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小心了,过失致使客户专利失效是要赔偿的

2018-04-27 10:21:25
现实中,因为甲方过失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现象层出不穷。当然,这种现象在知识产权业内也是屡见不鲜。这不,位于福建省的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文华代理公司)就因为一个过失而导致其客户王文晖的一件专利失效。王文晖随之将文化代理公司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文华代理公司赔偿王文晖经济损失40万元后,文华代理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

作者: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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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为甲方过失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现象层出不穷。当然,这种现象在知识产权业内也是屡见不鲜。这不,位于福建省的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文华代理公司)就因为一个过失而导致其客户王文晖的一件专利失效。王文晖随之将文化代理公司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文华代理公司赔偿王文晖经济损失40万元后,文华代理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王文晖是泉州市城乡规划部门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创造发明了“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2011年3月,王文晖与文华专利代理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将其“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专利申请相关事宜全部委托给该公司。此后,所有关于“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材料也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给文华代理公司。2014年8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王文晖的“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发放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080003036.5)。

2015年2月底,文华代理公司相关人员连某,电话告知王文晖应交纳专利年费280元,由于当时王文晖在外地出差,便直接电话交待请文华代理公司代付,得到对方的同意。到了2016年6月,王文晖一直没有收到交纳专利年费的通知,便主动向文华代理公司询问,却得知自己的“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发明专利,由于未交纳专利年费已经失效,并且由于超过了法定的补救期,不可能再通过补交费用恢复权利。


此外,王文晖还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文华代理公司下发了“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PCT发明专利失效通知书,但文华代理公司依然没有告知他,令他失去了最后的补救机会,导致该专利权彻底失效。

于是,王文晖于2017年3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文华代理公司赔偿因过失导致其发明专利失效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并保留追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权利。

福建省泉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了王文晖与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并判处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文晖经济损失40万元。

二审上诉

被告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今日,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审判决以专利类型作为酌定本案赔偿金额的依据之一,其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其次,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损失,提供了所谓专利研发过程中各项花费的流水账,涉及金额54 万余元。该证据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提供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因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对其研发投入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所涉研发费用金额当然无从确认,不宜纳入损失认定的考量范围。

上诉人认为,在酌定本案赔偿金额时,还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涉案专利权利并不稳定,存在被无效的可能。上诉人的代理人在接受本案委托期间,经检索相关在先专利资料,认为涉案专利在在创造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并不稳定。因此,代理本案的律师事务所已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涉案专利无实际商业运用的相关证据。专利技术的价值在于通过实际使用,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创造相应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一项专利是否投入实际运用,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是判断专利价值高低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最直观有效的评价标准。被上诉人并无法提供任何专利产品业绩的相关证据,可见涉案专利并未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上诉人自认在本案专利代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对此亦一直深感遗憾和歉意,本着惩前毖后、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诉人愿支付被上诉人损失10万元。

二审答辩

被上诉人王文晖及其代理人辩称, 被上诉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研发的过程中没有保存实际投入证据的意识,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示,法院在审理中应当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减轻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此外,上诉人在专利代理中存在严重的过失,违反了专利代理的有关行政规定,其行为本身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涉案专利存在无效的可能,首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只是进行了宣告无效的申请,该申请本身还并没有处理结果;其次,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上诉人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对就涉案专利的就创造性对国家专利局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论证。现在为了降低赔偿数额,又以没有创造性为由提出申请无效,前后矛盾。

而针对实际商用问题,被上诉人的发明属于汽车安全部件,想要投入市场必须结合实验室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其后再投入实际实验,确认安全才能投入生产,最少也要三五年。就现在的绿色出行市场环境来看,该专利很有市场价值。

被上诉人指出,涉案专利价值应当远超40万,一审判决偏低,申请纠正。

首先,该发明改变了传统刹车方式,没有对汽车配件的磨损,发热量小,通过电路控制来进行刹车,有很大的市场价值。被上诉人曾请市场上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该专利价值为500多万,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其次,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有惩罚性赔偿。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偏低,请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最后,双方均接受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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