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作品出版许可问题——以瑞士耿宁教授作品中国出版纠纷案为例
作者 | 刘道臣 北京艺识代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又青
近日,一位瑞士哲学家耿宁(Iso Kern)著作遭中国门生倪梁康教授出版的网络报道引发了学术、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与公众的关注与热议。作为多年的哲学爱好者与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尝试从著作权(版权)角度对这起出版“风波”做一些分析探讨,或许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澄清有所助益与铺垫。
从相关网络报道,这起“风波”或者争议的案情并不复杂,主要案情是瑞士知名哲学家耿宁著有三卷德文版著作《共主观性的现象学》,后经香港记录片导演监制片人刘怡女士得知该著作中文版已由中国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版主编为倪梁康教授,译者为王炳文。耿宁认为该出版社与编译者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对此,商务印书馆认可工作存在失误,但倪教授认为自己作为主编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了耿宁提出的法律主张,双方存在严重的观点与立场分歧。基于上述基本案情报道并假定案情属实,笔者认为此案存在如下问题:
01
外国人著作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问题
外国人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即依据中国与外国人所属国单独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保护。据笔者所知,中国与瑞士全部是大多数著作权国际条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著作权立法对诸国际条约/公约要求的保护外国人的著作权义务进行了充分落实。中国司法在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方面早就实现了国民待遇,外国人著作权作品在中国法院得到保护的案例数不胜数。简言之,如果一位外国人到中国提起著作权维权之诉,除了一些诉讼文件因涉外因素有个别规定外(如公证认证方面的要求),在权属认定、侵权要件与赔偿金等实体问题上与国内原告并无差别。具体到本案,耿宁教授的学术著作属于文字作品,受中国著作权的保护。耿宁教授可以依法在中国采取一切他认为必要的维权措施与法律救济,其中最典型者是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02
出版许可问题
出版权属著作权人享有,即出版社等出版者如果出版发行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的授权许可,否则构成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作品,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规范的出版许可的形式是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书面出版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清晰无误的授权出版的条款。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其他书面形式足以表达著作权人授权出版意思表示的,法律上也构成授权许可。本案中,商务印书馆作为出版者在接到耿宁教授律师主张权利后,认为自己出版行为授权存在问题,笔者认为体现了该社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负责态度与专业素养。显然,商务印书馆就出版该中文版著作时未获得耿宁教授的有效授权。笔者认为耿宁教授与该出版社通过协商解决此前争议的可能性很大,并期待能妥善解决。
03
主编者与翻译者的许可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汇编与翻译有明文规定,即汇编和翻译他人作品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倪梁康教授认为其只是该书的主编,并非译者,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拒绝向耿宁教授道歉。笔者认为倪教授对此事宜的理解值得商榷。笔者没有看到涉案中文版著作,对于倪教授作为“主编”的具体行为尚无法具体确认,但从笔者基于一般意义的书籍主编的理解,如果将他人著作权作为书籍的组成部分,形成一部新书或者丛书,其行为大概率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行为,依法应当向原著作者取得授权许可,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从目前报道看,倪教授如果以仅仅是“主编”身份,不负责著作权问题(认为该问题由出版者负责)否认其侵权可能性则存在很大疑问,值得进一步关注。
另外,中文版翻译者未经原著作者许可,非处于个人学术、学习或者欣赏目的翻译他人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该翻译者的将原著翻译成中文的目的显然超越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是进行了出版发行。笔者认为翻译者无疑构成著作权侵权。
04
是否存在默认授权?
从倪教授对此案观点报道看,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耿宁教授是否对中文版著作的出版、汇编和翻译进行了默认授权。笔者基于中国著作权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看,有关著作权的授权形式以书面显性授权为原则,以默认形式为例外。从民法角度,默认可以构成授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在司法案例中,被许可方如果认为其去的默认授权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有义务通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著作权人以默认的方式提供了授权许可,一般要符合两个要件:著作权人知晓被控侵权行为;知晓后未表示反对。本案中,耿宁教授表示对中文版著作的翻译出版毫不知情,知道该情况后非常反对并委派律师提出了异议,采取了维权行为。如果倪教授主张这其中存在默认授权,应负有提供证据义务,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至于倪教授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耿宁教授存在“默认授权”值得继续关注。
05
主编者是否因为出版者主动担责而免除侵权责任?
从报道看,出版者商务印书馆主动承认了自己的失误,笔者认为出版者对未获得合法授权出版中文版著作权行为的是认可的,其侵权的法律后果乃不言之义。此处,是否存在出版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致使主编者与翻译免责呢?比如,出版社可能承担保证该著作的汇编、翻译和出版获得原著作者授权的义务,这种可能性与倪教授的基本观点与立场似乎存在一定契合。笔者认为,无论出版社事前或者事后如何表示承担全责,均不能自然免除主编者与翻译者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出版者对主编者与翻译的任何版权方面的承诺或者保证(“出了问题我担着”)均无法对抗原著著作权人耿宁教授。当然,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承诺或者保证,且主编者/翻译者对耿宁教授承担了赔偿责任,二者有权向出版社追索相应损失(具体比例限于篇幅就不展开讨论了)。
多年来,国外译著在华出版一直比较活跃,构成世界文化交流与共享的重要部分,笔者也是十分积极的读者。本案作为一宗师生间就翻译著作在华出版引发的案件,对外国人著作在华出版涉及的关于作者、主编者、翻译者、出版者等相关行为主体的权益与授权问题的规范具有重要案例价值。最后,笔者真诚盼望两位研究中国哲学的“师生”教授,能本着中国“和为贵”精神解决本案纠纷。
(封面来源 | 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