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的历史性变革
作者 | 马一德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来源 | 人民法院报·7版、最高人民法院
马一德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则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都是以追赶者的姿态完善制度体系、保护体系和管理体系从而与世界“接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我国从生产型经济体向创新型经济体转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度载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十余年间由治理观念变革驱动立法制度和保护体系变革,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形成了符合国情、融通世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经验,知识产权法治与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创新驱动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撑保障。
一、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理念的深刻变革
制度生成于理念并依附于理念得以实施。由于知识产权在我国并非基于自主创新需求而自生发的制度,从制度移植到为我所用最根本的是建立并不断理顺其与我国科技体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我国科技创新实施的是计划管理体制,当时知识产权被视为国际贸易交往中保护外国技术的制度;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成果突飞猛进,国家层面加强自主创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性资源的地位得到重视和不断强化,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却存在相对简单、片面化的理解。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存量低,存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数量情节,将知识产权量的多少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数量爆炸性增长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有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些论述为厘清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关系、推动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提供了根本遵循。就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定位,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五个关系”的重要论断,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这一方面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明确了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法治化确认,以产权制度打通技术创新转化全链条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另一方面,其突破了传统上将知识产权锚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制度的一元定位,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多元化价值体系和发展观念,即知识产权不仅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还涉及人民生活幸福、国际竞争和国家安全。在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市场经济体制“大底盘”的基础上,要更加追求发展的公平性、实效性,面向事关国家发展转型的重大科技工程、决定国家安全的“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等,必须通过国家力量支持、引导或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使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在新时代,“五个关系”基于中国经验、中国国情和中国问题提出了更为宏大的知识产权观,为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全面支撑科技强国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二、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体系化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创建之初即紧跟国际最高保护水平,改革开放之后十余年间,我国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大规模修改知识产权立法适应国际贸易要求。然而,由于过去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以国际规则为蓝本,其作为大陆法和普通法两大法系博弈折中的产物在具体适用中不乏体系冲突之处,面对国内产业创新转型中的内生需求也不能完全适应,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解决本土化、现代化和体系化的问题。
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过去十余年间,我国完成了继改革开放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修法之后知识产权立法规范的新一次全面升级:民法典提纲挈领地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法律地位和权利类型,以其强大的人文精神和私法文化来孕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与发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改完成,商标注册、商业秘密、药品专利、损害赔偿等制度全面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自主创新的时代需求。为了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制定和修改工作: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专门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大规模制定、修改有效解释细化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则,明确新制度实施机制、新问题裁判尺度,在新旧法实施之间实现无缝衔接,为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现代化发展的任务仍在持续推进。从体系完善的角度,可积极探索编纂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基于现有单行法提炼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规则,规定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主体、客体、权利行使、保护等基本内容,更加有效地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实践,形成结构完整、体系统一、内容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一些国际争议较大而一体化程度弱的领域,如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其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撑作用已充分凸显,要加快推动这些领域的专门立法。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尽快调整和明确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领和保障产业创新发展。
三、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全面提升
产权有效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真正发挥创新激励作用的关键。如前所述,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即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何将这套规则有效付诸实施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伴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的大格局在逐步健全,通过组织规模的扩张,我国基本满足了经济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量的要求。在新时代,伴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求充分发挥产权在创新活动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的困境”凸显出来:过于分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导致知识产权案件行政与司法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创新指挥棒的功能难以发挥;在司法审判体制构建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充分考量,对于技术等专业问题缺乏有效解决途径、损害赔偿计算困难、授权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因此,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专门化一体化的改革进程,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裁判标准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得到全面提升: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为转折,南京等21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为实质推动,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为标志,我国正式建成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知识产权上诉法庭”一体化、专业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有力克服了区域性不平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困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到了有效统一;二是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规则,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例指导制度,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有力破解了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性难题,专业化审判能力不断提升。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直接推动了全社会创新投资意愿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据悉,2012年到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从63.69分提升到82.04分,全社会研发投入从1.03万亿元增长至3.3万亿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由第34位大幅上升至第12位。
过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司法的一体化、专门化改革迈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的一步,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由量到质的实质性跨越。同时也仍然存在新的挑战,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困难等,未来需进一步沿着专门化方向深化推进改革。另外,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在产业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开始凸显,如抢注商标恶意维权、“碰瓷式维权”等现象屡见不鲜,要加大力度防范和治理,以更加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保驾护航。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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