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商业秘密侵权:秘密点主张策略及认定趋势

2025-04-14 19:01:00
本文通过深入挖掘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全面细致地探讨原告在案件中主张秘密点的各类方式和策略,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些秘密点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度剖析,以期为广大企业和同业提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参考和启示,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身的商业秘密,也为法律实务中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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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傲寒  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复杂法律领域中,原告所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便是精确且清晰地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也就是所谓的 “秘密点”。这一过程绝非易事,不仅要求原告对自身所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进行深度剖析和准确提炼,更要从法律层面严格证明这些秘密点同时具备保密性、价值性,以及存在被他人非法获取或使用的事实。这背后需要原告具备多方面的能力,既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从技术细节中梳理出关键信息,又要精通法律条文和诉讼策略,从而在主张秘密点时做到有理有据。

本文通过深入挖掘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全面细致地探讨原告在案件中主张秘密点的各类方式和策略,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些秘密点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度剖析,以期为广大企业和同业提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参考和启示,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身的商业秘密,也为法律实务中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和借鉴。

秘密点的理解

“秘密点” 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它源于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技术秘密权利时,对其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内容的一种通俗表述。在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专业规范中,对这一概念有类似的规定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明确指出,“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商业秘密鉴定规范 T/CIPS 004 - 2023》(知识产权研究会2023年3月发布的团体标准)进一步对“秘密点” 进行了定义,将其界定为 “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二者在表述和内涵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秘密点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它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直接决定了后续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在归纳和提炼秘密点时,基本的原则是对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技术信息进行合理划分,使其成为一个个具有明确界定的单元。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实践中,划分技术信息的方法和确定秘密点的范围并非简单的操作,它们会对案件的事实判定和最终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以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侵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商业秘密案[1]为例,某科技公司指控刘某等5人非法获取其龙软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商业秘密,同时指出某智慧公司明知该软件属于商业秘密,却仍用于开发“元图地测地理信息系统——试用版.exe ”软件(简称被控侵权软件),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对该科技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时发现,二者相同部分占比较小,从整体上远远未达到实质相同的程度。基于这一关键事实,法院认为现有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智慧公司及刘某等5人实施了侵犯该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最终依法判决驳回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二审过程中,上诉法院同样维持了原判。

再看维谛公司诉李某亮、贝尔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该案件聚焦于源代码这一技术秘密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维谛公司针对两款软件梳理出24个源文件,经比对,发现其中有17个源文件的代码与用以对比的被告软件的代码构成实质性相同。基于这一比对结果,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

以上两个案例鲜明地展示了构建合理的秘密点范围对于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技术信息的类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的应用方式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准确的界定,进而归纳出恰当的秘密点。

秘密点的呈现

——技术方案?技术特征?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实践中,秘密点的呈现方式主要有通过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这两种途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原本是专利领域的重要概念,专利制度主要聚焦于保护对现有技术的创新和改进,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侧重于保护未公开的信息,二者在侧重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科美公司与爱兴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3]中,最高法院对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技术秘密……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况、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当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该部分技术信息的保护,而不是保护由该技术信息与其他非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当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完整的技术方案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技术秘密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该完整技术方案的保护”。

基于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权利人在主张秘密点时拥有两种选择:

  • 既可以通过对技术秘密信息和非技术秘密信息进行系统的总结、归纳,从而得到一个完整的、以技术方案为表现形式的 “秘密点”;

  • 也可以仅仅对技术秘密信息进行提炼和概括,进而得到以技术秘密信息(可以理解为技术特征)为表现形式的“秘密点”。

这两种归纳总结秘密点的方式本身并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它们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当权利人以技术方案为表现形式来主张秘密点时,所覆盖的权利范围相对较为概括和宽泛,尤其是当技术方案中还包含非技术秘密信息时,这种宽泛性更为明显。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较为容易地将被诉侵权对象纳入到权利范围之内,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然而,其弊端也不容忽视,在判断该秘密点是否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一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要件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因为技术方案中包含的非秘密信息可能会使整个方案在公众认知度的判断上变得复杂,增加了被认定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性。相反,当权利人选择以技术特征方式呈现秘密点时,由于技术特征是对秘密信息的具体细化,其权利范围更为具体和详细,这使得秘密点更容易满足 “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标准。因为具体详细的技术特征能够更精准地体现出秘密信息的独特性和非公知性。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小,在实际的侵权比对中,容易出现主张的被诉侵权对象难以满足“同一性” 要求的情况,进而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

