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知论知 | 一字千金的判决,字体保护的春天?

2019-01-22 17:19:26
风花雪月带给大家的是美好的旖念,带给深圳设计师李佛君的是创作的灵感,带给翱鸶公司的却是一份败诉判决以及三十万元人民币的高额赔偿。

作者 | 吴一兴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3545字,阅读约需7分钟)

 


个判决


风花雪月带给大家的是美好的旖念,带给深圳设计师李佛君的是创作的灵感,带给翱鸶公司的却是一份败诉判决以及三十万元人民币的高额赔偿。

 

2018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翱鸶公司侵犯原告李佛君《风花雪月》美术作品著作权,擅自将该作品中的“花”字用于生产、销售T恤,现责成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作品,销毁库存商品,并向原告赔偿30万元。

 

一时间,整个中国设计界获得极大振奋。许多设计师认为,这份判决具有“教育意义”,会向社会公众进一步阐明抄袭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原告李佛君在胜诉后也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大势已成,原创将是品牌设计的唯一出路,呼吁大家共力抵制侵权。也有人将这份判决与“方正诉宝洁”、“方正诉暴雪”、“汉仪诉香袭人”等案相提并论,认为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字体维权事件。[1]

 

在为法院、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高涨进行鼓与呼的同时,笔者也想“唱唱反调”:这无疑是一个著作权维权案件,但维的是什么权?权利客体究竟是字体,还是别的作品形式?在没有辨析作品类型之前,我们不宜盲目以此案来作为保护计算机字体的相关判例。

 

种视角


在分析“风花雪月”案中作品的性质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两份关于计算机字体以及单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窃以为,这两份判决能够清晰地呈现出我国法院在审理计算机字体及单个汉字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件时的基本观点,以及观点背后的分析路径。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v. 

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字库的制作通常经过字体设计、扫描、数字化拟和、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等步骤,其中,字形设计是指由专业字体设计师依字体创意的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相应的正方格内书写或描绘的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每款字库的字体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形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系争的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北大方正公司陈述的字库制作过程,其字库中相关字体是在字形原稿的基础上,由其制作人员在把握原创风格的基础上,按照印刷字的组字规律,将原创的部件衍生成一套完整的印刷字库后,再进行人工调整后使用Truetype指令,将设计好的字型用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其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对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后,编码成Truetype字库。……其字库中的每个汉字的字型与其字形原稿并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亦不是字型原稿的数字化,且在数量上也远远多于其字型原稿。印刷字库经编码形成计算机字库后,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


……


关于诉争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4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诉争方正兰亭字库……(的)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此外……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任新昌 v. 李孝本

陕西省西安市中院(2007)西民四初字第213号

 

一、关于任新昌是否享有争诉之“猴寿”著作权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争诉之“猴寿”采用书法与绘画相融合的创作方法,以书写汉字的形式,将猴形象描绘在纸上,以生动、变化、抒情、美感的表现手法将“寿”字阴阳结合、刚柔相济,一笔挥就、线条流畅,既有“寿”字,又有“猴”型,字中有画,画中显字,应属于字画结合的艺术作品。换言之,“猴寿”是作者直接借助文字的素材,利用猴的造型,进行的艺术再创作,它的完成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创作意图、创作构思、创作方法、创作风格和创作形式,凝聚了作者智力劳动,反映了特定的艺术形式,具有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中的一种创作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上述两份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单个汉字(不论其是否处于字库之中)以及计算机字库,我国法院在其作品形式、独创性认定方法、独创性认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二者不可简单等同。因此,在著作权法相关案件审判过程中,对单个汉字及整个字库的独创性进行区别分析和对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言之,单个汉字或少量汉字的字形,有可能由作者对其线条、间架结构乃至单字之间的呼应关系而体现出独创性,在此前提下对单个汉字或少量汉字的字形以美术作品形式加以著作权法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立法本意。而对计算机字库独创性判断则需要通过另外的路径,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个意见


承接上文,针对计算机字库,对其独创性进行认定的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计算机程序调用运行字库后呈现在用户面前的字形,应该与字库程序加以区分。理论上,在字库中仅存在单个汉字所对应的不同调用函数,并不存在单个汉字字形的图形文件。因此,我们无法用字库中单个汉字字形具有独创性来反推汉字字库的独创性。


2. 计算机字库是一种工业实用产品,它的设计和运用必须考虑到实用性(方便印刷、便于读者辨认等)和兼容性(接近传统字体),较容易出现实用性导致独创性不够鲜明的情况。但事无绝对,如果某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极具个性的书法作品的数字化复制,我们仍应尊重该单字字形作为书法作品的独创性及相应的著作权。[2]故,我们也不能用字库难以获得独创性(不考虑计算机程序代码层面)的背景下,一刀切地否认字库中单字字形具有独创性的可能。


3. 计算机字库字形的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流变过程的问题,也是一个实用和艺术创作相互妥协的问题。从完全不具备单字字形独创性的、使用传统字体的字库出发,到单个汉字字形可能构成书法作品的字库,我们很难一以概之地判定字库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应予以保护。正如最高院在“方正诉暴雪”案判决中描述的那样,“需要具体分析”。诚然,“一”、“二”这样笔画过于简单的汉字受限于其笔画、结构而很难通过字体设计而获得独创性,但结构较复杂的汉字完全有可能因特殊设计而成为美术作品。在字库中多数单字都能认定为独立美术作品的情形下,法律保护单字也可约等于保护字库本身。

 

在“风花雪月”案中,李佛君的书画作品更近似于单幅美术作品,其字形线条的特殊排列设计具有高度独创性和艺术性,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也据此将其认定为美术作品。“风花雪月”案在实体上更接近于“猴寿”案对作品认定的审判逻辑。而这个案件中的字形美术作品,一则尚未形成相应的计算机字库,二来也不符合前述对计算机字库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分析路径,因此它对所谓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保护的借鉴意义可谓微乎其微。

 

细至单个汉字,它以书画形式出现,或以字库组成部分出现,于著作权法意义上认定的独创性要求一致,但具体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的要素则不尽相同。侵犯单个汉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不一定侵犯整个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如有),二者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上的法定区分必须予以厘清。

 

设计师的维权热情高涨,是著作权保护工作之幸。让设计师明白如何维权,是著作权保护工作之责。愿每一位原创者都能找到最正确、最恰当的维权之路!


注释:

[1] “最设计”微信公众号文章,《史上最严判罚:盗用一个字,赔偿30万!》,https://mp.weixin.qq.com/s/7qCTEInD9nP0MN_Mh-20XA   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22日。

[2] 崔国斌,《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载《法学》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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