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 | 为什么说“追续权”是必要的?

2016-08-04 14:16:15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2014年6月,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有形财产法的术语,是指物权的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对于艺术作品而言,作者获得收益的方式主要依靠转让作品原件取得,比起作品原件,作品复制件给作者带来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作品的复制权的行使对于此类作者经济意义不大。艺术品收藏者珍视作品原件的原因,在于它直接产生于作者笔下而非机械复制,在于它数量唯一而非随处可见,在于它具有与作者物理上的亲缘关系而非形式上的内容相关,在于它增值空间巨大而非普通复制品那样价值低廉。因此,在艺术作品领域,作品原件几乎代表着作者的主要财产利益。基于这个原因,艺术作品作者对于控制作品的复制件并不热心,他们关心的是对作品原件的控制。然而,艺术作品原件转让时,作者与受让人已经基于真实意思和自由意志签订了转让合同,按照“严守契约”原则,作品原件所有权在合同生效后发生转移,作者为什么还能在契约成立后对失去物权的的财产增值部分主张利益呢?笔者认为,追续权突破“严守契约”古老法则的正当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潜藏在作品原件中的巨大隐性价值在原件交易时没有得到体现,而这部分价值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归属于作者。原件增值的原因来自于作者的创造和劳动,是智力成果和物的结合,是作者的智慧和汗水的成果,并在原件完成之际即成为作品价值的潜在部分。这个部分由作者亲手完成,具有亲缘关系,不能复制,不能转移,反映了作者创作当时的创作构思,见证了作者当时的创作环境,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收藏意义,并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虽然在原件转让合同订立时不能为交易双方所预见,但是却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作者知名度的提升而展现出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德国学者提出了一种“固有价值理论”,认为,原件价值的增值部分在作品完成之际即潜藏其中,归功于作者的创造活动,因此作品原件随着时间推逝所产生的增值,理所当然应当归属于作者。

 

第二,艺术作品市场的交易具有不同一般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艺术作品的作者基本上只能从作品原件取得报酬(复制件也会给作者带来收益,但与原件相比不成比例),这与其他作家的获利模式具有明显区别。对于其他的作品而言,作者可以通过扩大作品复制品的发行量而不断分期取得报酬,而对于艺术作品的作者而言,复制品的发行基本没有经济意义,如果对于作品原件只能从转让合同中取得报酬,那么原件的转让实质上具有“买断”艺术品价值的意义,正如美国著名艺术法专家伦纳德·D·杜博夫所说:“虽然版权法授予作品创作者控制复制的权利,但艺术家不像作家那样直接受益于这项版权保护。作者从文学作品中所获得的基本经济收入取决于其作品出售的数量。而艺术家却不同,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他们原作的销售。赋予艺术家参与对其作品使用的权利,承认艺术品价值的增加是基于艺术家的原始劳动,在转卖艺术作品时向艺术家支付提成费,只有这样才能使艺术家与作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原件的价格往往在原件转让后发生大幅增加。艺术作品原件的价值主要与作者本人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人格魅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原价的价格随着作者知名度的上升而水涨船高。但是,大器晚成在艺术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艺术作品价值的暴涨往往发生于作者出售作品多年之后甚至发生在作者去世之后。比如,梵高在生前共创作了约800幅油画和约700幅素描,却只卖出过一幅油画(《在亚尔的红葡萄园》),价格仅合80美元。他去世多年之后1990年,他的油画《加歇医生》却以高达8250万美元的单价卖出,在当时创造了世界纪录。由此可见,基于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机械的严守契约会窒息艺术创作的热情,造成对艺术家劳动价值的显失公平。与单纯的商业风险不同,艺术家在签订作品原件转让合同时无法预见作品后来的增值状况,因此有必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因此,尽管笔者在前文《艺术品原件拍出天价是因为著作权吗?》一文中指出,追续权实为一种人格化的物权而并非典型的著作财产权,当仍然有存在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与供职单位无关)


87131092645.jpg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

    2016-08-03 16: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