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限定需谨慎!
作者 | 王西江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使用环境特征”,能够更加清楚、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但是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是由该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具有限定作用,进而在专利撰写和维权阶段需要谨慎处理“使用环境特征”。
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二)中第9条[1]规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限定相对宽泛,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以最高院在“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一案[2]为例,其权利要求1中具有争议的部分在于“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
在一审中,权利要求经过与被诉产品进行比对,被诉产品缺少“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这一组成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在被诉产品缺少上述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专利侵权。
而在二审中,最高院认为,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网路线,但其实际用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在使用时,需要将网线的前端伸入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述使用环境,应当认定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的使用环境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上述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主要原因就是在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由上述案例结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可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从前期撰写和后续维权两个阶段处理好“使用环境特征”相关问题。
在撰写阶段:
(1)由于“使用环境特征”会对保护范围带来限定作用,因此,在权利要求满足清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使用环境特征”的描述。
(2)当权利要求中无法避免地出现“使用环境特征”,可以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一定上位、概括,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更多使用场景,并且,可以在说明书中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具体展开描述,还可以围绕“使用环境特征”补充可以替换的其他技术方案。
(3)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是产品在使用状态下的特征,具有一定的概括和上位功能,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同样会被扩大。因此,专利代理师在挖掘技术方案时,除了关注产品结构、连接方式或者连动模式等技术特征之外,不要遗漏“使用环境特征”的挖掘。如果产品在使用环境上具有新创性,可以采用“使用环境特征”进行限定。
(4)可以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以没有“使用环境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增加“使用环境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延伸出不同的“使用环境特征”作为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例如,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只写MR头盔上的固定头带的结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增加与固定头带相连接的MR头盔其他部件的描述,还可以将固定头带应用在普通头盔、眼镜、MR头盔等环境特征作为其他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描述。
(5)将没有“使用环境特征”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使用环境特征”放入从属权利要求中。以固定头带为例,将固定头带本身的结构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加入固定头带中的某个部分与头盔中的某部件进行连接。
(6)通过“大小主题”的方式进行撰写,在“小主题”中不增加“使用环境特征”,将“使用环境特征”的相关描述放入“大主题”中。仍以固定头带为例,在权利要求中写入固定头带、MR头盔两套权利要求,在固定头带这一“小主题”中,只写固定头带本身结构,在MR头盔这一“大主题”中,增加固定头带具体如何与头盔连接、固定头带如何与头盔配合进行佩戴等描述。
在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撰写时,如果该“使用环境特征”并不是本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在背景技术和技术问题的描述时,一定注意不要引发“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在维权阶段:
基于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评判标准来看,“使用环境特征”相比于一般的技术特征而言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人在作侵权比对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的特征,可以从“使用环境特征”角度入手,以使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中。
而对于被诉侵权方,可以从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能否适用该“使用环境特征”、该“使用环境特征”是否仅适用于特定场景等角度进行争辩,以避免字面侵权甚至等同侵权。
以上仅以一个诉讼案例作为举例说明,难以涵盖各种情况,笔者旨在为专利权人(申请人)/涉嫌侵权方提供一种从不同角度考虑是否能够适用“使用环境特征”的思考,如果文中有任何不妥或以偏概全,请各位不吝指出和指导。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本文首发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