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伍六七》谈国漫IP知识产权保护的实务经验

2022-07-18 18:15:00
本文从爆款国漫《伍六七》说起,总结了动漫IP常见侵权行为及知识产权维权思路。

作者 | 徐莹 旷真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2018年,《伍六七》被提名上海白玉兰最佳动画奖,入围被誉为[动画界奥斯卡]的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2020年,斩获上海白玉兰最佳动画剧本奖。

这部漫改动画作品不仅成功塑造了一个火爆优质IP,随之火爆的还有伍六七的影视播放资源、刺客伍六七动漫形象的周边产品。

以“刺客伍六七”为关键词在全网检索,大量网站、视频、自媒体公众号等存在包含宣传“免费观看”等的或播放下载、或虚假宣传吸引流量的行为。实际上,动画影视作品著作权所有人通常通过正规途径授权平台合作方,而在动漫IP高热度的黄金时段内,无授权商业使用的网络剪辑盗播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以关键词方式在某电商平台进行初步检索,各类动漫周边产品从玩具、盲盒、服装、卡牌、抱枕等类型多元、数量庞大。实际上,作为IP著作权所有人通常指定一家或多家电商店铺作为官方授权经销商,而大多数经销方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或制假销售,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种泛滥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类或某一部作品,而是依据不同原创IP作品的风格定位和特殊受众,在全国线下、全网线上隐秘得深入到IP品牌的忠实粉丝群体中。如知名优秀IP《哈啰孔仔》的动漫形象在山东省地区的线下大型展会和其他行业、企业的宣传网站中都极易被盗用产生高额盈利;《奥特曼》、《喜羊羊与灰太狼》、《奇趣特工队》等受不同年龄段青年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动漫形象的侵权场景极易出现在儿童游乐园、文具店和食品包装设计中等。

从网络传播量和各未授权产品的销售情况来看,动漫IP作品一旦进入市场、引起大众关注的热度,知识产权维权的紧迫性便不可忽视。原因有二,一是,该类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切身伤害了品牌方与品牌合作方的实际权益;二是,盗版作品的质量和低价抢夺消费者市场的行径严重威胁到品牌和相关正版产品在消费者市场和行业中的美誉度,不利于企业和内容生产方对版权资源的长期商业化布局。

在国产原创动漫IP的风起与出海之际,切合原创动漫作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等环节,建立起独立品牌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已然成为IP产业生态链布局的前端堡垒。而具备全国、全网的调查能力,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调解能力,刑事打击能力,线上平台合作断链能力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者,将以精益的法律服务协同国产原创动漫IP文化产业,成为打击盗版侵权现象的前线守夜人。

一、动漫IP作品常见侵权行为分析

常见的侵权场景和侵犯权益类型通常有如下几类(根据一般情况下动漫IP客户维权实例的经验汇总,非穷尽,可依据独立作品制定独家调查方案和维权方案):

二、动漫IP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思路

通常情况下,动漫IP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需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一)版权登记确权

商标和衍生品设计均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天然产生,版权登记起到确权、证明权利归属人的作用,和为后续维权提供重要证据的作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独创性,也是原创IP孵化期最大的成本投入点,获权时间1个月左右。

(二)商标注册

动漫品牌、动漫衍生品品牌和动漫人物名称等均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指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以《伍六七》为例,作品中的原创动漫形象既可以通过图形商标,也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进行保护,但《伍六七》的品牌文字本身,建议通过文字商标进行保护。另外,需注意的是,进行商标注册时,需指定类别和具体商品,在相关类目上进行专门保护。

(三)专利申请

专利分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三类,其中外观专利对动漫玩具等衍生品的保护尤为密切和重要。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需是具体的产品,例如印有《伍六七》形象的抱枕上,该动漫形象并非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但印制该形象的抱枕则是。

(四)主动维权(含诉讼)

全网及全国线下主动调查侵权线索、固定证据、精准打击、肃清市场。依据不同侵权场景的特性,进行律师函告、平台断链、和解调解、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打击等多种维权策略。

三、动漫IP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实务经验总结

(一)动漫IP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动漫形象

动漫IP的产业生态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1.首度创作IP孵化环节:漫画作品原创并通过图书、杂志、报刊等载体表达;2.二次创作IP培育环节:动画制作并以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等形式开发和传播;3.IP内容变现环节: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和后续滚动再开发。

以日本的发达动漫产业为参考示例研究,在他们的盈利模式中,据统计,影院的票房和电视播出占到10%,直接衍生产品图书和音像占到20%,间接的衍生产品(主要是玩具、童装、饮料等动漫形象商品和主体公园等)约占到全部销售收入的70%。由此可见,在这一产业的全球化商业模式中,动漫形象衍生商品的开发是产业商业化的主要盈利点,且动漫形象衍生商品的开发主要依靠权利人对卡通形象授权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方式来实现。

综上,动漫IP产业的赢利关键在于衍生商品的开发与销售。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视域下,保护著作权的对象(即基础),是动漫形象作品。

(二)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因素及依据

就动漫形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动漫形象的作品属性进行认定,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二是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著作权法中,受到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动漫形象的作品类型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将动漫形象明确为美术作品,把动漫卡通形象的独创性设计作为一种美术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直接以“作品”或“形象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三是在认定为形象的基础上,区分“形象”与“美术作品”,综合考虑该形象的颜色搭配、线条、组合等整体形象,包括该形象的品德、能力、性格等特征。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动漫形象一般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动漫知识产权著作权纠纷的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法》和相关解释、条例中均有明确的指引,依据法律法规和在知识产权案件实务的经验总结,可以大致梳理动漫IP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判赔逻辑链条。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可见,根据该司法解释,实际损失的计算以“复制品”为基础,且“合理使用费”仅作为法定赔偿的情形下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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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维权的实务中,考虑到侵权行为反复、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等现实问题,法律专业人员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两点:

一方面,法律专业人员在调查固证环节需要加强对证据和侵权对象的了解和筛查,全面深入透析动漫IP商业交易行为和相关流程,了解作品的商业化布局和交易合作模式;

另一方面,申请法院对恶意侵权行为和不配合的侵权对象采取“调查令、证据出示令”等措施,在满足适用的条件下,关注法院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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