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维护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又有保护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知识创新,尊重智力成果,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向社会公众传递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的司法理念。”陈宜芳说。
在数字传播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与体育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密切,下面我们来分享涉体育纠纷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六
侵害赛事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特殊标志专有权 损害赔偿
一
基本案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亚运会组委会在某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第一条搜索内容是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的营销页面,该信息由某科技公司发布。
某置业公司曾向亚运会组委会出具《说明及承诺书》,承认侵害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亚运会组委会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0万元。
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杭州亚运会”已经被亚运会组委会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据此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
某置业公司未经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其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房产广告链接,该行为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某置业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广告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亚运会组委会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亚运会组委会相应损失。
三
典型意义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赛事组委会的赔偿主张,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案例七
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某数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诉前行为保全
一
基本案情
某数码公司是某网络视频平台的运营商,获得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许可在自营的某网络视频平台和APP上以短视频、长视频(完整赛事节目)点播形式向用户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点播服务。
冬奥会赛程期间,某数码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等通过其运营的“电视X”APP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会专题,整理和推荐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冬奥会赛事节目,并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电视X”APP的主要宣传点,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
某数码公司以某科技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通过“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
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数码公司投入巨大成本获得相应授权,在自营的网络视频平台等传播第24届冬奥会开闭幕式、各项赛事活动,此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
某科技公司等并非合法的被授权主体,其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直播、回看以及相关节目短视频等服务的行为减损了某数码公司可能获得的关注度和用户流量,攫取了不当的商业利益,对某数码公司运营的网络视频平台造成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违反了体育赛事转播应当获得合法授权的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大。
审理法院裁定,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在“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不停止侵权,审理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电视X”APP提供网络服务。
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生效后,某数码公司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第24届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冬奥会赛程仅有19天,相关赛事节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审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为保障执行效果,审理法院在全面衡量损益大小、充分论证可行性后,裁定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案涉APP提供网络服务,提高了对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化运营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有助于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冬奥会赛程仅有19天,相关赛事节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审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提高了对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点击“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4172.html”,了解全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