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决定书 |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抢跑”,被罚175万元!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收购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投资)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广州建筑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12月20日,广州建筑就其收购宏业投资股权的交易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然而,申报后第二日就完成了宏业投资的股权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抢跑”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该案是《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印发实施后的首例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基准》第五条规定,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基准》第九条规定,具有六种特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下调罚款数额。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评估认为该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且具有多项罚款下调情形,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等。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建筑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5448R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收购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投资)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广州建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广州建筑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2月20日,本机关收到广州建筑收购宏业投资股权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申报受理前,审查人员发现宏业投资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24年8月1日,对本案立案调查。9月14日,实施进一步调查,对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了评估。
二、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广州建筑于1981年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略)。广州建筑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业务。2022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被收购方(非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宏业投资于1993年在广东省注册成立,为广东省宏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电力)全资子公司。宏业投资主营业务为输配电工程施工,同时还兼营电力工程监理、设计、综合能源服务等业务。
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宏业电力于1986年在广东省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宏业电力主要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综合能源服务及股权投资管理等业务。(略)。2022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
(二)交易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广州建筑和宏业电力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广州建筑收购宏业投资51%的股权。交易后,广州建筑、宏业电力分别持有宏业投资51%、49%的股权,共同控制宏业投资。2023年12月21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广州建筑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宏业投资控制权。交易前,宏业电力单独控制宏业投资,交易后,广州建筑与宏业电力共同控制宏业投资,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广州建筑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宏业电力(含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2023年12月20日,本机关收到该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在申报受理前,宏业投资已于2023年12月21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广州建筑收购宏业投资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广州建筑提交的说明函、产权交易协议、宏业投资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2022年财务报表、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相关市场界定及竞争数据分析材料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向广州建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月24日,广州建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广州建筑依法主动提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且本次交易对市场竞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复核。本机关认为,广州建筑虽然依法主动提起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在本机关作出决定前,即完成了被收购方的股权变更登记,属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条。当事人提出的没有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已经在处罚中予以考虑。本机关经综合裁量,按照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等原则,确定了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广州建筑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本案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广州建筑及其关联企业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决定对广州建筑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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