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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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夺命大乌苏”吗?

它来自新疆天山北麓的乌苏市

较高的酒精度数

醇厚绵柔的风味

让人难以抗拒

上头的时候

请睁大眼睛看清楚

苏”还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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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对比图

近日,江苏法院审理的“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得到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称赞该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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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法治日报报道

案情简介

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乌苏啤酒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使用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为南京鸟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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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乌苏公司将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及涉案罐装啤酒包装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侵权包装装潢,“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 续

2024年2月,乌苏啤酒公司法务经理跨越3850公里直线距离,专程从新疆乌苏赶到南京,向主审法官赠送锦旗和感谢信。

本案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对国内外,以及国内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增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综合来源于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法治日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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