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打造你的声音logo
大家在看到这个图的时候,脑海里有没有一段魔性至极的声音响起。而这段陪伴我们这些孤寡老人走过青春时代的铃声,现在已经被诺基亚注册成声音商标了。
作为知识产权界的“New Arrival”,我国首件声音商标核准注册于2016年,系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的节目开始曲。此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能体现品牌特色的声音,申请注册为商标。
不过,虽说入局者甚多,但真正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却少之又少。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声音商标被驳回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米专属铃声商标申请坎坷之路
小米公司此次申请的14514527号商标,为一段时长约为11秒的音频,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铃音、数量显示器、智能手机等商品上。在一审庭审中,小米公司虽提交了一系列包括短信铃音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证、央视春节晚会小米手机广告视频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但法院认为,根据公众认知习惯,容易将这段声音商标认作为背景音乐、手机铃声,而不是单独认知为商标。此外,诉争商标的音频过于复杂,不符合商标简洁、易记的特点,与常见的手机铃声等乐曲的区别亦不够显著。所以,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一审法院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米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为小米公司所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及《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和唯一指向性,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作为商标注册。所以又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认定该诉争商标不具显著性。同时,针对小米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为其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法院认为声音标志是否系小米公司所独创或最早使用,与认定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无关。
二审法院还认为,小米公司所提交的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相关使用证据仅涉及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及智能手机商品。对于可下载的手机铃声,相关公众在使用该商品时极易将诉争商标认为是该商品本身,此使用行为并非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故诉争商标显著性不足。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与小米智能手机无法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与小米公司的驰名商标MI一起使用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小米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2016)京73行初4374号
(2019)京行终2518号
抢滩者众多,上岸者寥寥
除小米外,同样因声音商标屡屡碰壁的大企业还有泸州老窖公司,其申请注册的“国窖1573”广告片声音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后,又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年2月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还未有定论。
其实,自2014年起施行的《商标法》修正案,删除了原来《商标法》第八条中“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以来,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实在屈指可数。小编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到,截至目前,我国有688件声音商标申请,然而其中真正注册成功还不到30件。
声音商标为何如此难申请?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华俊称,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申请流程、申请时间与申请费用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但我国许多权利人对声音商标的性质并没有理解透彻,往往在未做足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贸然申请,其结果显而易见。
我国声音商标的三大审核标准
声音商标的构成元素十分广泛,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有很多我们熟悉的声音,如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米高梅公司“狮子吼”、诺基亚铃声都是国外经典的声音商标,国内苏菲广告末尾发出的女声“SOFY”,腾讯的“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也都被一一核准注册。
那么,在我国,这些 “幸运儿们”是怎么样被核准注册的,期间需要经历哪些关卡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这一问题的回复中提到,我国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主要分为三点:一是禁用条款审查。二是显著特征审查。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三是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从腾讯商标案,看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争议
有律师提到,从我国近年来种种被驳回的案例来看,最难通过、也是最具争议的部分,当属显著特征审查。
声音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后不久,腾讯公司就将其QQ的“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但就因显著性问题,这一我们熟悉的声音却前后耗时四年才完成。
2014年5月,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复审申请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又因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之后,腾讯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一系列新的证据,包括该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52篇文献证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这一次,腾讯等申诉得到了法院支持。
不过,商评委不服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京73行初3203号
(2018)京行终3673号
腾讯经过一波三折终于证明了其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但小米公司却还在这条举“证”之路上艰难挣扎。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对商标显著性进行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商标将不予注册。但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将“显著性”作为审查声音商标的重要审查标准,并由此驳回了众多企业的注册申请,公众对此现象有颇多争议。
对于此现象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华俊称,我国声音商标被纳入法律法规时间较短,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如何认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未达成统一的标准,腾讯声音商标案就明显揭示了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但从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特征审查来看,我国目前禁止功能性声音作为声音商标注册,商标的功能性是指该商标的特性或者组成元素是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或者正常使用所不可避免决定的。如果某项产品的功能性被一个商家通过商标权所独占,那么也会使其他同行无法使用同类产品,有违正当竞争,这样的声音商标亦是不能核准注册的。
国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方法各不同
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某些具体规定也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和获得第二含义的声音商标。前者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要求提供证明便能注册为商标。而后者则是常见的声音经过长时间使用或大量广告使消费者认可并将该声音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区分其他来源后才获得显著性,且须经过证明才能获得注册。
美国通用电气广播公司曾将一种船舶喇叭的声音申请为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以“该声音商标无法表面服务涞源为由”驳回请求。在其后一起案件里,法院引用通用电气案的判决,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鸭子叫声”是“公众所熟知的声音,本身不具有显著性”,而且原告也没能通过对该声音的使用让它获得“第二含义”,同样驳回其诉讼请求。
澳大利亚的《商标审查及程序手册》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是由人们平时常用的普通声音构成,该类声音商标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不能给予注册。”根据此条规定,澳大利亚商标主管部门就拒绝了一项表示足球比赛结束的汽笛声商标的注册,理由是该汽笛声已经演变成为公共认可的用于该类体育比赛的通用声音,其不具备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
中国香港也在《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消费者的一般认识进行显著性判断,声音的时间长短也是判断显著性的关键要素,功能性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综合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
商标概念从视觉进化到听觉
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商品、服务种类的不断丰富,成千上万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另消费者眼花缭乱,很多相似的商标也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们的品牌感知能力,声音商标的出现就像一场及时雨让人们从视觉的感知带入全新的听觉领域,将声音作为商标表现形式之一的优势日益凸显。
对于声音商标申请优势,刘华俊也有新的看法,他说,同样的文字,看和听达到的效果会大相径庭,声音商标尤其是言语类的商标与文字商标的差别,要远远大于相同文字不同写法之间的差别,将文字商标转化为语音,则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这不仅可加大企业商标的保护力度,还能有助于消费者在众多商品中进行快速识别与选择。因此注册声音商标对企业来说异处颇多。
随着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纳入商标法,未来有关声音商标的申请案例会越来越多,相信每一次新的案例都会推动国家出台更全面、更适当的司法解释。我们也期待,未来我国能出现对应不同商标形式的更加完善、成熟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