法院对秘密点的认定及整体趋势

(一)多文件提炼技术信息的认可趋势

在众多复杂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无法仅从单一的文件中提炼出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秘密点,而是需要从技术文档、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操作手册等多份不同类型的文件中,深入挖掘并提炼出关键的技术信息,以此来构建起能够支撑其主张的秘密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从多份文件中提炼技术信息的方式,表现出了越来越高的认可度,只要权利人所提炼出的这些信息能够严格满足商业秘密的各项法律要件。

以翟某、大庆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4]一案为例,权利人在该案中归纳了2个秘密点,且均是以技术特征的方式进行呈现。第一个秘密点为“包含 1339个油气藏数据的DAKS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定义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字段)”;第二个秘密点是“包含1339个油气藏数据的 DAKS知识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定义各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字段)及其对应的工程数据”。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经过细致的审查后认为,在现有的证据体系中,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证明用于定义1339个油气藏属性的474个技术名词的表征方式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表征方式,或者属于业内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份证据可以单独、完整地公开涉案技术信息所包含的474个技术参数,以及每一个油气藏中474个技术参数下对应的工程数据。基于以上判断,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 的条件,进而认可了涉案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的要求。

这种从多份文件中提炼技术信息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因为在实际的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技术秘密往往分散在多个文件和环节之中,通过从多份文件中提炼信息,可以将这些碎片化的秘密信息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更为完整和全面的保护体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技术信息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代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应用场景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从多份文件中提炼技术信息可以更灵活地应对这种变化。

然而,权利人在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技术信息提炼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关键问题。首先,要注重信息的整合。多份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可能存在格式不同、表述不一致等问题,权利人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整合,使其形成一个逻辑连贯、层次清晰的整体。其次,要保证论证的逻辑性。在向法院主张秘密点时,权利人需要通过严谨的论证,说明从多份文件中提炼出的技术信息如何构成一个完整的秘密点,以及这些秘密点是如何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的。只有做到信息整合合理、论证逻辑严密,才能确保提炼出的技术信息具有明确性和可识别性,从而得到法院的认可。

(二)整体认定趋势及其影响

近年来,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最高法院逐渐展现出一种 “整体认定”的趋势。这种趋势强调对技术秘密信息进行整体性的评价,摒弃了以往仅仅对单个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进行孤立分析的做法。在一些涉及复杂技术系统的案件中,这种趋势表现得尤为明显。法院不再仅仅关注个别技术参数或代码片段的相似性,而是从整体技术架构、功能实现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比对和认定。

以吉利与威马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例,吉利公司主张威马汽车的多款车型在整车架构平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等核心技术方面,大量使用了吉利公司的技术秘密,这一行为构成了侵权。在审理该案件时,法院并没有局限于对个别技术参数的简单比对,而是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了全面且细致地考量。在整车架构、动力系统设计和零部件适配方面,法院对吉利和威马车型的整体布局、各部件的连接方式和协同工作机制、核心部件的设计原理、零部件之间的兼容性、匹配度和整体性能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对比。经过全面的比对和分析,法院认为,虽然威马汽车在部分技术细节上与吉利的技术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整体技术架构和功能实现来看,威马汽车确实利用了吉利的技术秘密,构成了侵权。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整体认定方式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这种整体认定方式,首先,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技术秘密的实际价值和保护需求。在当今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许多技术秘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单一技术点,而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技术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关系和整体架构往往是技术秘密的核心价值所在,通过整体认定,法院能够从宏观层面把握技术秘密的整体情况,更好地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利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整体认定方式也为企业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方面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它提醒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和管理时,要注重技术秘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不仅要关注单个技术点的保护,还要重视技术要素之间的关联和整体架构的保护。同时,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企业也可以从整体的角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更全面、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此外,对于案件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提供者来说,这种认定方式要求更加深入地理解技术秘密的技术原理和整体架构,掌握从多个维度进行侵权分析的方法和技巧。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从整体认定的角度出发,为客户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诉讼策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结论

通过对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原告在主张秘密点时,需要综合考量技术信息的类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的应用方式等多种因素,谨慎且合理地选择通过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进行呈现的方式。不同的呈现方式各有利弊,原告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

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整体评价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审理方向。法院不再局限于对单个技术点进行简单的比对,而是从技术系统的整体功能和实现效果出发,全面、综合地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法院会更加注重技术秘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这就要求权利人在主张秘密点时,更加注重从整体上构建其技术秘密体系,清晰明确地界定秘密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同时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法院在认定侵权时,也会更加关注技术秘密的实际应用和市场价值,对于那些对权利人技术秘密构成实质性利用的侵权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的制裁。

对于企业而言,保护商业秘密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管理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法律策略、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应当明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边界,建立健全完善的保密制度,从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技术措施等多个层面确保技术信息的保密性、价值性和合法性。同时,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企业要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策略,合理主张和坚决维护自身的技术秘密权益。


注释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

[4]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exels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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