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权益保护“国字号”案例盘点
来源 | 杭州互联网法院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强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7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同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成立。七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紧紧围绕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在上级党委坚强领导、上级法院有力指导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始终走在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前列,在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打造网络命运共同体等方面成效显著,共有57个“国字号”典型案例。
今天,让我们一起回顾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权益保护的10个“国字号”典型案例。
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权益保护篇
案例一
大数据权属交易案
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
——某软件有限公司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审法官
沙丽
获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2辑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2020年第11辑
●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9年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
●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界定了数据收集、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标准,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权利边界,同时首次赋予大数据产品开发者对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例二
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某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审法官
郭彤
获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
●2021年《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2020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明确企业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以防止公共数据不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公共数据使用者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数据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
微信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保护案
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
——深圳市某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审法官
沙丽
获奖情况
●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
●2021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十大电商案例(2021年发布)
●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
●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产权》
●《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专辑)2022年版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数据处理者对于单一原始数据,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数据处理者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益”的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案例四
网络爬虫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爬虫抓取微信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审法官
叶胜男
获奖情况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2021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结合用户协议约定、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认定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进行限制或破坏,干扰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案例五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构成对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杭州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审法官
熊俊丽
获奖情况
●2022年“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2021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最高法院案例库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首例适用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明确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构成对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六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
搭设平台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肖某某、邓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审法官
沈堃
获奖情况
●2023年入选最高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共同侵权人共谋搭建买卖个人信息平台,应对平台内全部相关交易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七
直播平台商业秘密纠纷案
直播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汪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主审法官
江怡
获奖情况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4辑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确认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的秘密性要件,提出了直播平台实时数据的商业价值内涵,给予数据类经营信息以商业秘密路径进行保护的审查标准。
案例八
互联网平台共享个人信息纠纷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告知、同意分享个人信息的责任认定
——吴某某诉某信息服务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主审法官
肖芄
获奖情况
●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构建了以取得同意为原则,以豁免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二元结构,知情同意规则并非信息处理行为的唯一合法性基础,但信息处理者运用订立、履行合同必需规则、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规则作为其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时,需确保其处理行为符合对应规则的适用条件。
案例九
银行征信数据案
银行征信信息的司法审查
——王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主审法官
柯敏杰
获奖情况
●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行为指引
明确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不良征信信息,拒绝删除个人不良征信信息,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案例十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案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和过错推定标准的认定
——薛某诉某网络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案
主审法官
肖芄
获奖情况
●第六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典型意义(行为指引)
本案首次通过“行为规制”加“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定,一方面解决了处理行为期待可能的问题,一方面解决了个人信息权益中承载的人格尊严保护问题。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封面、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