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假货贸易与自由贸易区关系
——OECD和欧洲知识产权局2018年报告
作者 | 刘晓海 陈铭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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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国际货物流转,各国设立了各国设立了各种类型的自贸区。自贸区的特点是有许多优惠政策和监管比较宽松,所以自贸区一直被认为是假货贸易的多发地。2018年3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与欧盟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题为《假货贸易和自由贸易区——来自最新趋势的证据》(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and Free Trade Zones – Evidence from Recent Trends)的报告。该报告定量分析了自贸区与经济体出口假货价值增长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自贸区与假货贸易的关系,以及进一步加强自贸区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有积极的意义。
假货贸易与非自贸区自身因素关系
为了精确地反映自贸区与假货贸易的关系,报告排除了以下三个非自贸区因素对经济体假货出口造成的影响:
第一个因素是人均GDP收入。报告认为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出口价值与人均GDP呈现倒U型的关系:低收入经济体通常缺乏生产各种产品的资本和技术能力,从而限制了其生产侵权商品的能力;随着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的增加,其生产力和技术能力也越来越高,这会增加侵权商品的生产和出口。
第二个因素是对腐败问题的控制程度。该指标采用的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并基于来自25个不同组织的31个独立数据源中用于测量腐败感知的数百个个体变量。报告指出:较高的腐败水平会给侵权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腐败程度的下降,进口和出口假冒和盗版商品的货物价值会下降。
第三个因素是经济体的出口能力。报告认为经济体出口货物的数量和平均出口所需要的时间可以反映其出口能力,经济体出口货物的总体价值越大,其出口假货的价值也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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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贸易与自贸区自身因素关系
自贸区自身的因素包括自贸区的数量和规模这两个指标。有关自贸区的数据主要来自世界自贸区数据库(World FTZ database)和PRONTO数据库(Database on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Productivity, Non-Tariff Measures and Openness, World Trade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Bern)。世界自贸区数据库对自贸区的定义较窄,基本限于出口活动,不包括自由港、转运区和免税区以及享受其他非免税政策优惠的区域。而PRONTO数据库包含三种类型的自贸区:“纯出口型”“出口和进口型”以及经济特区。报告中的自贸区是广义上的自贸区。报告指出纯出口型的自贸区更容易出口假货,因为货物不进入国内市场,海关缺少监督的激励。
根据世界自贸区数据库,一般而言,自贸区的数量越多,经济体出口假货和盗版商品的价值就越大。自贸区的规模由自贸区内企业的数量、自贸区内雇佣人员的数量和自贸区出口商品的价值三个指标组成。根据报告的模型,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越多,出口的假冒和盗版商品的价值越高;自贸区出口货物价值越高,出口的假冒和盗版商品的价值也就越高。报告就影响假货出口的自贸区自身因素得出的结论是:1)从自贸区数量与假货出口的关系看,经济体内设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平均导致该经济体出口假货的价值增加5.9%;2)从自贸区规模与假货出口的关系看,自贸区内企业数量和工作人员数量增加1%,经济体出口假货价值分别增加0.29%和0.21%;自贸区出口价值提高1%,经济体出口假货价值增加0.28%;自贸区投资增加1%,经济体出口假货价值增加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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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贸易与自贸区监管强度关系
虽然自贸区的特点容易导致自贸区成为假货贸易的重要场所。但是,上述数据库的数据表明,只要对自贸区严格监管,自贸区并不必然成为假货贸易重灾区报告专门提到了美国存在大量的自贸区,但由于严格监管,并不存在相应的假货贸易。
美国和波多黎各共计有超过230个自由贸易区,而且其中的企业多为容易制假的汽车、制药和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但是美国自贸区的制度要求对自贸区内的活动和货物进行有效控制,并改进收集、存储和访问全面、可靠的有关进出区货物及区内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海关数据。它对区内运营人员的合规要求高于普通的进口者,而且还要求其经常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保持密切联系。例如,在一项制造活动获得允许前,经营者必须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激活申请和提交描述内部合规流程和通过自贸区和分区的货物的程序和业务操作手册。随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必须要同意该申请和手册。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会对设施进行实物复查,对关键的雇员进行背景调查,复核将要在自贸区内进行的活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自贸区运行的监督是通过基于风险的审计审查,而不是通过其人员的现场监督。合规要求则通过合规审查(即审计)和抽查确保。
可以看出,虽然自贸区确实会被用于促进假货商品贸易,但在严格监管的自贸区并没有伴随大量的假货出口。报告认为,为了减少自贸区内包括假货贸易在内的非法活动,政府应当使权利人有权制止假货的转运,海关和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出入自贸区的货物,更应该严格监管自贸区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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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建设
应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已有自贸区11个,截至今年3月,仅上海自贸区内累计新设立的企业就已经达到5.3万户,再加上其他一些对出口有优惠政策的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我国广义上自贸区的数量和规模还是比较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均GDP的提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贸易大国。报告认为,亚洲是最大的假货出口地区;同时也指出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中国内地和香港出口的假货和盗版商品价值非常大,因而报告将其作为异常值排除在定量分析之外。考虑到非自贸区自身因素和自贸区自身因素对假货出口的影响,如不进一步加强自贸区监管,自贸区有可能导致我国假冒商品出口增加,不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际形象和声誉。重视对自贸区内经营活动的监管,可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加强自贸区内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监管。自贸区内的监管对于减少假货出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海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已经多次表示自贸区内的监管与自贸区外并无不同,但是考虑到自贸区自身货物流通便利的特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要求自贸区企业对货物的合法情况进行说明,审查关键人员的背景资料等,加大对园区内企业运营活动合法情况的抽查力度。这样做也可以减少自贸区内的其他违法活动(如洗钱活动)。
第二,规制自贸区内的转运货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不适用于转运货物,TRIPs也没有这一要求。由于转运货物不进入我国市场,不会给我国权利人造成损失,因此有观点从我国经济的发展、通关效率和贸易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转运货物不应作为侵权处理。但是,如果完全不对过境货物进行管理,势必会导致从自贸区内出口的侵权货物数量增加,不利于我国的形象和声誉。从国外发展的趋势来看,欧盟新修改的商标指令和条例已经规定如果货物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商标权人无权阻止货物流向目的国市场,则商标权人可以阻止货物在欧盟过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考虑规制转运货物,防止假货通过我国自贸区流向其他国家,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
第三、加大对以制造假货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提及了打击假货的问题。目前生产假货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制假者在受到处罚后容易死灰复燃。因此,应当加大对制假活动的刑事处罚力度,降低制假活动的入罪门槛,提高以制假为业的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可考虑对多次侵犯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禁止其成立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贸区里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