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罗列式”提示词不构成作品

作者 | 布鲁斯
据“上海高院”公众号消息,11月6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认定涉案AI提示词因缺乏独创性表达而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将司法审查焦点从AI生成物延伸至“输入端”的提示词创作环节,为AI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也反映出司法对技术发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坚守。
案件核心:提示词是“思想”还是“表达”?
据介绍,该案原告系一家专注美术创作的企业,2022年期间,其撰写了六组AI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多个维度,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阿尔丰斯·穆夏创作风格”)等,通过Midjourney平台生成系列绘画作品后,原告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公开发表。
原告发现,该案二被告在小红书账号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自身AI生成作品高度近似。经确认,被告使用的正是原告原创的六组提示词在同一平台生成涉案画作。原告据此主张,涉案提示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二被告提出多重抗辩,概括而言主要包括这几点:其一,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或者有限表达;其二,Midjourney服务条款已约定用户默认放弃提示词相关权益,涉案提示词应进入公有领域;其三,被告行为属于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法院审理:三重标准界定提示词法律属性
上海黄浦法院经审理后,从形式特征、独创性要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三个维度作出细致论证。
法院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
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
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
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司法共识:坚守“人类智力投入”核心
此次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便是围绕生成式AI的提示词的独创性判断问题。在此次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在对提示词的独创性判断中坚守了“人类智力投入”核心。法院在判决中延续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标准——无论是AI生成内容还是提示词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均以“是否体现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为核心标尺。
这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宣判的我国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的裁判思路一脉相承,该案明确“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因缺乏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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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春风”案则形成鲜明对比,后者认定用户通过多轮调整提示词、参数生成的图片因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而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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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共同揭示了AI创作链条中的司法审查逻辑:输入端(提示词)需达到“表达”的独创性标准才能受保护,而输出端(生成物)的认定则取决于用户对生成过程的实质性控制与创造性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黄浦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完全否定提示词的可版权性。若提示词具备“场景化叙事”“独特语法结构”或“高度原创性编排”,仍可能构成表达。
例如,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AI图片《伴心》著作权案”中,原告通过提示词多轮修改并结合图片处理软件手动调整完成创作,其过程证据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关键。

《伴心》案中原告林某通过AI交互设计生成的图片作品《伴心》(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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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此次案件原告的提示词仅为“元素堆砌”,未能跨越独创性门槛。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案件宣判前三天,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上海另一个“首例”——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该案中,被告李某截取《斗破苍穹》美杜莎角色形象训练LoRA模型并发布,法院认定其侵害原告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5万元。
两起案件虽均属AI著作权纠纷,但争议焦点不同于上海黄浦法院案件所围绕的“提示词著作权保护”问题,而是聚焦“训练素材合法性”与“生成内容侵权认定”。知产力梳理发现,近期AI著作权案件已形成“输入端(提示词、训练素材)—生成过程(模型训练、参数设置)—输出端(生成内容)”的全链条争议格局,司法保护的维度持续拓展。
对比两案判决可见,法院始终坚守“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核心原则:LoRA模型案中,法院否定了缺乏人类智力投入的AI生成图的作品属性;而此次的“提示词”著作权案则明确,未形成独创性表达的提示词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种裁判逻辑既避免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又为真正具有创造性的AI相关成果预留了保护空间。
莫衷一是:提示词保护如何平衡创新与共享?
针对生成式AI提示词是否能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争议,学术界早有讨论。有观点认为,提示词撰写者通过选择关键词组合体现审美判断,应受有限保护。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认为:
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
蒋舸,公众号:知识产权杂志蒋舸: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也有学者提出担忧,过度保护可能阻碍AI工具的普及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指出:
人工智能用户的单纯指令行为只是表示了对生成结果的需求,没有运用相应的作品语言,不属于表达行为。可以用文字“说画”的观点,违反了作品语言对作品类型制约的规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便利性,构成该技术使用的自然动力,无须法律额外激励。无论基于概念分析还是政策分析,都不应把人工智能用户的单纯指令行为解释为创作。
李琛,公众号:知识产权杂志李琛:重思“表达”概念的规范意义——兼论人工智能用户指令行为的法律性质
而在国外,以美国版权局为代表的部分机构则对单纯输入提示词的版权保护持否定态度。美国版权局2025年1月发布的人工智能问题报告,对这一难题给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单纯向AI系统提供提示词的用户,并没有提供足够的控制,使其成为输出内容的作者。报告指出:“无论提示词被修改和重新提交多少次,最终输出展现的是用户对AI系统解释的接受,并不意味着用户对AI系统的表达享有版权。”美国版权局也同时明确,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并不一定会影响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逐案分析。
AI技术变革的本质是“将人类工作逐步转交给机器”,但著作权法仍需聚焦“人的智力投入”。在全球各国仍在进一步探索技术进步带来的法律问题之时,此次上海黄浦法院判决进一步延伸了这一理念,即当技术降低创作门槛时,法律不应将基础操作(如简单指令输入)等同于创作行为,否则将导致权利泛滥。
结语:构建AI时代的著作权平衡机制
此次上海黄浦法院的判决,反映了我国AI著作权司法实践正在从“输出端”向“输入端”延伸。在此之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案”等典型案例,均围绕AI生成图片、文字等输出物的著作权归属展开。随着生成式AI技术普及,输入端的提示词、训练素材等工具性要素的法律意义日益凸显,本次案件正是对这一行业需求的司法回应。
从“AI文生图第一案”到此次提示词争议,司法实践正逐步构建AI全链条保护的裁判规则。一方面,对生成物的保护需严格审查用户创造性贡献(如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后期修饰等);另一方面,对输入端的权利主张则需警惕“思想垄断”风险。随着技术发展,未来可能出现更复杂的提示词创作形态(如嵌套逻辑、交互式指令),司法机关需在个案中持续探索“独创性”标准的动态适用。
此次判决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指引:用户若欲对AI生成内容主张权利,需留存完整的创作过程证据(如提示词迭代记录、参数设置、生成物筛选逻辑等);而平台方则应完善服务条款,明确提示词与生成物的权属分配,避免法律争议。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中,司法的角色愈发清晰——既鼓励创作自由,又捍卫公有领域的开放共享。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Unsplash 编辑 | 布鲁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