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非法获取《新斗罗大陆》源代码架设私服发展玩家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
被告人朱某恩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郑某钦出售《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并收取钱款共计17.5万元。
2021年1月起
被告人郑某钦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被告人朱某恩处购买的《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租用服务器并聘请技术人员架设《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私服代理收取玩家充值款。同年4月起,被告人吴某威负责涉案游戏私服的维护、更新等技术工作。
2021年3月起
被告人郑某龙成为被告人郑某钦的《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代理。同年5月起,被告人郑某钦开始经营新的《新斗罗大陆》私服游戏,其负责联系技术、维护游戏、后台充值,被告人郑某龙负责对新私服游戏进行宣传、参与活动策划、维护代理等。经审计,至案发,共发展私服注册玩家15,000余人。
2021年6月9日、7月7日
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并于各被告人处查扣相关手机、电脑机箱等设备若干。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钦、郑某龙、吴某威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恩有期徒刑八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郑某龙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郑某龙及其辩护人均对原判主从犯的认定及量刑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郑某龙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郑某龙、原审被告人郑某钦、吴某威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审被告人朱某恩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侵权复制品仍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郑某钦、郑某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钦、朱某恩、吴某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郑某钦、郑某龙、朱某恩退出了部分罚金,吴某威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相关微信聊天、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审计报告》以及郑某钦、郑某龙、吴某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21年5月起郑某钦开始运营新的《新斗罗大陆》私服游戏后,曾作为私服代理的郑某龙与郑某钦共同运营新的私服游戏,其中,郑某龙负责新私服游戏的宣传、活动策划、维护代理,其还支付过游戏服务器的租赁费、寻找安排技术人员对涉案私服游戏进行更新。另结合郑某龙在庭审中的供述,其在新私服游戏运营后已发展维护多名私服代理,后台权限从先前的推广奖励扩展至为玩家充值,所得收益扣除给代理的钱款外,基本与郑某钦的收益相当。因此,郑某钦与郑某龙在此期间的共同犯罪中,郑某龙所起作用较为积极,并非处于辅助从属地位,故不应认定为从犯。原判结合郑某龙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并在综合考量同案犯郑某钦的犯罪事实、法定以及酌定、从宽情节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故上诉人郑某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海三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案
本案入选2021年上海市“扫黄打非”十大典型案例。“私服”即“私设服务器”,相对于“官服”而言,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非法架设游戏私服不但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原游戏玩家分流,给正规游戏运营商带来营业收入损失,致使游戏产业环境恶化,还可能导致玩家投入的大量钱财和时间精力最终付之东流,甚至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等隐患。本案中,郑某钦未经《新斗罗大陆》游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获取的源代码架设私服,由郑某钦、郑某龙等共同运营推广私服游戏,收取玩家充值款,发展玩家达15,000余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院依法作出相应裁决。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