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甄选“小作文”争议之版权法分析
作者 | 孔夏雨 李叶文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近日,知名直播带货平台东方甄选陷入“小作文”争议风波,引起各界讨论。时间可追溯至2023年12月5日,董宇辉老师在即将于12月8日至12月10日开启的“东方甄选吉林行”的预热视频中,用约700字许的小作文形容吉林省的风土面貌,得到一致好评。12月6日,东方甄选小编在该视频下以自问自答的方式,称“每一次小作文的制作,都是主播在镜头前,背后是文案创作团队、拍摄团队、剪辑团队的小伙伴们,大家协作,才有了一篇篇专场小作文。”此回复引发热议。
后董老师在直播时回应小编的评论是“胡回复”,东方甄选小编却不买账,直接回应称“没有‘胡回复’”。随后有关小作文的争议愈演愈烈,东方甄选CEO孙东旭先生和俞敏洪先生均做了回应,董老师也发长文回应。此矛盾的激化,导致东方甄选抖音直播间观看人数锐减,且掉粉近66万人,新东方的股价累计下跌近20%。
直播带货行业作为企业的商业行为,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息息相关;若疏于管理,势必会引发矛盾,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企业往往缺少专业的法律认知,误认凡公司员工创作,所有权均属公司,与员工无关。实际并非如此,我们将从著作权法角度分析此次的“小作文”争议事件。
一、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法人。第十八条规定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前提均为自然人与法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主要利用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或劳动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其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法人享有。
此次“小作文”事件的争议主要体现在该文稿由谁创作,而无论由谁创作,该文稿的著作权归属应当是需要明确的。
若董老师与东方甄选小编所述的创作团队均与新东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文稿是由董老师创作,还是创作团队创作,亦或是董老师与创作团队共同创作,其文稿的著作权归属应从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进行划分。也就是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约定,将影响最终创作完成的作品的权利归属。
若均无劳动关系,由董老师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董老师个人;由创作团队创作完成的,归属于创作团队;由董老师与创作团队合作创作的,著作权由双方共有,其著作权的行使由合作作者协商,合作作品可分割的,可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由新东方公司委托董老师或创作团队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董老师或创作团队。
二、权利的行使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1-4项为著作人身权,第5-17项为著作财产权范围。限于篇幅,我们选取与本文相关的部分条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同法第三十九条属于邻接权范畴,规定了表演者权,即: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性,可自行行使,也可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若“小作文”的文稿的著作权人为新东方公司,其可以授权许可的方式,许可董老师使用文稿进行公开表演,例如董老师声情并茂地背诵文稿并配合一些肢体语言。董老师作为员工,对其完成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余权利从约定;若非员工,其享有《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完整的表演者权。同时,董老师作为出镜人员进行表演时,不得大规模加入变更原作品完整性的即兴创作,否则可能会侵犯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实践中,适度“临场发挥”还是允许甚至鼓励的,一些观众喜爱的就是某些表演者具有个人特色的演出。
若著作权人为董老师,其可自行采取拍摄视频的方式将文稿公开播送,无论是否加入即兴表演。新东方公司在使用董老师个人自导自演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保护其表演者权。
若文稿的著作权人为创作团队,其许可新东方公司进行表演。若表演者未经许可,在原有的作品基础上大规模加入即兴表演,进而破坏原作品的整体性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可能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三、总 结
按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1节第9条,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之规定,著作权系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登记,且我国采取作品自愿登记的模式,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著作权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提出作品登记的申请,版权局将对作品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的将授予《作品登记证书》。目前,我国已有二十多家省版权局开通“作品自愿登记”网上申请通道,无需纸质材料的邮寄,更具便利。无独有偶,2020年1月16日中美双方共同签署的《中美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九节第1.29条作了著作权权属的法律推定之约定,即如无相反证据,以通常方式署名显示作品的作者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针对《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也就是说,著作权人申请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对于企业而言,证书也可作为无形资产增加的一种方式;在商业领域,交易方要求权利人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似成为一种惯例,这与著作权自动产生,权利不如商标、专利权容易判定有关。趋利避害是商业组织的天然属性。此外,著作权人可根据自由意志,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独占、排他、普通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
因此,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权属约定清晰的《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协议书》,以此明确员工在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便企业做好相关的商业布局。若企业因管理疏忽或不解,导致知识产权权属发生争议的,会影响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的,会对企业上市造成阻碍,以及产生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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