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荐 | 徐卓斌 著:《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通解》
唐代诗人刘禹锡在《砥石赋》中说道:“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法乃文明基石、治国重器,亦为启迪民智的理性明灯!而书籍则是人们获取法学知识和法律精神滋养的重要载体。在这个知识获取途径呈爆炸式增长乃至于信息泛滥的时代,在浩瀚书海中,如何甄选一本“开卷有益”的法律书籍,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衡”系列丛书以法的精神为依归,秉持阐扬法理、衡平世情的基调,特别邀请法学界、实务界学有专长、治学严谨的专家学者,以其深厚学养和专业卓识为读者呈现各自研究领域的真知灼见;以其扎实理论和实务经验深入浅出、平实晓畅撰述法学要义,力求既能开悟法律专业人士,又能惠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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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徐卓斌 著
定价: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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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卓斌,1979年生,三级高级法官,民法学博士。主审的VMI公司诉萨驰华辰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上诉案、帕弗洛公司诉艺想公司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上诉案、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诉麦司公司侵害商标权上诉案共3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主审的“卡波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1起案件入选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3起案件入选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3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曾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科技与法律》《民商法论丛》《网络法律评论》《人民司法》等发表专业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美国专利法等同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参著《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客体可著作权性判断》(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等。主持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专利专项研究课题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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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无形财产并具有排他力的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均属于支配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仅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无形财产,物权的客体为有形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客体作列举性规定,这就从基本法的高度明确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按照《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尚未被法律规定为权利的合法无形财产利益,亦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除上述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客体、第三条关于合法财产利益(包括合法无形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之外,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惩戒、威慑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激励创新活动,侵权责任编增设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再加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中国民法理论研究、教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教学,以及裁判实务,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本书作者本科和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后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学博士生,从我研习民法、知识产权法理论,毕业后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担任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多年。本书是作者近十余年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理论的学术成果,欣为之序。
目录是一本书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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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章1:“避风港”规则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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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样章2:传播影视作品片段的侵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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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书后记
自2009年考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我一直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经办的案件以千计。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大概都有一个刨根问底、追根究底的思考问题的爱好,也许是不思考清楚根本无从撰写裁判文书、难以顺利结案使然,久之则成为一种挥之不去、甘之如饴的热爱。觉得自己想明白之后,总归要尽力落到纸面成文,近十多年来陆续在各类报刊发表的文章总计有五十余篇,其中关于侵权诉讼方面的就超过四十篇。知识产权审判的明显特点之一,便是新类型案件多、疑难复杂案件多,这为问题来源提供了大量素材。无问题不下笔,问题无解决方案亦不下笔。这些长短不一的文章,绝非无病呻吟,皆来源于审判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其目的也在于解决某一方面的实践问题。十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规则亦有所变迁,回头看这些文字,却仍有一些价值或意义,总体上观点仍站得住脚,可以说基本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其根本缘由大概在于法律规则的发展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现象和结论会时过境迁,但原理和规律亘古不易,透过案件迷雾发掘规律、找到制度背后的深层逻辑,是研究法律的正确路径之一,思考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方法可谓万变不离其宗。因此在工作之余抽出时间,结合法律的最新发展梳理整饬,对文本加以增、删、改,按一定逻辑体系成书,对一些原先不成熟的观点也借机进行了修正完善,力求论证说理上更自我圆融,这既是对过往之总结,亦是对未来之开启。如果本书内容对知识产权诉讼的从业者尚能有一些启发作用,则不胜荣幸之至。当然,本书中的观点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将本书纳入出版计划。与兰丽专编审因工作结缘,在她的推动鼓励之下才有了整理文稿成书的想法,感谢责任编辑李倩的辛勤付出。也要感谢《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科技与法律》《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中国专利与商标》等杂志和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的大度宽容,使我那并不成熟的文字能够在过去十多年间陆续见刊见报,这对作者是极大的鼓舞。梁慧星老师特为本书作序,令本书增色,亦令我深感鼓舞。感谢多年来领导、同事以及各位老师的教导和帮助(名单太长,恕不一一列举),感谢家人对我的关爱支持。在上一本书《美国专利法等同理论研究》的后记中我曾写道“将秉持‘以至真至纯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理念进取、坚持”,未来岁月,仍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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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来源 | 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