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记!别让这样的专利文本毁了你的研发

2017-05-02 16:09:00
作者 | 晏晓庆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授权 笔者投身专利事业十年有余,发现有一种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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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晏晓庆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共1186字,阅读约需3分钟)

笔者投身专利事业十年有余,发现有一种最要不得的认识,即以为只要能申请成功,每件专利文件在价值上就无甚区别,体现在撰写者的收费价格上也理所当然的认为应该一视同仁、“童叟无欺”。

其实笔者想说,专利文本的质量高低,会影响甚至决定该专利本身到底是身价倍增还是不名一文。在此,笔者试论二三例以说明。

有一种专利,我们戏称为“全世界人民免费使用之专利”,其特点在于专利权利要求特征极多极细,看似面面俱到,实则一攻即破。典型代表作为王永民前辈之五笔输入法(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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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专利若要构成侵权,必须刻意照着权利要求特征千百处进行模仿制造,但有一处仿的不像,就不算侵权。这样的专利文本基本就成了摆设,价值全无。

我们知道,专利权之本质在于以一纸权利要求书记载并实现垄断权。因此,希望通过专利法保护技术创新,实现垄断权利的企业家朋友们,该文本之优劣不可不察,少搞些“全世界人民免费使用之专利”的乌龙。

再比如有一种专利,笔者称之为“画蛇添足的专利”

其特点在于权利要求包含明显非必要技术特征。所谓“非必要技术特征”,顾名思义,即是包含该技术方案解决之技术问题非必要的特征,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专利文本“画蛇添足”,加入与技术主题界定范围之外的特征。

例如:一件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夹具,而权利要求包括被夹持对象。显而易见,造夹子的工厂,多半不会同时制造被夹的对象。

又例如:一件专利保护对象是喷射烟花的设备,而权利要求包含该设备的喷射对象烟花特征的描述

如此专利权利要求之“被夹持对象”、“烟花”的特征就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由于专利法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产品或方法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为“全面覆盖”原则,因此这样的画蛇添足,让别人想构成侵权都实在好难

还有一种“一句话专利”。

认为越简单,越容易“全面覆盖”,既然多说无益,不如一简到底?非也,一句话专利由于其技术特征过少,专利稳定性极差,分分钟被无效。而专利一旦被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

笔者曾遇此类“简单粗暴”型专利,且该专利权人极其傲骄,固执的要使用其“一句话之专利”维权,当然,结果就是“多快好省”地被指控侵权方将其专利无效。平心而论,该专利权人的傲骄是有道理的,其技术确有创新,只是没有被很好的记载到专利文本中,让人扼腕。

笔者累次见专利权人一边叹息国家法律政策之不公,专利侵权赔偿额度过低,专利维权难度极大,一边为这“不是书生偏为书生之事”。而专利文本,其本质是一份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就专利垄断权签署的一份法律合同

亲们常呕心沥血搞研发创新,却在“临门一脚”草草了事。对于专利文本,或如前文富翁自己捉刀,或随意街边觅得算命先生“代写书信”。恕笔者直言不讳,其根源还在于对专利制度不求甚解,是研发技术流对法律技术流的“无知无畏”的轻佻与蔑视,最终损害的还是专利权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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